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生命呱呱坠地,赤luo裸地来到人世,其形体看不出有贵贱、贫富之分,虽贵为皇帝之女,贱如农奴之儿,都是一条粉嫩、脆弱的生命。这就是上天赐于人类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所谓“自然权利”,并非指自然界的权利而是指人类的一种客观权利。
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可见,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虽是资产阶级语境,却有着普世价值。
人人生而平等,但在中国死就不平等。同样遭受车祸,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人身赔偿是:前者76万,后者25万。这是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新标准。同命不同价,乃中国社会最受垢病的话题之一。广东省高院曾表示过城乡“同命同价”赔偿制度不符合国情,所以城乡“同命不同价”暂不改变。
难道农村人比城里人天生命贱就是中国国情?
我们可以说人活在世上受到诸多因素的困扰,如出身、地域,以及政治的,经济的,这些因素造成人生活的质量不平等,或可说是国情使然。但人的死亡已然摆脱了这些尘世因素的纠结,社会的桎梏何以还要紧锁其灵魂?人死法律对其所负的法律责任也停止追诉。就算农村人的命比城里人低贱,也只能是指活着的时候。试问城里人的死亡,和农村人的死亡在质的方面有什么两样?不都是留下一盒骨灰吗?莫非城里人的骨灰比农村人的骨灰重若干倍?
时下有些地方法规已在尝试城乡有附加条件的“同命同价”赔偿制度。2006年9月8日,《广西交安条例》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遭受车祸,其伤亡赔偿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比起有些地方政府实行有附加条件的“同命同价”,无疑是具有破冰作用。
城乡“同命同价”执行的瓶颈在于最高法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地方法院大多是依据该解释,导致同命不同价。
同命不同价不仅违背了《宪法》精神,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也有悖于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凡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国家赔偿法》并未区分城乡差别,交通事故赔偿怎能自行其道?而且空难死亡赔偿金已由原来的7万提高到40万,一律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完全摈弃同命不同价。同是交通事故赔偿,空中交通能做到的,陆地交通没有理由做不到。
同命同价,冇得商量!(2009·5·30·)
-全文完-
▷ 进入康慨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