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由:2009年1月19日,江苏省人大通过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庆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
于法制而言,地方政府开全国之先河,通过法律的形式禁止散布或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对于保护普通公民隐私无疑是一大进步和利好,但是如果禁止公民对官员进行“人肉搜索”就欠妥,那样只会为腐败分子提供保护伞,减少公民对官员的监督。实际上也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
“人肉搜索”在国内的历史并不长。从其诞生之日起,这把双刃剑既伤害了部分良民的个人权益,又挑开了蒙在少数权势人物丑恶嘴脸上的面纱。特别是在常规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公众只好利用网络的强大力量,以自己的方式,行使本可通过正常途径完成的监督权利。纵观近年特别是2008年以来的几宗备受关注的案件,“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成为主要的获证渠道。所以,禁止“人肉搜索”引起多数网民强烈反对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里姑且让我们回放几个镜头:
2006年4月的魔兽“铜须门”事件;“踩猫事件、“钱军打人”事件;2007年,还有流氓外教案、伊莱克斯女助理案、“史上最牛小三”事件;。2008年4月“姜岩跳楼案”,2008年5月在网上辱骂灾区人民的学生被搜中休学;还有“最牛行政办公大楼”、“最牛官员别墅群”、各地的“副职及秘书”配比人数、“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算个屁”的林嘉祥、“抽名烟戴名表”的周久耕;2009年第一“牛官”的张永成等无不被人肉“搜”中。
显而易见,这把双刃剑在斩妖除魔的同时,也伤害了一些善良的人们。但是,如果政府部门就此出禁,难免有自身经不起“搜”检的嫌疑。此举在获得官方从上到下的一致“赞赏”之后,网络民意显然亦在其禁固之列。那么,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发言权以及民主化建设、公民社会生成等等都不分青红皂白地给禁入人肉搜索,这是否意味着堵塞网路民意的大时代通道,自是不能不令政府部门陷入权衡轻重的踌躇之中。
诚然,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可是,“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规范社会道德的作用。其实我们从一些相关事件中也可以看到,“人肉搜索”的确在一些法律盲区起到了很强的作用,如果要完全扼杀“人肉搜索”,那么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互联网信息共享就不再是信息民主时代啦!
笔者认为,人肉搜索的出现,是网络时代社会道德环境、法治环境不健全、不完善、不尽如人意的必然,亦即:以其自发的形式,在一定意义上分担着社会治理的功能。于此,我们不难找到人肉搜索“存在即合理”,在道德与法治双轨的边缘地带行走,却为公众争相推崇,亦为政府部门长期默认的深层依据。
换言之,人肉搜索固然有其百般不是,或者压根就是个不伦不类不类的东西,那也是万般无奈。但实质问题是,一旦没了它,又有谁来接替其所担当的社会功能性角色呢?所以,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若不予以正视,恐怕再怎么明令禁止,怎么说“不”也是白搭。以后还会出现什么花样翻新的搜索是肯定的。你无须惊诧,净化道德环境,完善法治体系本来就是政府应该担当的(当然公民有义务支持和遵守)。毕竟,凡涉及社会治理的命题皆为其天职所在。然而,此禁却似乎“别有洞天”。
概而言之,人肉搜索要良性发展,道德不能缺位,法律不能缺失。出于反腐败等正义目的“人肉搜索”不但不能禁,还要大力提倡。问题是看你怎么规范,怎样立法。人肉搜索对有良知的百姓和守规矩的官员的隐私并不形成威胁。从反腐倡廉与揭露劣迹角度来看,倒是起到了震慑作用。所以,“网络通缉令”也好,”网络弹劾”也罢,培养和历练人们的公共意识和精神是意义重大的。但愿地方立法要顺民心、合民意,不要让人们有法也困惑,无法更迷惑。
最后我想把这句话“人肉搜索网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修改为“人肉搜索网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肉,但求最好。”(2009年1月21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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