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即公元一九八九年,我作为一名教师,遭到社会黑恶势力的殴打。打的时候来一帮子人,不问你的名和姓,也不说打你的理由,劈头盖脑一顿打,打饱以后扬长而去。在我们国家,这样的事并不罕见,可我当时希冀通过诉讼,维护仅有的一点尊严。却不料被告兄弟正是被告所在地法庭正在兴建房屋的承包人,他与法庭庭长有着不错的私交,与法庭有着经济上的联系。这就使得本来很简单的案子变复杂了。当我到被告所在地法庭湖南省湘乡市东山法庭立案的时候,首先遇到的是赵庭长(今隐其名,用《百家姓》里的第一个姓氏替代)不予立案。我只得去市机关法庭要求立案。市机关法庭立案以后,赵庭长用不正当手段又揽回了这案子。揽回之后,竟然一拖三年不开庭!由于我斯文扫地,心急如焚,急得三五天往法院跑。从1989年跑到1992年,在法院找到这位庭长,质问他为什么不开庭?他怒目圆睁,理屈辞穷,吼道:“我一受理这案子,一定要你输!”从他的回答可看出这人的野蛮。这引起了我的警觉。几个月后,开庭了。我本可以叫他回避,但我没有这样作,因为我要看他怎样让我输的。开庭那天,被告是法官再三再四拉来的,坐在被告席上-言未发,也没有雇律师。一审结果,糊凃官判糊涂案,我打伤后的医药费被告一分钱不用赔。这,我-点不意外。于是我上诉,相信二审法庭不会这样糊涂。二审结果,却如出一辙。我不能不怀疑赵庭长在庭审纪录上搞了名堂。于是我申诉,并提出要查庭审纪录。庭审纪录已不翼而飞。幸亏掌管档案的唐法官是位细心人,他说,“问赵庭长,看他把庭审纪录交给谁了!”唐法官的话,道明了盗窃庭审纪录的唯-嫌疑人是赵庭长。赵庭长无言以对,但他已永远交不出这份材料了(我估计很可能在二审立案后他将庭审记录毁了搞了一份假的,二审结束后为了不留罪证,又将那份假的也毀了,不然的话他为什么交不出来呢?)这就是赵庭长实现他的“诺言”一一让我输的办法。此后,负责申诉案的宋庭长每次都是无可奈何地回答我同样一句话,“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这案子从一审立案到现在已二十年了。二十年来湘乡市法院门前的路被我踩成了坑,但这案子已永无结案之日。对我来说,不只是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更重要的是经二十年折腾我已精疲力竭。现在赵庭长退休了,我也退休了,而我的心却被他拴在这案子上(而且案上加案)。
这案子本身虽然不大,但在办案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不小:少数执法人员把执法视同儿戏,竟然执法犯法,践踏当事人权益;有关部门如何健全制度,加强对这部份人的监管和处理是件重要事情。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由于某些执法机关内部缺少纪律或纪律执行不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条规定,对赵庭长这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二十年来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我跑湘乡市法院来信来访办三个年头之后,来信来访办的两位负责人据说是经过研究,代表法院对我作了如下回答:这案子已经无法结案。办案人虽是赵庭长,我们也有-定责任,我们不打算处理赵庭长,因为他已退休。这案子(不确,实指赵庭长通过这案子将我折腾二十年的事)不属赔偿范围。看你二十年来跑法院辛苦,法院给你5000元抚慰金(大意)。
以上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事情及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意见。我认为其中有的好理解,有的不好理解。好理解的是发生在1989年的殴打教师事件,属文革余毒,这好理解;赵庭长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属个人行为,由他本人负责。这也好理解。
不好理解的是湘乡市法院二十年来各任院长对待这起马拉松式诉讼的态度。
-、这起诉讼惊动了当时的湘乡市委钟子才书记,惊动了最高法院唐德华副院长(他们均有批示),却惊动不了湘乡市法院二十年来各任院长,让受害人在他们眼皮底下被有重大过失的法官折腾二十年。-个人的-生能有几个二十年?湘乡市法院的各任院长,你们为什么“视民如草芥”?
二、当庭审纪录被盗以后,对有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15年前不处理,十年前不处理,五年前不处理,退休前不处理,现在却说“因为他已退休”,“不再处理”。湘乡市法院内部有不有纪律,纪律是否执行?二十年来各任院长们,你们为什么要姑息养奸?这只是一个“我们也有一定责任”的问题吗?
三、当庭审纪录被盗以后,这案子办不下去,湘乡市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是“不了了之”:对有重大过失的法官不作处理,对被折腾二十年的受害人不作赔偿。“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这象人民法院?
湘乡市法院拿法律开了一个时间长达二十年的玩笑。这个玩笑开得并不高明。当开不下去的时候,轻描淡写,不了了之,到最后连一点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气都没有!
我不想借这事来否定二十年来各任院长的整个工作,更无意否定各位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作岀的贡献。但从法院方面说,你们的执法理义是不是要改-改,将你们头脑中的上帝是你们自己,攺为你们头脑中的上帝是人民。因为你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但人民只给了你们执法的权利,并没有给你们法律面前的豁免权。所不同的是你们知法,违法以后,处理更严,只能“以身正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失去了法律的尊严,也就失去了法官这一职业存在的价值。打铁先得本身硬。这个道理,你们应该懂得。但少数执法者不是这样,他们高踞于法律之上,认为法律是拿来对付老百姓的,不是律己的。当“肖何制律肖何败” 以后,拿法律当遮羞布,来掩盖自己的丑行,甚至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公权,来逃避法律的严惩,这是极端错误的想法和做法,是人民所不能同意的。人民在睁大眼睛看你们!
假若允许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置身法律之上,还有法律的公正吗?靠这样的人去实现法治,岂不是异想天开!法治离我们远着咧。
湘乡市法院出现上述问题,是一个耐人寻思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个重要原因,是生活在物欲横流的社会,受其影响,失去了理想和志气,内部关系变得庸俗腐朽,部份人失去了战斗力。这对执法来说是很不利的!
我们的国度是充满阳光的国度,法官的职业是充满阳光的职业。但是某些执法者,阳奉阴违,假公济私,当“官” 不为民作主,在制造着阴影,而承受这阴影的是庞大的弱势群体。面对弱势群体,我希望执法者牢记温家宝总理在四川抗震救灾中对解放军战士说的一句话:“是他们养活你们,你们看着办吧!”
但愿在湘乡市法院发生的这种现象在全国是绝无仅有!
庆幸大多数同胞未受折腾!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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