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要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专家认为,此举将改变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状况,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也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资金困难。
在新闻里得知这一消息,第一时间想到“和亲”。汉朝首创“和亲”,“昭君出塞”就是其中之一。但昭君王嫱只是汉元帝的宫女,不是公主,更不是皇帝的女儿,与汉室无血缘关系。元帝不过将自己多得平时都见不着面的女人,转送一个给匈奴呼韩邪单于而已,与越王勾践送西施给吴王夫差相差不远。
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在民间和中小企业大范围存在,以它特有的借贷便利、操作灵活、交易快速、手续简单而存在在被金融机构忽视或者不愿意触及的行业,也有部分贷款人因为银行条款过多、手续过杂、时间够长,惹不起、等不及、拖不得,选择了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资金据不完全统计约8300亿,一度为经济发展,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了其本有作用。但因民间借贷利息过高,以及其中暗含落井下石的“高利贷”,和对银行本身利益方面的分割与冲击,如后宫深锁,浮出水面如渴求临幸。
之前虽有专家呼吁规范民间借贷,但登“大雅”之堂怎容易。我在想,此刻推出民间借贷,和越演越烈还不见底的金融危机有多大关系?为保增长,单纯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已经独木难撑,有没有转嫁风险的内因在其中。制定“放贷人条例“,让民间借贷成为正常渠道的融资方式之一,除发挥它之前在民间的作用,以可为国家的4万亿投资中的部分配套资金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为一些陷入困境的企业快速融资摆脱困境起到积极作用。
危机就是危中有机,民间借贷总算是等来了它的“春天”。时值金融危机之下,虽然国家一再放宽贷款政策,降低利息,却因各种原因并存,银行既不敢也不愿贸然放贷。政策在制度和操作中留下了空间和落差,于是民间借贷到"借"了机会,只是它的规范以及操作中的风险怎样控制不见相关政策出台。
民间借贷经过长时间的民间行为,已经有独立的市场和渠道,有其特有的风险回避办法,规范后的只贷不存以及不高过最高同期利息的4倍,限制了它恶性吸纳存款的可能性。但放贷主体的风险和利润也得有个比较稳妥可行具备操作性的规定,税收怎样量化都是很具体的问题,无利而不往,否则,放贷人条例的制定怕只是政府的一厢情愿。
因此民间借贷的规范,一定要考虑到放贷人的风险和利益,实际为它们量身而作,切实保证放贷人的利益,保障借和贷之间的利益,不给人转嫁风险,推卸风险的感觉,银行方面更不能因为有民间借贷的介入不尽其责,让民间借贷成为利益和风险的“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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