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国家、社会都需要治理。动者,有为也;静者,无为也。所谓动,乃是一个国家出现重大决择时,而且关系到它的命运前途时所处在的那种状况,就需要有为。而所谓静,乃是一个国家处在一种相对平静,国泰民安时的状况,则就不需要强有力的制裁存在,而是一种无为的治理。但是无论无为而治,还是有为而治,社会或国家都需要一种潜移默化的制裁力存在,而且时刻要发挥它的作用。
这种制裁力就是治理国家或社会的工具,即治理国家或社会的方法。自古以来,无论东、西国家都是两种方式:人治与法治,即人治与法治是对立的,是不可调和的。治理国家或社会都需要法律,而法律都是人制定的。自古以来,中国的封建法律都是由代表封建统治阶级的一群人而制定的,来维护以皇帝为中心的上层人的利益,即制定法律的人是代表社会一小部分人的权益,即为人治,那么代表社会一大部分人的权益的法律则为法治了。那么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则是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人制定的,而且资产阶级是社会的一小部分,那么西方国家的治理是人治还是法治呢?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资产阶级同地主阶级一样,都是剥夺无产阶级或农民的最大权益,当然法律在施行的时候,不会不维护法律制定者所代表的后台或阶级。既然法律的作用对于每一个人不同,则法律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法治还能为法治吗?就是中国的封建王朝,那些皇帝也要委派一些人来制定本朝的法律,而且皇帝并不是能够随意修改法律的,要不然就不会什么“祖宗之法不能改”之言了。其实有时候皇帝还得依靠那些封建重臣来共同维护自己为代表的封建上层人士,即便不维护皇帝,他们也要维护“统治农民”的政策。之所以,封建王朝的法律与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所表现的很大不同,一个是人治,一个是法治,其实最大的区别:封建王朝的法律比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有更大的更改与随意性,原因在于封建王朝的代表人——皇帝,是本王朝的一家王朝,而资产阶级国家的代表人——总统或总理,不是本国家的一家王朝,而是由资产阶级内部的某些力量轮流上台而以,这也造成了皇帝的话就是法律的原因。
其实,本无什么法治,都是人治的表现,只不过人治如果表现的即实施的民主一些,就是人们所谓的“法治”。不论是人治还是法治,国家与社会都是通过法律来治理的,只不过在治理的过程中参杂的民主成份多则为法治,少或没有则表现为人治或者参杂个人主观臆断则为人治。法治只不过是人治的一个“左派人物”而已,是属于人治的范畴的。只是人们渴望从被奴役的地位解脱出来而想到的一个正当名份罢了,是一种自我安慰的表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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