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消息,人民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平公正法》,经过多年的酝酿和讨论,今天形成征求意见稿,全法共有九章250个条款,正式在网上公布。按照预定程序在未来半年内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再次提交明年人大会议表决,并将在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该法以马克思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为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为根本原则,以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为最初依据,以公平公正童叟无欺为良心出发点,以照顾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综合考虑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一切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分别制定了具体而严格的惩罚措施。
第二章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受到了任何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以及任何其他机关或人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时候,有权依照本法向双公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第三条:双公法院设双公审判庭,审理双公案件。双公法院将全部由当地公民随机抽取组成,但是对于任何现任或曾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将不再具有被抽取的资格。
双公法院依照三纲五常、克己复礼的原则,对诉讼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任何现行法律的干涉。
第四条:双公法院审理双公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道德为准绳。
第五条:双公法院审理双公案件,对具体双公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双公法院审理双公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双公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双公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双公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双公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双公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双公检察院有权对双公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双公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城管队员殴打、没收、损坏小贩物品,以及对小贩本人进行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罚不服的;此类案件的判决基本依照“城管变小贩,小贩变城管”的原则,让双方永远更换角色。
(二)对城建队员在拆迁过程中,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双公强制措施不服的;此类案件的判决原则是“让拆迁人员免费长期住在将要拆迁的房子里,而将自己的住宅无偿转让给原拆迁户所有”。
(三)认为某些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判决原则是“被侵权人有权按照双公法院的判决自由经营”。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如果超过三天,则申请方可视为默认。
(五)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某些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由出入机关首长住宅吃住,以获得保护。
(六)认为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申请人可以支取机关首长的工资,并在机关内无偿生活。
(七)认为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该义务,同时转由对方的父亲承担该义务。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以同样的手段侵犯侵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
第二百四十九条:双公法院的判决,立即生效,当庭执行,不允许上诉。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法庭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本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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