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消息传出,乐坏了一帮富豪。尽管只适用于侵犯个人权益和自诉案件,但“私了”缺口一打开,便会泥沙俱下、鱼龙混杂。
“私了”的前提就是“钱”,换句话说,“钱”可以把案件的“大”化“小”,“小”化“无”。犯罪嫌疑人没有一个不愿意花钱消灾的。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就是说犯了法可以“出钱免刑”了,不乐坏了有钱人难道乐坏了穷鬼?
刑事案私了的做法不自今日始,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私了”的案例多的是。常见的刑事案如强j*、流氓、重婚、人身伤害等类型案件私了率高达50%。这些案件经过村干部和“德高望重”的长辈调解,加上受利益的驱动,受害人首先想到的是否能得到经济赔偿;犯罪嫌疑人惧怕刑律加身,想花钱消灾。两种思想一拍即合,“私了”水到渠成。
农村刑案的“私了”有其历史背景:一是干部群众文化普遍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罪与非罪认识模糊;二是宗族意识强,出了事多由威望高的长者出面调停,乡里乡亲的能和则和,免伤面子;三是村干部为谋取政绩,压案不报,出了事内部解决。
凡是私了案件,没有一件不是在“钱”上做足功夫的。所谓“调解”,其实质就是协商赔偿金额的多少,没有钱免谈。
既然用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那些富豪当然就底气十足、有恃无恐了。
最近杭州飙车案审结,判处被告有期3年。如果不是113万元巨款的赔付协议,受害方肯就此了结吗?这个案件也有些“私了”的味道,那就是113万元的赔付协议。既然是“协议”,就是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意见。113万元可以免去n年刑期,甚至可以买回一条命。如果换了一个穷鬼飙车夺命案,根本无力赔付,不知还有没有“协议”的可能?
刑事案可“私了”,只能是对富人有利,放宽了富人犯法免刑的渠道。一些为富不仁以及纨绔阔少更加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更加肆无忌惮地欺负弱势群体。他们原本就信奉“用钱捞人”的处世信条,现在“用钱捞人”变为合法化,更使他们气焰嚣张。
至于8类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但只要开了刑事和解的缺口,不良后果就会源源不断,司法不公、钱权交易更是白热化,不信走着瞧。(200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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