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特警支队支队长白玉岭有四宗罪:1.放走近万嫌疑犯 。白玉岭自1988年以来在其办理的近万人的案子中无一被转为刑事案件,都是交罚款就放人。 2.贪污受贿182万 。从1988年到2008年12月,白玉岭涉嫌收受贿赂169万元、贪污13万多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57万元、违反规定经营获利107万元。3.强j*两名少女 。2005年和2006年,白玉岭分别强j*了两名少女,并致使一人怀孕,受害者都通过举报、起诉等途径讨公道,其中一人甚至上访至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安厅做了批示,但最后这两起事件均不了了之。 4.收取色情业保护费 。他“创收”有道,亲自参股色情场所,从事色情服务的场所每年都要向他“进贡”买“保护”。
白玉岭的腐败是经典腐败,其桩桩“事迹”公众早已耳熟能祥,这里不再例举更多。能勾起我持续想下去的,倒是白玉岭的“暴露”过程。目前关于白玉岭的“暴露”有两个版本,一个是民间的。说他的被查处主要是因为“小姐们”的举报,这个版本我不太相信。不相信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小姐们没有这个能量,“举报”的本身也没有这个能量。我们知道,白玉岭横行亳州20余年,期间对他的举报多于牛毛,甚至省公安副厅长都批示了对他的查处,但结果总是不了了之,既然这样,几个“小姐”的举报又能奈他几何?第二个版本是官方的,说白玉岭的被查处是因为他得罪了高官,这个我信。相信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它是官方的,而是因为目前的官场,确实是这么个生态。
20年里,谁在保护着、纵容着、孳生着白玉岭?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不是法律,而是权力。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至少白某人可以抓上几十几百次了,我们的法律对他的罪恶行径,都是有明确的惩处规定的。但是,执行法律的,是权力。权力可以决定法律是否应该执行、是否可以执行、是否禁止执行。这个权力,当然也有很多层次,比如,有来自公检法自身的权力,来自党政领导的权力;有来自县市级别的权力,也有来自省级甚至中央的权力。林林总总的权力制衡之下,我们可怜的法律又还有谁来维护?
之所以要保护、纵容白玉岭,当然是有原因的。这个世界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恨,这个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恶贯满盈之下还能够对其实行保护和纵容,无非有两种原由。第一是不敢。因为白玉岭有巨大的势力罩着,得罪了他就是自取灭亡;第二是不能。因为他的恶贯满盈,早就分摊给权力了,谁又愿意承受十指连心之痛?
就没有人能够惩处这些背后的权力了吗?有的,就是法律。可惜的是,我们目前是什么法律体系啊?法院院长可以从法盲中间挑选,公安局长可以从黑老大中间产生,检查长可以按照市委书记的指令去伪造证据、销毁证据,这样的法律执行出来还不是“盲”的、“黑”的、“歪”的?怎么法律总要受控于权力呢?
多年以前,我们就明确规定一定要“依法治国”,一定要“司法独立”,但事实证明,这个“司法独立”永远只会停留在口号和表面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机关的人事产生,在一直受控于行政权力。无论是上级机关任命,还是同级党委政府推举或调配,都是权力在中间起决定作用。这种状况下,法院院长为了不被县委书记赶走,能不服务于他?为了不被上级院长抛弃,能不服从于他?
不知道那个被白玉岭得罪的高官“高”到了什么级别,也不愿意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得罪”,但我可以肯定,这个高官必定将留名青史。因为,正是他权力的“虎须”被冒犯后,其愤怒的威力可以抵得上20年的法律,就能够轻易地查处白玉岭。这个举动,应该可能会引发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最大变革——全民公选“公检法”三家的领导!
全民公选“公检法”三家领导,才是遏制“权”大于“法”的根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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