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了中央电视台的一个节目,颇有一些感触。
节目大意是说,山东某地一产妇产后出血,由县医院转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治疗,经化验该产妇为rh阴性血型,此血型很特殊,同型血的人很少,医院积极抢救的同时,向血站申请用血。当时血站也没有血,而家属中有此型血的人,要求直接输血给病人。但是,根据《献血法》规定,严禁医院直接输血给病人,用血必须从血站取。因此,医院坚持按法律办事,并积极与血站协调。最后,当取来血的时候,产妇已停止了呼吸。
大致是这么个事,咋一看,一个生命因为医院的不肯通融而失去了,怎么着也是医院的不是。所以,主持人义愤填膺,严辞指责院方固守法律,不近人情,眼睁睁地让一条鲜活的生命失去了抢救时机。大有拿医院兴师问罪,炸平医院之势,且言之凿凿,好像是医院残忍地扼杀了一条生命。
从技术层面说,产后出血的原因有多种,是不是及时输上血就一定能挽救生命呢?如果是这样就太简单了,医学是科学,不是修理工,出了血一输就好,要是这样医生就好当了。况且,医院在寻找血源的同时,积极采取了多种抢救措施,当然及时输上血要有利些,但不能说没有血是造成死亡的唯一原因。
再说法律,为了打击血霸、血头的非法采血卖血,保证用血安全,减少输血并发症,我国从1999年开始实行《献血法》,明确规定,不经血站的临床用血,全部为非法,要负法律责任。《献血法》的实行,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采血卖血,净化了血液市场,保证了用血安全。
因此,医院坚持按法律办事,又有什么错呢?据我分析,医院考虑的后果主要有三:一、输血后病人没事,家属满意,双方皆大欢喜;二、输血后病人感染传染病,家属告医院;三、输血后病人仍旧死亡,家属告医院。三条中有两条对医院不利,虽然家属说任何后果都自己承担,可一旦后果不好了,毕竟医院违法在先,家属反过来找医院要说法,医院还是很被动。
还有一个结果就是,无论输血的后果如何,血站出来干涉。前几年,河南巩义曾发生一件事,医院为了救人,组织驻地官兵抽血输血,被救方感谢,媒体表扬,引来了血站的关注,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理由便是违反了《献血法》。医院向谁喊冤?
记者还采访了一个副院长,问如果病人是他的亲人,他会怎么办?当时院长回答说不好假设。要我说,完全可以回答她,如果是我的亲人,输与不输,我都可做主,因为后果我可以左右。可是对病人家属,医院能做得了主吗?因为医院碰到的此类事太多了,治过来是恩人,治不过是仇人,没有中间路可走。
如果你是一个警察,问你执法遇到人情时怎么办,相信大部分人会响亮的回答,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情大于法。可是为什么一到医院就要让法律为人情让路呢?是的,为了救命,我们不能太死板,可是一旦有了不良后果,谁又来承担?多年来,一有了医疗纠纷,媒体都是对医院狂轰乱炸,掏心挖肺地指责,又有谁多了一点包容,有谁给了医院一点人情呢?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责任,医院也要有医院的原则。
和医院比起来,病人是弱势,人们天生有保护和同情弱者的心理,所以说,一旦有了纠纷,从舆论到媒体,往往一边倒的诉说医院的不是,好像病人进的不是医院,而是满布狼牙的陷阱。在这样的医疗环境下,医院要保护自己,首选的就是法律。可现在,当法律和人情发生冲突时,却有指责医院太固守法律,不懂变通了。这道理从何说起,又置法律的尊严于何处?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角度想当然地考虑问题,如果能换个角度感同身受一下,事情就好办多了。作为一名医生,我有深切的体会,成功时我们不奢求鲜花和掌声,只要在失败时给予足够的理解就够了。
医学是一门充满太多未知数的科学,而我国现在的医疗环境又如此恶劣,医患关系又如此紧张,医生依法执业尚且战战兢兢,怕意外发生,有怎敢越雷池一步呢?什么时候,社会上大多数人能对这个行业多些理解,多些宽容,创造一个宽松的医疗环境,不要再过分纠缠于法律和人情的时候,也许,对广大的患者来说,能带来更大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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