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生的残疾婴儿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对待他更是一个道德问题。当一个孩子初生之后,被医院确诊患有某种不治之症,并影响其终生,且危害极大,对于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杀死他。
关于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完全相同的规定,但不论何种规定,其原则上都建议挽留此孩子的生命,哪怕让他与病魔共同度过此生。然而,这种做法是愚昧非常的,虽然被道德所推崇。
生命的价值在于思想,如果一个没有思想的人,他同时也就不算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生命,这个世界对他来说,毫无意义,他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消耗资源的废品。既然如此,何不以死了之?
我不主张剥夺他人生的权利,但我也不主张剥夺他人死的权利。
刚出生的婴儿是没有形成思想的,他不知道生命的美好,不知道这个世界的价值,不知道人生的可贵,这个世界与他来说,不过是毫不相关的二元绝隔。刚出生的婴儿罹患绝症,其他人不如早作抉择,以爱的方式,结束他本不幸福的生命。
当代中国,乃至当今世界,其实有许多道德观是过时了的。身为中国人,我只能就中国法律来说明这个问题,中国的法律,的确应该修改了。
如果强行留下一个本不属于这个世界的生命,他的生,同时也是他痛苦的根源。婴儿之死,本身不值得哭泣,因为他本无生。因为只有形体而没有思想,就不能算是生命。婴儿之死,只是对于爱他的人可悲,但如果以留下后遗症等后果强行挽救他的生命,痛苦的,不仅仅是他的父母,还是他的自身。
道德是在大多数人潜意识里所普遍形成的习惯性思维模式;理性是思维正常的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客观行为准则;法律人类在社会层次上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用以维护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准则;而三者关系,却必须要明了。当三者冲突的时候,首先割舍道德,内心推崇理性,而行为上却要符合法律。道德柔性过大故而不可当行为准则,法律是根据道德与理性抽象出来的硬性规定,所以可以更改,而理性确实更符合客观的思维,相对稳定。所以立法上,要尽可能地以理性为主,以道德为辅;当此两者冲突,要抛弃道德而取理性。所以说,道德至善,理性至真,法律至美。
目前,法律上对罹患不治之症的婴儿的处理方式仍以道德为主,这是不可取的。如果此事的确发生,而当其父母又要放弃对婴儿继续营养的时候,法律应该取理性而废道德。这样一来,婴儿虽死,但因为无思想故不痛苦;父母也因主动放弃,而非强行背负。
综上所述,就此事而言,我提议修正法律。另,鉴于此,我提议,今后立法,要以理性而非道德为基础。
—— 一剑知秋于大连 2009.2.28
-全文完-
▷ 进入一剑知秋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