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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消费市场的紧急通知木伯

发表于-2009年05月15日 上午11:39评论-1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大军区及地方自治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性消费市场的秩序,明确性消费市场的范围,促进性消费活动的和谐幸福,针对最近一段时间,全国性消费市场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全国物价局,全国城市管理局,就全国性消费市场的管理,特下发紧急通知如下:

性生活是上帝赋予的属于人类第一需要的根本活动。性消费的价格应该按照与时具进的原则,以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理论,还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

一、关于性消费价格的确定原则:

根据现实情况,说明如下:性消费活动的价格影响因素较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参考脸蛋,新鲜度,使用次数,权力金钱房产,零售批发还是包圆等的因素,综合考虑,平衡决定。

二、关于性消费活动的管辖范围:

在白头到老的夫妻之间,这个活动属于终身包圆的消费方式。活动的代价是两人互相付出一生。无所谓吃亏占便宜。因此价格无法用金钱衡量,而其中的感情因素,不在我们这个规范的管理范畴之内,特委托琼瑶等作家们一定的随意杜撰的权利,供她们自由发挥。

但是,我们都知道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家庭是千差万别的。我们管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后者的管理和规范方面。

按照传统的道德观点,世上没有人希望自己不幸福。因此,可以相信世界上没有女人生来就是为专业出售的。可毋庸讳言,这世上还是有不少专供出售的女人或男人。从总的情况来看,这行业的男人数远少于女人,处男与否也对价格影响不大,他们也不在我们的管辖范围内。

三、关于买卖双方货品年龄的确定方针:

对于女人哪个年龄算成熟的问题,众说纷纭。我国有着童养媳们的优良传统,他们有的在10岁就能圆房。但是,这个传统现在保护的不是很好。根据现在的孩子们成熟的实际情况,以及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现实,现将这个标准维持在14岁。同时,借鉴国外执法案例,将14岁作为是否雏妓的标准。凡明知对方不到14岁而故意成交生意的,不管双方是否自愿,一律按犯罪论处。而18岁为成熟的标准,凡是达到了这个标准的买卖方,卖方可以自己开价卖,买方有权自由自主的挑选。只要事先谈明价格,双方都接受,就视作生意成交。在生意的谈判成交和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做到明码标价,童叟无欺,公平合理。

而对在介于14岁和18岁之间的,由各单位自行酌情掌握。

四、关于第一次的定价依据和成交监管:

不管什么年龄,第一次开端算特例。其价格和第n次价格差别较大,需要单独定价,特别说明。

具体价格,以“卢玉敏局长6000元价格买处”的案例为指导。这个价格作为封顶价,以后一般情况下不准突破,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批准后才能成交。

在价格谈判成交后,就可以实施交易。期间,过程进行如何,是否兴奋高[chao],有无红巾展现,是否服务良好,是否眼泪伴随,这些都是俩人间的秘密。一般请扣下,旁人不宜介入。也不应作为事后一方讨价还价的依据。只要当时一切都顺利完成,双方事后都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基本做到过后不究。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进程中,偶尔发生一些意外,让第三方知晓,并闹大了以后,各地市场监管机关,本着安定团结稳定大局的原则,就应该及时介入,并进行必要的调节和仲裁。

相关调节和仲裁的原则也按照卢玉敏案例的尺度掌握。考虑到在卢玉敏案例的交易过程中,卖方当事人没有在现场第一时间提供自己是“初一女生年仅13岁”的有效法律证据,该案例不能列入“明知幼女”范畴。但是,鉴于买方的身份,还要适度给予一些经济上的赔偿,这个补偿额度5000元掌握合适。以后类似案例照此办理。想来,此类买方当事人一般都是都受党教育多年,应该对钱财看的开,不会太珍惜,各级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应该做好他们的思想劝导工作,以防发生意外。另外,就其他事项明确如下:这类案件的处理,一般以警告问责为佳,适当的可以考虑一段时间免职。至于以后的工作安排,考虑到本人的工作能力和我党的培养成本,在一段时间以后,基本是官复原职。但是,务必在警告里明确告知买方当事人在以后类似活动中适当小心些。

五、正常生意的管理原则:

按照市场体制的理论,对于正常的生意,各级部门应该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尤其是在价格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自主决定。具体价格可从已实施过的一些案例数据作为参考:

在贵州习水等地官员涉嫌嫖宿幼女案中,明确是嫖宿,不是强啊奸,双方接受的价格一次50元,一次20元。但要强调的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明码标价,先谈好价钱,然后成交。避免再次发生事后卖方当事人觉得价格过低,而产生后悔心理,甚至流泪哭诉等现象。

六、对性消费市场一些不法行为的监管: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陆续发现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甚至造成一些买卖不能顺利的实施,需要各部门尤其给予关注:

例如有的卖方不是第一次冒充第一次,有的卖方没有事先提供足够的证据来验证自己的年龄是否达到了最低限度的14岁让买方增加了额外的担心。还有的在该属于摆摊出售的位置却不能明确标识自己不在出售的范围而闹出了人命。这充分说明了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性。

针对招商办主人邓大人丧命的案例,作为教育群众的宣传材料,特别说明如下:第一,到梦幻城的消费,消费内容你我都知道,服务的项目大家都清楚,请公众不必大惊小怪。第二,这种场所本身就是供出售女人货品的所在,就算其中有那么一两个不供出售,一定应特别声明重点保护。

可在这次人命案件里,已经表明这些措施显然不完善。以至于让一件本来很正常的生意,不断的恶化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在主任大人看上玉娇小姐后,无法辨明她是否是生意的卖方,是否可以谈判成交。更加上玉娇小姐不够驯服,缺乏足够的服务意识,竟然“在两次按倒在沙发上尚未进入实质的生意过程”之前,三刀将主顾捅死。

这种行为对这个行业的安全评价将带来很坏的影响,对这种生意的发展壮大会带来巨大的损失,也与我国不断号召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政策背道而驰,各部门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七、补充说明:

上述办法,都是单纯站在卖方角度的监管。站在买方立场上,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强调并不是任何一个男人都可胜任合格买方。对那些不具备买方资格强充买方的人,一定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以防对这个产业带来混乱,对社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这方面,以成都上树偷窥邻女青年的案例作为样板。这个男青年的举动,已经明显超越了社会伦理范围,尽管只是欲图不轨,并没有形成事实,但本着杀一儆百的精神,一定要按“强啊奸罪”论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维护社会良好风气的目的,才能让广大青年更加安于当前的幸福生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行动起来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更让更多青年在了解“杨啊佳”下场后,更加心服口服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庄严和伟大!

未尽事项,参考相关国家法律。 

于木鱼宅

2009-5-15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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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尘世祥人点评:

讽刺性公文,送那些违法乱纪之公仆传阅。

文章评论共[1]个
云生云灭自在风-评论

呵呵,木伯,发文应谨慎为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哈哈,玩笑。at:2009年05月15日 下午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