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生存环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让人担忧,因为,随着一些不法事件的曝光和我们对于环境认识能力的提高,大家已经明白了自己生活在一个多么缺乏环境安全的环境之中。而这一切,如果我们当初就管理得当,制止得力,也不至于让我们今天如此忧心如焚。
我国不但有《环境保护法》,而且,在刑法里头,还专门设立了“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单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不可谓不严。然而立法比较起执法来说,由于立法——把文字以条目的形式写在纸上——具有程序简单和成本低廉的特点,两者相距甚远。
《刑法》增设“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是1997年颁发的,然而直到2005年底,该罪名在全国被实际使用,只有三次,差不多三年一次(上述资料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披露)。是我国根本就没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吗?回答自然是否定的。环境保护部统计,“近5年,全国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12万余家次,每年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10%左右。”这两组数据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在我国,更多的是环境“违法查处”,而极少数(不足万分之一)的犯罪追究,即使数万亿的损失,也换不来一次犯罪追究。
很显然,我们有法,但是我们往往有法不依,即便违法了,在量刑的时候,又重罪轻判或者有罪不判,只作“查处”。而制造污染者,面对“万一”的绳之以罪,与既得的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相权衡,自然会存在侥幸,甘冒“万一”的风险而从容排放污染。
环境遭破坏,原因多多,但司法不力是主要原因之一。我们今天的司法,在一些地方,早已经在百姓心中失去了她应有的威严和公正。司法被行政左右、司法被金钱和裙带绑架、司法腐败和司法不作为,已然成为地方通病,其直接后果,就是如“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一样,——形同虚设。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最近坦承自己的担忧:“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为什么可怕?一个社会,如果群众对司法产生普遍的不信任感,就是对国家机器产生了质疑,就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情绪对抗。
昨天,我们欣喜地看到,江苏盐城市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原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作出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看来,我们在付出了10%的gdp和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巨大代价之后,开始整治我们的司法,开始重新认识她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位置。
和谐社会,如果没有严格和严密的司法系统作保障,再好的理想,都是空中楼阁。
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亟待整饬,否则,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遭到破坏的,绝不仅仅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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