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是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二是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是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这个条例中的“其他原因”一项在操作上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和政策上的原则性,“其他原因”可以是违纪、违法,也可以是有功、提升。单就“免职”这个词义来看是个中性词,通常来说免去一个官员的职务是官场中常见的事,人们一般不会把他和“违法乱纪”联系在一起。如某省长要调到某地当省长,就免去他当地省长之职,任命他为某地省长。即便是考核“不称职”,也是属于能力问题,不在“问责”之列。
官员一经问责,便是追究所负的责任,无论是天灾人祸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时,当地官员在灾祸面前是否挺身而出尽心竭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问责意味着对官员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罪错做出判断,分别给以处理,或降职,或罢官,或开除,或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9月以来接连发生的几起重大责任事故,如河北三鹿毒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溃坝事件、深圳龙岗火灾事件和河南登封矿难事件,这些人为的灾难引发新一轮的官员问责风暴,而所有被问责的官员无一例外就是免职。
联系到前不久贵州瓮安事件中县委书记、县长被免职,四川、云南等地官员开会打瞌睡被免职,四川巴中市干部在通知中错写两个字被免职,河南漯河的玉米秸秆“砍伐证”事件镇长被免职,四川剑阁县局长酒后动手打人被免职……
这些被免职的官员其错误性质各异,错误程度不同,重者可以入刑,轻者提到原则高度不外是个行政堕性问题。开会打个瞌睡,通知中把“中秋”错写成“端午”,怎样拔高他的原则性也和刑事不沾边;而瓮安事件中则是关系到人命关天的大事,两者岂可同日而语?然而问责的处理方式都是免职。
一大批官员被免职,他们的去向如何?不得而知。可能有的免了职是属于“金蝉脱壳”,如瓮安事件中的县委书记和县长。有的被免职是属于“暗度陈仓”,重庆彭水诗案中的县委书记蓝庆华被免职,旋又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又的被免职属于“上级震怒,后果严重”型,通知中写错两个字、开会打个瞌睡者是。
问责无例外:高到中央部长低到村委主任;免职有去留:明降暗升、平调、提前退休,少数劣迹昭彰民愤大者除外。
跟着问责而来的是免职,问责是对官员的严厉,免职是对官员的爱护。官员免职饱含上级的“仁政”,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官员免职是雷声大,雨点小或只响雷不下雨的伪风暴。因为官员免职风暴过后,多数免职官员都会东山再起,只有极少数干部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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