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洁女工梁丽在机场垃圾筒旁“捡”到一纸箱价值300万元的纯金首饰,下班后见无失主来领,便把它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至今已刑拘5个月之久。
梁丽“捡”到的这一箱黄金饰物,从法律角度看,既不能构成“侵占罪”,更不能定以“盗窃罪”。“侵占罪”的两大必要条件:1、属“告诉才处理”案件,失主不提出自诉,公安、检察应根据刑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梁丽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主要情节。“盗窃罪”也有两大必要条件:1、秘密窃取;2、非法占有。
梁丽根本不知道箱内是黄金饰物,她是作为无主物或失主遗忘物而“捡”的,还多次告诉其她女清洁工,并叮嘱同伴如有人来认领就给还他,下班时还无人来领取才带回家,证明不是秘密窃取;后同事告诉她失主报警了,粱丽还坦然地说,第二天交上去就行了。这也证明梁丽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梁丽不当之处,是她后来知道箱内是黄金饰品(梁自称不相信是真金)还把它带回家中,就给了警方以“盗窃”的理由刑拘她。但机场经常有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如水果、饮料、易燃物等丢弃物,这些无人要的东西机场清洁工也常带回家,清理这些无主物品也是清洁工的职责。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带回家中物品的价值贵贱。一箱黄金饰物当然不能和几斤水果几瓶饮料相提并论。即便追究梁丽的责任,从最坏的角度分析梁丽的动机,也只能是一时“见钱眼开”、“心生贪念”,属道德品质范畴。再看当今社会能有几人真正做到“拾金不昧”?梁丽即使心生贪念又何足为奇!何况公安上门查询,梁丽二话不说就全部交出,毫无拒交、抵赖的行为,说明梁丽起码还是个诚实的公民,说她盗窃于理于法均无据。
对梁丽是否起诉?或以何罪名对梁丽起诉,深圳法律界争议颇大。以盗窃罪起诉,最高徒刑是无期至死刑;以侵占罪起诉最高徒刑5年,这一差异对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相信中国法律界会给梁丽一个公正的说法。
本文关注的是执法机关办案时对当事人的心态。梁丽案并不复杂,见证人多,当晚价值300万的金饰便顺利的被找回,深圳公安局对事件有详细的侦查记录,为什么要以盗窃罪起诉梁丽并对之刑拘?
笔者浅见,基层办案人员对穷人普遍存在“人性恶”的心态,认为人穷志短,穷人见钱就会心生恶念。如“上海袭警案”,上海警察见杨佳一副穷人装束,又是外地人,就认定杨佳的自行车是偷来的,非法拘讯数小时。梁丽月薪仅千元,见到数百万元的金饰,岂有不贪之理?办案人员基于这种心态,认定梁丽有盗窃的故意,才刑拘并以盗窃罪起诉。
其次是基层办案人员从来没有很好贯彻落实“疑罪从无”这一法律特性。说梁丽盗窃或侵占金饰,既然没有找到刑法上的依据,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梁丽无罪,应予释放。现在竟然刑拘5个月,这是对人权的亵渎。
还有一种感性上的认识,这也是公众从众多案件中得出的结论:基层办案人员对贫富两个阶层所持态度有别,这种例子不胜枚举。如最近的“杭州飙车案”,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对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处理方式显然存在着不公,还一度封杀舆论的恶劣行径。据网民透露,警方和肇事者家属一番长谈后,“马路杀手”胡斌没有受到拘押。之后舆论哗然,纸再也包不住火,才将胡斌刑拘。公众有理由怀疑,贫富两个阶层在法律面前是否平等?
深圳女工梁丽无意中发现这笔“横财”带回家中,按民法有关规定,拾得者归还遗失物可以向失主索要一定数额的保管费;失主一时疏忽大意,没有保管好这箱金饰负有一定责任,也应付给拾得者一定比例的酬谢费。以遗失物归还来处理这起民事纠纷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但梁丽却因这一笔“横财”而导致“横祸”缠身,梁丽未必想发这笔“横财”,但办案人员已认定梁丽要发这笔“横财”,否则,何以横加盗窃之罪名?
这箱价值300万的金饰,是东莞一个经营金银珠宝富商的财产,这个富商还没有表态:是向法院提请自诉,还是酬谢拾得者归还失物,深圳警方就挥舞起刑罚的大棒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除了理解为富商卖力,没有其它理由可以解释。
(200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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