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0日,唐显云等24名农民工手捧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感慨地说,多亏了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我们的援助,同财大气粗的老板打官司,赢了。当初,我们拿着老板的工资欠条,心头悬吊吊的;现在,工资欠条变成了判决书,心里踏实了,放心了!
那是2008年9月期间,被告陈某某(合川区南办处人),承包修建甘肃省成县小川镇孟家山灾后房屋重建的部分工程,合川数十名农民工在被告处上班。到11月底,由于当地自然条件的限制,该工 地停工,被告没有支付工资,在农民工的强烈要求下,被告于12月5日对农民工分别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于12月底给付所欠工资。到期后,被告未予给付。
2009年元月初,唐显云等26名农民工来到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请求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讨要工钱,法律工作者熊某接待了他们。
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农民工索要工资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故此,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批准了唐显云等26名农民工的申请,并通知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承办此案。
法律工作者熊某受理此案后,赓即与受援人办理了授权委托代理手续;为他们组织证据,并形成了诉状。
在此承办期间,本案承办人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万无一失,一是主动与主办法官联系,交换意见;二是查阅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掌握诉讼的主动权;三是仔细分析研究受援人提供的证据。从整体上看,唐显云等26名农民工所持的工资欠条是具体、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工资欠条上写明有原告的工作地:甘肃成县小川镇孟家山灾后重建房屋工地;有被欠工资金额;有被欠工资当事人的姓名;有欠资人的姓名;有欠资的时间;有欠资人的亲笔签名等。然而,这些欠条中,相当多数的工资欠条存在明显的瑕疵,即没有按被欠资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出具工资欠条,比如:“唐显云”写成“唐云”;更有的是“刘冬全”写成“刘洪”。这样的证据,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撑,在开庭审理时,一旦对方提出异议,法院就难以认定而增加司法成本。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弥补证据瑕疵,才能顺利达到诉讼目的。承办人针对“瑕疵”,及时要求受援人凡是工资欠条上与实名不符的,均到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说明“别名”与受援人同属一人。由于此项工作做到了位,在审理中十分顺利,法院分别一一予以了当庭确认,致唐显云等26名农民工,除2名因未向法院提供原件而撤诉外,其余全部的诉请获得法院的支持、主张,判令被告给付唐显云等24名农民工工资50000余元,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特别 值得一提的是:合川区人民法院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此案十分重视,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合川区检察院也十分关注,跟踪介入了此案的立、审、判过程。该案立案时正值2009年春节将至的元月初,可是,2009年元月中旬,合川区法院就向本案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发出了通知,确定了春节后2月17日的开庭时间,3月10日便判决结案,为农民工索要工资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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