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条例》第九至十二条还规定某些政府信息应该主动向群众公开。
被群众关注和热议的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和公车私用的“三公”消费是否属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条例》没有明文,但“三公”消费必定经过政府财政预算。《条例》第十条第四款:“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就是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由此可见,“三公”消费是属于公开的范畴,而且是政府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内容。
河南省南阳市青年王清,依据《条例》向南阳市181个行政部门提交了7项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要求这些部门公开“三公”消费情况。结果王清没有得到让他满意的回复,还一度被官方认为是刺探国家机密的“间谍”。
王清递交的18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只收到了18份回复,都是“牛头不对马嘴”、“没一份完整回复我申请公开的信息,特别是涉及财政资金花费、人员超编、单位车辆及司机支出方面,不是避重就轻,就是‘没有公开依据’”(王清语)。
不仅如此,王清试图将申请直接送达这些部门,往往被骂了出来。一个单位领导对王清说:“球信息公开!这里没有什么信息可公开。”还有些单位认为王清是个“收集情报”的间谍,对他进行跟踪。
官方拒绝王清信息公开申请的最大的理由是“保守国家机密”。
“三公”消费到底花了多少纳税人的钱,由于是“国家机密”,公众当然就无权知道了。
但是这个“国家机密”被全国人大一位在职人士泄露出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特约研究员王锡梓曾在央视《新闻1+1》节目中透露,中国“三公”消费每年高达9000亿人民币,占全国行政开支的30%。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对“三公”消费的具体情况讳莫如深。
之所以讳莫如深,是因为属于“国家机密”,谁“敢”泄露!根据《保密法》,泄露国家秘密的王锡梓研究员要追究刑事责任,至少也要受到行政处分。
那么,“三公”消费到底是否国家秘密?是属哪一密级?《国家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符合这一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三公”消费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吗?从利益上说,似乎是,从安全上说,又似乎不是。看看《保密法》的具体条款吧。《保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公”消费似乎还不够(一)的资格;(二)到(六)也和“三公”毫不搭边;只有(七)运用比较灵活,“其他”两字就可以把“三公”囊括进去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来运作。它的密级官方已经说了是“国家机密”,按《保密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三公”消费属于国家二级秘密。《保密法》第三条又规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守法公民不仅不应追查公务员的“三公”消费到底花费多少纳税人的钱,而且还要替他们保守这个秘密。那个王清几次三番的追问,书面申请公开“三公”消费底细的部门又这么多,你不是刺探国家机密的“间谍”是什么?
《国家保密法》是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密级。……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既然有了《保密法》,这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没有必要再立法公布,因为公布了也等于形同虚设。(2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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