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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罪谁无罪老井123

发表于-2009年08月20日 凌晨0:26评论-3条

最近国内两起杀人案特别引人注目,司法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也颇为引人瞩目。

第一个案件是邓玉娇杀人案,开庭审理结果是判邓玉娇有罪,免于处罚。对邓玉娇这个案子大家很熟悉了,新闻报刊、网络都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对审判结果的反应我觉得世人声音就弱了一些。可能大家都觉得对邓玉娇免于处罚就是最好的结果了,然而我觉得判邓玉娇有罪其实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司法机关对邓玉娇案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其判罚对社会的影响如何,实在值得我们追问。案件情况很明显,邓玉娇是无罪的,试想一个弱女子,在三个恶人强势的侵犯下,若不是奋力反抗,只能是任人欺凌,惨遭蹂躏,谁能为她讨还公道,司法机关能行吗?当前社会上类似血淋淋的现实难道还不够多吗?这一过程中谁是在犯罪还用再说吗?对犯罪分子难道要手软心慈吗?因而邓玉娇刺死犯罪分子完全是正当的防卫,怎么能有罪呢?看了司法机关对邓玉娇案的判法,还是一种和稀泥的做法,不判邓玉娇有罪,他们心有不甘,但是若对邓玉娇处罚,又怕民心不答应,激起民愤众怒,于是来了个有罪免于处罚的不清不白的判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然而官员们是否对此事件宣判的社会后果加以考虑,今后弱小的老百姓遇到类似侵害事件该如何面对?难道今后都要放弃反抗任其欺凌,免得伤了恶人的性命?如若这样犯罪分子岂不更加有恃无恐,更加猖狂?

因而我认为邓玉娇不仅无罪,而且应该成为社会的典范,才能竖起社会的正气,换回社会的良心。

此案还有一处疑点媒体没有加以关注:对那名被刺伤未死的官员,是否已经官复原职仍在任用?是否开除公职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另一个案件就是平顶山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夏某被逼强*勒死少女案,据报道:8名犯罪分子为达到勒索夏某1000万元的目的,威胁夏与王发生性关系、又威胁其用绳索勒住该女颈部,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作为勒索的手段。犯罪分子手段之残忍,做法之鄙劣令人发指,非处以极刑不足于平民愤。

此案令人想不通的是,同为受害人的夏某在被绑架过程中参与了强*、杀人,警方却没有对夏某采取任何措施,至今未被纳入犯罪嫌疑人范围进行查处。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在这一案件中,夏某是否属于犯罪?

7月24日《东方早报》刊登了江西检察官杨某的文章《人质被迫奸杀是否该负罪责》,文称“从我国《刑法》来看,对于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夏某是否属于胁从犯呢?答案是否定的。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但应当注意的是,胁从犯虽然是在暴力威胁下参加了犯罪,但他被胁迫参加犯罪时,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是具有不完全自愿的、尚有选择的自由。如果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因而不构成犯罪。”

文中杨某逻辑混乱,不知所云地为犯罪分子夏某开脱,试问当时夏某虽然受到暴力强制威胁,就失去意志自由了吗?他在动手犯罪的时候难道就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吗?不知道自己的所做所为是在侵犯别人的权利、生命吗?很明显,其答案是否定的,夏某完全可以不参与犯罪行为。从个人道德来讲,即使不服从暴力的威胁会死,人也不应参与犯罪行为,否则革命战争年代,哪来那么多英勇革命烈士,他们不都会成为无耻的叛徒,历史的罪人了吗?

杨某文中其实也指出了强*、杀人行为就是犯罪,看看这句“如果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因而不构成犯罪。”前边说道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最后怎么就变成“不构成犯罪”呢?

很明显,对这两起杀人案件,当事人虽然都是受到暴力威胁,都是杀了人,但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邓玉娇杀的是犯罪分子,因而是无罪的;夏某杀的是无辜的受害人,其罪责是难免的。世人的眼睛是雪亮的,世人的心也都是明堂的,谁无罪谁有罪,老百姓哪有看不懂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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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醒竹!点评:

所谓罪,要具体到犯罪的本质和动机,谁有罪谁无罪,世人都心里有杆秤!
作者通过两个不同案例的论证,阐述了社会“公道自在人心”这一亘古不变的公理!

文章评论共[3]个
云生云灭自在风-评论

有罪还是无罪,得看天理人情,但最重要的还是看一种的司法原则和相应的制度是否公平正义,也就是所谓的程序公正,有些时候法不容情,法不容理。at:2009年08月20日 晚上8:28

夕琳儿-评论

法律有时候不讲人情啊~at:2009年10月02日 晚上11:54

feihua1234-评论

欣赏佳作,问候佳节快乐,新年幸福!at:2010年01月02日 早上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