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个好东西。不管是以前还是现在,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它已深入到社会生活各个角落,遍布在社会活动方方面面,简直是比吃饭穿衣都重要,简直是比佛祖上帝还灵验的须臾不可或缺的神圣。
家长打儿子,那是在执行家法。军阀砍人头,那是在实施军法。老爷审犯人,那是在为皇帝执法。皇帝勾秋决,那是在明正国法。警察训嫌疑犯,那是在为民执法。城管揍小贩,那是在替城市执法。……
法这个好东西,有点像和尚手里的佛经。手里没有的时候害怕它,手里有了的时候喜欢它。手里少的时候小心翼翼的谨慎用它,手里很多的时候不计成本的奢侈的消耗它。
法这个东西,既不属于物质的范畴,会遵守物质不灭的定律。也不属于精神的领域,总是那么虚无缥缈。应该是一种界定在物质和精神之间的一类微妙到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
对一类人来说,你想躲开他的时候,他和你如影随形。你想找他的时候,又轻飘的一点也感觉不到。对另外一类人来说,法就是实实在在的,是你做事的工具,是你遮阳的雨伞,是你行动的指南,甚至不管干什么都可以把他拿出来,故此一刻都不能离开他。甚至在用起来感到不太方便的时候,还可以把它放到一边暂且收藏起来。或者来个活学活用适当的改造一下。或者干脆再定一套适合自己身体特性的,适合当地绝对特色的“新法”。反正,不管是干什么,只要有了“法”的影子,一般来说,绝对可以做到无往而不胜!
权利不是法。可一般来说手里有多大的权,就约等于有了多大的法。而有了多大的法,也就意味着可以执多大的法,或者违多大的法,或者犯多大的法,这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
草民没权,自然只有守法的义务,而没有执法的权力。如果想要靠犯法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也不容易。“农民种地”似乎是“法”,不种的话,大概也是在犯法。“自家种的地”受承包合同法的管辖,可等人家要用的时候,你最好赶紧走远点。“干活给钱”似乎也是“法”,不过“非法讨薪”的行为可是要“依法”严肃惩处的。“孩子上学”似乎也是“法”,可至今好像没听说过哪个辍学打工的孩子要状告自己的家长?“国民有在自己的国土上自由迁徙的权利”好像也是法,可等到警察问你要暂住证的时候,你最好不要提到这个玩意来应付“法”的检查。
警察本来就是执法者,他们本身的那套装束,就是法的象征,自然从来不会犯法。偶尔几个嫌疑犯躲猫猫,做恶梦,心脏病死了,那也是他们罪有应得。
城管队员因为学到了正宗的秘籍,自然不会违法,因为只有小贩本身,他们生来都是需要被管的潜在的违法者。
物业公司因为仔细研究了《物业法》,自然就可不用再为业主服务,且还可做到在教训业主后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也是法的妙用。
保险公司的专家们,因为都是高水平的一流专家,所以才能制定出最现代的保险条款,既能在你没入保时忽悠你入保,又能在你要求索赔时理直气壮的拒绝你的赔偿。……
习水的嫖啊客,自然“不明知”自己嫖的是幼女,所以嫖了也与强啊奸无缘。北京的法官,因为“不确信”贪官的财产来源,自然不能适用死刑和无期的判决。河南的书记日理万机,自然不能了解自己哪个属下曾是强j*犯。政府的领导也坚持治病救人的人道原则,定会给犯过错误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好岗位。总理要确保国家18亿亩耕地的红线,这是“国家大法”。县长要坚持本地“土地开发的政绩胜于种地养树的收获”这个人之常识,这也是天高皇帝远而更适合当地情况的并更管用且一定要遵守的“地方法”。……
谁不想自己手里握着一本法?谁不想拿着这本法为自己所用?可同样是法,谁拿着法,谁看着法,谁被法着,那效果就完全不同了。毛主[xi]拿着一本党章,为自己赢得了讲话的权利。刘主[xi]捧着一本宪法,给自己创造了死亡的机缘。
假如你也想拥有受法保护的权利其实也不难。看刘墉的书有这样一个故事,黑社会几个伙计杀了人,人已死,可某新伙计未伸手,但还要在死人身上捅一刀。这样你就入伙了。从现在开始,作为这个社会的新成员,你就可享受到这部黑法的特殊关照了。对这个新伙计来说,此后的生活,不亦快哉?
于木鱼宅
2009-4-28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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