公权力被单个职权部门滥用,尚有其它职权部门来制约;如果公权力滥用形成集体化,就成为冤假错案的滥觞。
河南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8名村民指控村支书有经济问题后被挂牌示众判刑就是公权力集体化滥用的典型案例。
2008年2月,盆窑村郑可元等8名村民两次印发针对村支书吴小宝乱收过往车辆费三五百万、吃拿回扣、公款旅游等经济问题传单在村里散发,吴小宝随即组织人收回传单四五百张。
尽管郑可元等当事人与村支书有矛盾,发传单的目的是搞臭吴小宝,使他在换届时落选。而且传单中所说收过往车辆费、公款旅游等确有其事,不过收车辆费的数额有出入,吴小宝承认3年收了164万元;公款旅游则属群众与党员的“理解不同”,全村党员公费包车去北京瞻仰毛主[xi]遗容认为是正当不过的事,但群众不这样看。
这种带有个人恩怨的官民矛盾,上级党政组织有责任化解,无须司法介入。但镇党委书记却建议走法律途径,沁阳市公安局决定按刑事案件调查。随后,沁阳市的公检法全面介入。4月,涉案8人全部被刑据,5月,以“诬告”罪实施逮捕。
对8名村民的逮捕,沁阳市采取“公开示众”方式,被捕村民脖子上挂着“扰乱公共秩序”的牌子,但公捕大会的主持人宣称罪名是“诽谤”。
沁阳市人民法院两次以“诽谤”罪做出判决,两次都被焦作市中院驳回重审,不同的是,2009年6月第二次的判决量刑加重了,一审判决中3人缓刑改实刑,判实刑的5名村民中,4人被不同程度加刑。
焦作市中院撤销发回重审是因为沁阳市法院程序违法。这个所谓“程序违法”,是否与“诽谤”罪是自诉案件有关?
一起案件两次发回重审,沁阳市有关司法官员拒绝发表看法。重审判决后8名村民再次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程序中。
8月20日,沁阳市委书记陈敬如说,破坏选举,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调查,司法机关有权力、有义务维护选举工作。他说,如果其他人都学习这些村民的行为,那么全市的选举工作就乱套了。当记者提出,“事发是3月,选举是10月,如何构成破坏选举”这一问题时,陈敬如说,“如果调查司法机关处理错了,到时会处理他们。”
等到调查司法机关确实处理错了,冤假错案早就被公权力的集体化滥用铸造成功了。(200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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