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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晓军:中国民意法庭判决书(二)作家顾晓军

发表于-2008年12月20日 晚上11:43评论-4条

顾晓军:中国民意法庭判决书(二)

《中国民意法庭判决书》发布后,有网友苍鹭提出:

“余秋雨、王兆山:捕前系中国作邪猪名作家。罪名:拍马屁罪。”

本庭,当即批示:同意!立即执行。

现,补充通告如下:

拍马屁是有罪的。

在伟大中国,即将进入新一轮改革开放之际,绝不能让阿谀奉承等小人伎俩蔚然成风,从而搞乱我们的阵脚。

现,中国民意法庭,作出判决如下:

余秋雨,男,62岁。捕前,系著名作家。

犯有:企图舔屁眼沟子罪。

判处:禁舔屁眼沟子20年。监外执行,以观后效。

王兆山,男,年龄不详。捕前,系名作家。

犯有:企图舔屁眼沟子罪。

判处:禁舔屁眼沟子10年。监外执行,以观后效。

本判决书,自发之日布起,自动生效、执行。

敬请广大网友,监督执行。

中国民意法庭庭长 作家顾晓军

2008-12-2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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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心灵苦渡点评:

有象征意义的文字。

文章评论共[4]个
鎏篂無語-评论

写的好,在下支持了!at:2008年12月21日 上午11:02

饥渴的骆驼-评论

如果真有这样的民意法庭倒好了!at:2008年12月21日 下午3:44

正斜-评论

写的好,写的妙。写的拍马的人呱呱叫,at:2008年12月21日 晚上8:20

沙湖奎星阁-评论

这也叫文章?at:2008年12月21日 晚上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