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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工拾金案看办案人员定罪的心态康慨

发表于-2009年05月14日 下午4:06评论-67条

深圳清洁女工梁丽在机场垃圾筒旁“捡”到一纸箱价值300万元的纯金首饰,下班后见无失主来领,便把它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至今已刑拘5个月之久。

梁丽“捡”到的这一箱黄金饰物,从法律角度看,既不能构成“侵占罪”,更不能定以“盗窃罪”。“侵占罪”的两大必要条件:1、属“告诉才处理”案件,失主不提出自诉,公安、检察应根据刑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梁丽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主要情节。“盗窃罪”也有两大必要条件:1、秘密窃取;2、非法占有。

梁丽根本不知道箱内是黄金饰物,她是作为无主物或失主遗忘物而“捡”的,还多次告诉其她女清洁工,并叮嘱同伴如有人来认领就给还他,下班时还无人来领取才带回家,证明不是秘密窃取;后同事告诉她失主报警了,粱丽还坦然地说,第二天交上去就行了。这也证明梁丽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梁丽不当之处,是她后来知道箱内是黄金饰品(梁自称不相信是真金)还把它带回家中,就给了警方以“盗窃”的理由刑拘她。但机场经常有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如水果、饮料、易燃物等丢弃物,这些无人要的东西机场清洁工也常带回家,清理这些无主物品也是清洁工的职责。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带回家中物品的价值贵贱。一箱黄金饰物当然不能和几斤水果几瓶饮料相提并论。即便追究梁丽的责任,从最坏的角度分析梁丽的动机,也只能是一时“见钱眼开”、“心生贪念”,属道德品质范畴。再看当今社会能有几人真正做到“拾金不昧”?梁丽即使心生贪念又何足为奇!何况公安上门查询,梁丽二话不说就全部交出,毫无拒交、抵赖的行为,说明梁丽起码还是个诚实的公民,说她盗窃于理于法均无据。

对梁丽是否起诉?或以何罪名对梁丽起诉,深圳法律界争议颇大。以盗窃罪起诉,最高徒刑是无期至死刑;以侵占罪起诉最高徒刑5年,这一差异对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相信中国法律界会给梁丽一个公正的说法。

本文关注的是执法机关办案时对当事人的心态。梁丽案并不复杂,见证人多,当晚价值300万的金饰便顺利的被找回,深圳公安局对事件有详细的侦查记录,为什么要以盗窃罪起诉梁丽并对之刑拘?

笔者浅见,基层办案人员对穷人普遍存在“人性恶”的心态,认为人穷志短,穷人见钱就会心生恶念。如“上海袭警案”,上海警察见杨佳一副穷人装束,又是外地人,就认定杨佳的自行车是偷来的,非法拘讯数小时。梁丽月薪仅千元,见到数百万元的金饰,岂有不贪之理?办案人员基于这种心态,认定梁丽有盗窃的故意,才刑拘并以盗窃罪起诉。

其次是基层办案人员从来没有很好贯彻落实“疑罪从无”这一法律特性。说梁丽盗窃或侵占金饰,既然没有找到刑法上的依据,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梁丽无罪,应予释放。现在竟然刑拘5个月,这是对人权的亵渎。

还有一种感性上的认识,这也是公众从众多案件中得出的结论:基层办案人员对贫富两个阶层所持态度有别,这种例子不胜枚举。如最近的“杭州飙车案”,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对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处理方式显然存在着不公,还一度封杀舆论的恶劣行径。据网民透露,警方和肇事者家属一番长谈后,“马路杀手”胡斌没有受到拘押。之后舆论哗然,纸再也包不住火,才将胡斌刑拘。公众有理由怀疑,贫富两个阶层在法律面前是否平等?

深圳女工梁丽无意中发现这笔“横财”带回家中,按民法有关规定,拾得者归还遗失物可以向失主索要一定数额的保管费;失主一时疏忽大意,没有保管好这箱金饰负有一定责任,也应付给拾得者一定比例的酬谢费。以遗失物归还来处理这起民事纠纷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但梁丽却因这一笔“横财”而导致“横祸”缠身,梁丽未必想发这笔“横财”,但办案人员已认定梁丽要发这笔“横财”,否则,何以横加盗窃之罪名?

这箱价值300万的金饰,是东莞一个经营金银珠宝富商的财产,这个富商还没有表态:是向法院提请自诉,还是酬谢拾得者归还失物,深圳警方就挥舞起刑罚的大棒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除了理解为富商卖力,没有其它理由可以解释。

(2009·5·14·)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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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燎原百击点评:

人性何其丑陋,公道又何在?拭目以待!

文章评论共[67]个
笑了翁-评论

是该还梁丽公道的时候了!也该瞪着眼睛看那位富商对梁丽该什么态度。at:2009年05月14日 下午5:31

康慨-回复公众舆论可以决定富商的行动。 at:2009年05月15日 清晨7:21

凡尘一笑-评论

公道又何在?at:2009年05月14日 下午6:20

康慨-回复公道在人间,在网民的舆论之中。 at:2009年05月15日 清晨7:19

云生云灭自在风-评论

呵呵,法律无明文禁止即为不可咎罪,但如果真要欲加其罪,又何患无辞?at:2009年05月14日 晚上11:30

康慨-回复可悲的是,深圳司法界不是着重讨论梁丽有罪或无罪,而是纠缠梁丽应以什么罪起诉。这样的讨论令人泄气! at:2009年05月15日 清晨7:27

偶尔做诗人-回复这就是老百姓的悲哀,这本是无罪的,现在怎么也会被关上几年,就是那些人玩弄法律的结果,气愤 at:2009年05月17日 早上9:07

燎原百击-评论

“检”字已改为“捡”字,问好康慨朋友。at:2009年05月14日 晚上11:32

康慨-回复一字之师,谢谢! at:2009年05月15日 清晨7:06

美知-评论

梁丽的行为值得我们理解与原谅,可法律是无情的。at:2009年05月15日 凌晨0:02

康慨-回复梁丽案可民事解决也可刑事解决,只要能起到法的震慑和教育作用,为什么不用轻刑要用重刑呢? at:2009年05月15日 清晨7:15

铁骨-评论

人间悲剧!at:2009年05月15日 清晨6:12

康慨-回复尽量少或不演。 at:2009年05月15日 清晨7:20

山野文選-评论

律法从来就是权贵们手中的玩具罢了,正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侯”。at:2009年05月15日 清晨7:33

风吹屁屁凉-评论

其实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上面又给他们指标了,他们像交警一样为了完成指标而“不得已为之”啊。at:2009年05月15日 早上8:51

梦在瞳仁-评论

呵呵!穷人啊!穷人,你的名字叫无奈也叫悲哀!那些所谓的“警察”啊!“警察”,你的名字叫豺狼!at:2009年05月15日 早上9:08

燕辞-评论

冤屈!at:2009年05月15日 早上9:23

康慨-回复是很冤。如果这箱金饰被旅客拿走乘机跑了,就很难追回来了。梁丽做了件大好事,应该奖励的,反而被追究盗窃罪,太冤了! at:2009年05月15日 中午1:52

燕辞-回复是啊!就算她一时不肯归还也不至于有罪!“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她就算想贪也是人性所在!但最终她还是归还了!这应该算是大善! at:2009年05月17日 晚上9:17

休闲居士-评论

问题是要搞清楚怎么发现的。不知原委,难下定论。at:2009年05月15日 早上9:54

康慨-回复垃圾桶旁有部行李车,车上搁着一只纸箱,箱内是金饰。梁丽是清洁工,见所有旅客都上飞机了,这只箱子还搁着,以为旅客忘记拿了,又以为是丢弃物,就把它拿到休息室里,下班拿回家。 at:2009年05月15日 中午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