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下的中国,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最常出现的矛盾就是拖欠话费问题。而且在拖欠话费问题上,法院是根本不做司法分析,一律毫无异议地维护电信运营商的利益。几乎绝大部分的国人都受过电信运营商的欺凌。
上网一搜索,许许多多的拖欠电话费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电信运营商的不合理的电话服务协议所致。我找到一份本地固定电话服务协议,又在网上查阅了其他省市固定电话与无线电话服务协议。发现其中一些共同点(以本地固定电话协议为例):
第一方面“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项“客户的权利与义务”中的第四款:需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使用固定电话服务的费用。
经二方面“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第二项“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中的第三款: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第三项“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中的第二款: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固定电话服务费;
第三方面“违约责任”
第二项: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欠费停机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这些条款归纳起来就是,此类协议规定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服务,服务不因为用户交纳款项的用尽而终止服务。是否中止服务,必须拥有一个固定期限。而且运营商具有是否中止服务的权力。长期以来,电信运营商都是以方便用户服务为由,在电话费用尽后,延长服务。这就是多年以来巨额拖欠话费的来由。
据电信内部的知情者介绍,从前电话都是单位使用。即使出现拖欠电话费也不怕,电信部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通过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很轻松地就解决电话欠费问题。改革开放后,个人电话安装量猛增,由于最初的电话安装费用昂贵,能够使用得起电话的都不在乎电话费,拖欠电话费的现象较少。企事业单位伴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状况不再稳定。尤其是企业单位的亏损现象致使拖欠的电话费存在收不上来的风险,但是国家政策对于倒闭企业的财产处理的规定,还使身具国营身份的电信运营商,具有优先获得偿还的机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电话用户迅猛增长,甚至成为电信部门的主要用户。拖欠电话费现象成为较普遍的现象。于是电信运营商就开始算计起广大个人用户。
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也不是什么新鲜套路,同现在北方供热部门解决拖欠供热费的手法一样,羊毛出在羊身上。哪个住宅(或小区)拖欠供热费多,哪个地方的供热效果就不好。这效果完全是由人为控制的。减少对拖欠供热费多的地方的热量供应,降低这些地方供热的单位(户)成本,用正常成本与所降低的成本之间的差额来弥补全部不交供热费用户所拖欠的供热费。其实供热企业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拖欠供热费的大多是低保户、困难户,而这些欠费用户都是政策保护用户。各地政府大多不会向供热企业足额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供热企业就来个羊毛出在羊身上解决办法。
电话拖欠话费问题的解决办法与此如出一辙。一般主动拖欠话费的多为困难户与恶意拖欠户。这些用户的拖欠的话费,大多是收不上来。因为我们国家的司法原则是确保公民的最基本生活须要。而个人的财产是很难确定的。尤其这类拖欠话费的公民,他们有点钱大多攥在手里,即使存在银行,也大多不会以欠费者的名目存款。想要查清十分困难。那么怎么解决这些欠费现象呢?通信技术的发展为此提供了可能。
现在电话都是自动插转的程控电话。伴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交换机的插转量暴增。远远超出市场使用需求。供大于求的局面与通信技术的自动化加上国营企业的经营特权,电信运营商就开始大量制造被动拖欠话费的用户。虽然这部分被动拖欠话费,也会有一部分回收不上来,可收上来的还是大多数。这样即可以弥补主动拖欠话费的亏空,还可以为电信运营企业获得额外收入。因为自动交换机承载数量之大,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多增加一个用户就多一份收入。多增加一分钟通话,就多一份利润。
主动拖欠话费好理解,就是用户主观上拖欠的话费。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因为生活发生变故,生活水平下降;有的是因为家庭发生变故等,机主不愿意为失败的生活买单。那么抵消这方面的,电信运营商人为之制造的“被动拖欠话费”是怎么产生的呢?这种拖欠大致有如下这么几个原因:
一、利用协议中的三个月过渡期,任由话费储蓄用尽的用户欠费额增长。虽然后来由于法律的逐渐健全,不得不通过电话通知用户交费。可是不是所有用户都能及时收到催费通知的,即使收到催费通知了,也会因为工作与生活不一定能及时交费。这种拖欠话费还属于用户可承受的。因为这样拖欠话费的数额不是太多,一般到期运营商就会停机,双方损失都不大。
二、家里有孩子,在大人不在家的情况下,打服务性电话,这种电话话费高,一般在发现后,电信运营方都会延长停机时间,一方面任由拖欠话费额暴长。同时加紧催缴。
三、因为我们国家的电话进户线都是裸露在外的,接线盒与进户线都没有保护措施。很容易被盗用。盗用者,都会频繁使用电话服务——国际长途,电话高价服务项目,话费会暴涨。此等费用,如果用户不懂法,或者因为司法成本等因素,电话用户也会交纳的。只有欠费额巨大的才会考虑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这样的用户,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潜意识中电信运营商还是代表着国家的。法官会为电信企业收缴话费,提供方便条件。最近从网上看到西部一个用户,电话欠费达四亿多。虽然这很可能是一种技术故障,但巨额拖欠话费,都是较长期使用的结果。电信运营商长期任由拖欠费用增长。却不承担任何费用责任,这如何能体现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原则?
四、无线电话(手机)的陷井就更多了,但是由于手机卡促销过程中的随意性,电信运营商都采用话费额用尽即停机的技术。因为这种欠费,由于销售过程中注册的不严肃性,大多无法收缴。目前电信运营商都在采取种种办法,引诱用户用实名注册,这就为运营商榨取用户话费提供了条件。一但用户实名注册了,固定电话式的榨取话费的方式就适用于手机用户了。
五、手机用户一定常常收到一些莫名的免费服务——天气预报、话费随报、彩铃等,运营商常常通过世人贪图便宜的心理,强行推销通讯服务项目。一般这样的服务开通后,运营商都会用短信通知用户,告知这种服务,将免费服务多长时间后自动转为有尝服务。如果不愿意使用,请打电话或者发短信解除服务。可是由于短信泛滥的时代,一般人由于工作学习,很难会注意到这种短信。有的即使注意到,也因为贪图便宜继续使用,最后忘记了有尝服务期的到来,为此支付了服务费用。而且,这种服务“要约”,一般都写得很委婉,常常把转为有尝服务放在后面,如果用户没有注意翻页看完整,就会落入陷井。即使有用户及时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取消服务,电信运营商也会设置种种障碍,让你不是电话三次两次打不通,就是让你的这种短信发不出去。或者告诉你系统故障,没有收到短信。因为金额比较小,经过司法维权成本大于损失。因此多年来任由电信运营商这种掠夺猖獗。虽然,有律师提出要通过群体诉讼来维护这种被侵权者的利益,但是由于体制等原因,这种维权方式迟迟不能得到实施。
手机的这种“由免费转为收费”的服务,表面上是依法向用户发出“要约”,可是仔细斟酌起来,通信公司的这种“要约”内容是无效的。毫无疑问,如果用户接受通信公司的要约,即需要天气预报等服务,用户可通过发短信或打电话与通信公司联系,一旦用户作出需要此项服务的明确承诺,服务合同即宣告成立。通信公司与用户之间便产生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通信公司每天向用户发送天气预报等信息,用户支付信息费用。但是,如果用户不需要服务,强求让用户发短信或打电话取消,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无疑是加重消费者的经济负担,而且这种负担,并不是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而是为了不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这显然与合同法公平、自愿原则相悖。实际是通信公司利用其缔约优势,将格式条款强加于用户,因此,通信公司要约对用户没有约束力。特别是在用户未作承诺(默示)的情况下,通信公司单方履行服务合同,收取信息费用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双方之间服务合同未成立。收费是不全理的。
上面提到“格式合同”问题。电信运营商与固定电话与手机用户签订的协议,就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如:电话服务协议、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第三,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按照这些限制,电信方应该有义务告知,可能产生拖欠话费,并告知拖欠话费可能由未成年的孩子背着大人造成,可能由于他人盗打造成,可能由于迟复取消服务的电话与短信造成,迟付拖欠话费会造成滞纳金等;可是除迟复拖欠话费需要支付滞纳金外,大多没有其他提醒;电信服务协议,是双务合同。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在双方未明确终止合同的方式的情况下,可根据商业活动的贯例,将拒付话费储蓄可视为终止合同的实意表达;在双方因为拖欠话费发生争议时,是将未支付话费储蓄视为终止合同的表示,还是视为迟付话费的表示,根据合同法限制条件,显然应该做出有利于用户的终止合同的解释。因为电信运营企业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终止合同的解释就是符合“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电信运营企业一方的解释”。这就需要电信服务协议双方,应该就话费储蓄用尽到协议拆除话机的过渡期间,明确协议是立即终止有尝服务,还是愿意支付此期间由此话机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包括未经本机在线路中途非法接入盗打所发生的费用),还是在限定固定话费额外停止有尝服务。这些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与技术条件下都是能够做得到的。
就是无线手机的“免费试用转有尝服务”的问题,也完全是可以依法否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第一,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种意图通过其要约的内容表现出来。要约的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而且是一种肯定的表述,不能是否定的表述。通信公司的要约表述,只能是谁需要服务,谁发信息或打电话联系取得服务。
第二,根据合同法原理,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另有约定的外,受要约人不承诺时不负有通知义务。在通信公司事先未与用户约定,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用户不需要服务,无须通知通信公司。固定电话也是如此,如果固定电话用户,没有要求在电话费用储蓄用尽时,继续在至拆机前的过度期内提供有尝服务,固定电话服务方,没有理由擅自继续提供有尝服务而不终止服务费用的产生来获利。通信公司单方要求用户履行通知义务,不通知就提供有尝服务,显然与合同法原理相悖。
第三,从通信公司手机要约内容看,如用户不发短信或打电话取消服务,即视为承诺,服务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原理,通信公司的这种要约声明对用户没有法律约束力,用户对此要约未表示反对,也未向通信公司表示接受,不能认为用户已承诺,合同应视为不成立。因此,通信公司的要约对用户没有约束力,双方之间服务合同不成立。
这一系列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就是因为电信运营商因此能够获取巨额利润。我们每年只从媒体上看到一年全国拖欠话费多少亿,却从没有看到拖欠话费收上来多少亿。这不仅是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也是国有电信企业继续走向国际竞争的致命弱点。拖欠话费必须是用户明确要求电信服务运营商在话费储蓄用尽后继续提供有尝服务产生的费用。否则产生多少费用都应该由电信运营商自行承担。至于电信条例,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相抵触的,应该以基本法为准。因为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大于行业部门条件。
下面是本地固定电话协议范本
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网通集团××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固定电话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 2 )有权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
( 3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 4 )需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使用固定电话服务的费用。
( 5 )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当客户资料或付费方式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 6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中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 7 )办理过户业务后,通信公司向新客户收取原客户未结清话费。
2 、中国网通集团××省通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 2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 3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
( 4 )为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 5 )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通信技术的需要,有权进行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 、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中止。
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2 )未经本公司收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出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权的,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 3 )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4 )登记使用超过一项通信业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通信业务有关费用的。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 1 )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非法通信业务经营;
( 2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3 )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权的;
( 4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本公司将相应减免障碍期间的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它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2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欠费停机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四、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法律效应。
五、附则
1 、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鉴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2 、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到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全文完-
▷ 进入褦襶子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