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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安乐死的合理化草案一剑知秋

发表于-2008年12月06日 中午2:38评论-61条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英文是“euthanasia”,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而紧接着,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从荷兰率先通过安乐死法案的资料可以看出,同过去崇生惧死的思想相比,“安乐死”这一新的生死观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并早晚会以法律的形式被全世界的国家认可实行。

五千年文明的沉淀的中国,关于生死,早就有着它独特的理解。生为何物,自然的莫化;死之谓何,万物的归尘。每个生命终究化尘而来,终于归土而去,来到世间,每个人都会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梦想。金钱、名声、地位、情义,如此诸般,人人都会为了自己所需而奋斗,并在奋斗中享受过程的快乐和成就的欣喜。无论如何,人生的意义,简而言之,无非就是为了追求快乐。

然而,当有一天,你发现存在于这个世间,早已没有了昔日的快乐,取而代之的唯有无尽的痛苦,那便是你归去之时。

在法理学上,生命是属于个人完全所有的,对于这个绝对权力的处分,是基于个人绝对意志的支配,是不以其他任何个人或团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一个出于自己的意志,自愿的放弃生的权利,那么他的行为也是不该被其他人非议的。

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不同的人自然可以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人自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结局。死亡同生存一样,也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所谓的“轻生”,不过是贪生恶死之人对看破生死之人的诋毁罢了。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生者说死者“轻生”的同时,死者也同样的可以说生者“轻死”呢?当你看重生,自然重生;当你参破死,自然眷死。那么又何谓“轻生”何谓“重死”呢?生和死,在本质上,其实是等价的。

子非鱼,安之鱼之乐?

饱受病痛折磨的人,是痛苦不堪的。活在这个世上,他所能感受到的,只有无尽的痛苦,除此之外,他一无所有。大限将至的他,所需要的,不是你假惺惺的对他说“一定要坚强,我们都支持你,许多人等着你康复的消息。”如此自欺欺人的鬼话;他真正需要的,是解脱。

世界上,不知多少癌症患者饱受痛苦的折磨。面对如此的现状,每个人除了痛心之外,更要为之做点什么。面对痛不欲生者,你做了些什么?是不是劝规他们好好的活着?笑话!你这么做除了满足一下自己的良心之外对病痛者而言是毫无用处的。说的难听些,你只不过是利用人家的痛苦抒发了一次毫无意义的慈悲以满足你对自己的好感罢了。

面对需要帮助的人,要么你就真正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譬如倾其所能捐款捐物帮助他治好疾病,要么请你沉默的走开,不要假惺惺的故作爱怜。

“安乐死”不能合法化最大的障碍就是执政者没有站在需要安乐死的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执政者们、专家学者们、有社会地位的人们总爱站在什么“全国”“全人类”“中华民族”的立场上大放厥词,而根本没有考虑到,“安乐死”其实只和需要它的人有关。也许将来有一天,某中央高层领导患了不治之症,开特例实行“安乐死”之后,“安乐死”才可能被正式合法化。笔者渴望“安乐死”合法化,但笔者不希望,“安乐死”是在那种情况下被实施。

从社会资源的方面,中国实际上也是很适合安乐死合法化的。我国目前处于发展阶段,物质积累还不够丰富,还不能满足人们的所有需要,况且每年被病魔折磨的人更是数不胜数,这些人中,大多数人又多属无能力治愈或是几乎不可能治愈而持续忍受痛苦者。面对这些,中国实行安乐死更是迫在眉睫的。

安乐死作为一种寻求解脱的最佳手段,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不能因为他的某些弊端而否认其历史的价值。当然,安乐死在实行起来的尺度需严格把握,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原则上,安乐死必须由本人申请,其他人无法代为申请。从本人申请安乐死之日起算,有15天的反悔期,反悔期是给病人与家人最后考虑时间。若15天后病人依旧坚持安乐死,则方可实施。

二、若病人处于持久深度昏迷所导致的无意识状态下,无法表达其意志的,家人可代为申请安乐死。持久深度昏迷所导致的无意识状态是指病人从某日某时某分开始起算,平稳的持续昏迷15天,尽其医治手段均无法令其恢复清醒意识并恢复渺茫的情况。植物人大多泛属此列。本条所提到的15天与第一条中的15天定义不同,只有当病人持久深度昏迷所导致的无意识状态持续15天后病人家属方可申请实行安乐死,并再行观察15天,病人无异状后方可实行。

三、本人申请安乐死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四、若病人持久深度昏迷所导致无意识状态而家属代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五、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其中,至少有一位医生曾经参与病人的治疗。

六、安乐死实施之前,需由第五条中的心理医生与病人及其家人沟通,劝规无效后,申请人方可在申请书上签字,正式接受安乐死。

七、本条例针对群体为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

由于社会意识的滞后性,此草案仅是针对患有不治之症或持久深度昏迷所导致无意识状态的病人实施安乐死而言的。但笔者认为,安乐死不该仅适用于患有不治之症病人,作为一个正常人,也该同样拥有以如此洒然的方式放弃生命的权利。

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安乐死的全民化一定会是一个潮流。但与之相伴的,“合理谋杀”等诸多社会“黑点”也会随之而来。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我们更加不能放弃,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们要逐步完善我们的法律,以使之更加的适应人权。

起草人:一剑知秋

起草地点:大连

起草时间:2008年12月7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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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紫云山人推荐:文若书
☆ 编辑点评 ☆
文若书点评:

没生就没死,有生就必有死。生亦何欢,死又何悲?中国人,啥时把生死看淡呢?

紫云山人点评:

实行安乐死,也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

文章评论共[61]个
一剑知秋-评论

如果法律通过了,今后天天安乐死。OYEE!at:2008年12月07日 上午10:55

吹糠见米-评论

如果碰上这样的情况,该怎样处理呢?一位丧失行为能力的病者家属不愿继续劳命伤财的挽救他,向你提出对其实施安乐死申请,是同意还是不同意?at:2008年12月07日 下午5:13

一剑知秋-回复好,文友问的好,我来回答你。首先我要声明,我草案里说的是必须当病人失去自己的行为能力,其家人才可以代之申请安乐死。那么如果病人真真正正的失去自己的意识或是被亲人胁迫,总之最后的结果是自己无力而为,那么就必然涉及到了你说的问题。是否可以这样看呢,假如没有“安乐死”,那么如果他的家人不想继续挽救他,他的情况会是被拖延或是其他的死法;而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那么其家人弄死他的手段就会采取此手段。但不论如何,当一个人失去行为能力,自身交由他人发落的时候,他都是悲哀的,这个时候,他只有任其发落的份。如果他的家人要救他,不管有无安乐死,都会倾其全力;如果家人要放弃他,不管怎样也会还死他的。安乐死不能说明什么,人心坏了,一切都是一样的。 at:2008年12月07日 晚上9:04

吹糠见米-回复你的解释是合理的谋杀。 at:2008年12月08日 早上8:23

一剑知秋-回复谋杀方法很多,安乐死或许能给谋杀提供一个新的途径,但即使没有安乐死,谋杀依旧存在。说道底,还是人心。锋利的剑落在好人手里就会服务于人民,反之,落到坏人手里就会危害天下。工具是死的,人是活的,难道欧冶子因为刀剑是不详之物便放弃工作了么?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2:19

吹糠见米-回复呵呵,不过大家都用安乐死实施谋杀,也算比其他谋杀方式人道些。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24

一剑知秋-回复这到是哈。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26

如水相逢-回复糠糠,你是助长他杀之风!!!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39

一剑知秋-回复说的好恐怖。。。。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40

如水相逢-回复没有吧,他说安乐死谋杀比其它方式谋杀要人道些。都是谋杀,哪有好坏之分的呢?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45

吹糠见米-回复呵呵,不是我助长的。水水,你可得要看清楚哦。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56

如水相逢-回复呵呵,别气。开玩笑的!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2:27

吹糠见米-回复我最不会的就是生气了。我是说,助长他杀的是一剑之秋。哈哈哈 at:2008年12月08日 下午3:03

如水相逢-回复应该是,要不,也不会有这种方案! at:2008年12月08日 下午3:17

一剑知秋-回复。。。冤枉啊,我比豆豆姐姐还冤呢。。。我哪有助长他杀的风气吗,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 at:2008年12月08日 下午5:46

如水相逢-回复不觉得 at:2008年12月09日 上午11:59

悲秋道人-评论

文章的许多提法有其合理性,也很合乎常情。然,人来到这个世界不容易,每一个人都有贪生怕死的本能。否定安乐死,其实就是察已可以知人。安乐死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如何平衡,有待广泛探讨。问好一剑知秋。at:2008年12月07日 下午5:46

一剑知秋-回复道友你说“就是察已可以知人”,这个观点我非常不同意。子非鱼,安之鱼之乐?这个世上,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人,有的时候连自己都看不透,又何来说了解他人。借用貌似是步非烟的一句话“这个世上,每个人都是一座孤岛。”我承认,绝大多数人都是认为生比死好,起码我此时此刻也这样认为。但我们不能以自己的标准衡量别人,难道我们爱惜生命就可以剥夺他人向往死亡的权利吗? at:2008年12月07日 晚上9:08

悲秋道人-回复呵呵,子乃善辩之人。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2:39

一剑知秋-回复不敢不敢,呵呵。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2:41

一剑知秋-评论

子非鱼,安之鱼之乐?或许死后会厌倦这场无涯的生吧,一切莫知,谜底只有未来揭晓。at:2008年12月07日 晚上9:10

如水相逢-评论

第二条不敢苟同,应该有自然非自然之分。如果有人蓄意所为,那就是合理他杀了。at:2008年12月08日 早上8:20

一剑知秋-回复恩,对的。写第二条的时候我也想到过这个问题,第二条说的饶口,实际上就是植物人或者准植物人的情况。人是要有思想的,如果没有自己的思维了,活着有什么意义,和雕塑有什么区别?我们爱亲人,爱的是他们的思想,而不是他们的肉身。是有些因为亲人的等待几十年后植物人苏醒的例子,但太过渺茫。他们之所以等待,是因为他们相信植物人能苏醒,但植物人一定不能苏醒,他们还会因为爱守望着一惧躯体么?况且,如果他们真的想合理他杀,除了安乐死之外会想出千千万万个方案,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你觉得防的了么?所以安乐死这条也需要有,但一定要严格控制,严格司法和行政是立法的保障。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2:15

如水相逢-回复怎么说,就是不能让活人钻法律的空子。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40

一剑知秋-回复法律空子太多了,法网恢恢,时疏时露。没有错误,只有不做,只有“无”才永远是对的,所以不能因噎废食。安乐死同其他法律一样,肯定存在漏洞,我们要做的是尽可能减少损失,正如不能废弃宪法一样。 at:2008年12月08日 下午5:44

如水相逢-回复我怎么就钻不到法律的空子呢?看来,得多读读才行了。 at:2008年12月09日 早上8:28

一剑知秋-回复读书,支持,顶一个。 at:2008年12月09日 上午11:26

不求闻达于诸侯-评论

[文若书] 点评“……中国人,啥时把生死看淡呢?”——简直是瞎胡闹。其一:从“先生”的话中讲,好像就只咱中国人把生死看得“浓”哦,外国人都将生死置之度外?!其二:把生死看的重一些有何不好?做人一回容易么?你过了这一辈子,下辈子投胎转为人形不知到何年何月呢?怎不珍惜做人的机会呢?建议烟雨编辑(尤其是身居要职的编辑)以后这样瞎胡闹的点评少一些为好。毕竟这是大众网站,宣传积极的东西应是网站立站的根本。at:2008年12月08日 上午10:26

一剑知秋-回复呵呵,我诸侯阁下你严重了。实际上,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合法性,宪法都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你平什么堵塞人家的言路?你觉得你的观点是对的么?当然,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看法是对的,否则就不会坚持了,但切莫忘了,衡量的标准还是自己。对于错,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只是相对的。不管中国人还是外国人,生死这个问题千百年来都在讨论,现在有一个观点能另所有人都接受么?没有啊。你可以认为生命重要,活一辈子不容易,但你不能剥夺他人看破死亡的权利。还有,你不该因为一个编辑发表自己真实的见解而攻击人家网站,你太固执了。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2:10

吹糠见米-回复呵呵。生和死不能看得太淡,因为人的一生,只有生和死是真的。所以,还是看得重些好。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27

一剑知秋-回复是啊,不到万不得已谁也不会选择死的。好好活着,该吃什么吃点什么~~~~~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28

如水相逢-回复话说:百家争鸣。就应该是这个样子。不能人身攻击哟!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1:43

吹糠见米-回复是啊,吵架骂人不必在这里。坐而论道就很好。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2:03

如水相逢-回复不过,听说吵架的话面对面对骂很爽的呀!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2:26

吹糠见米-回复呵呵,那就宅基回去面对面地去骂吧。哈哈哈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2:43

吹糠见米-回复找机会 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2:43

如水相逢-回复呵呵,该试试了,免得一被骂就头脑空白。 at:2008年12月08日 下午3:16

一剑知秋-回复必须是论道而不是吵架!百家争鸣吗,这才有感觉呢。 at:2008年12月08日 下午5:41

不求闻达于诸侯-回复哦,来了一群骂客?好的很哦。。 at:2008年12月08日 下午6:36

一剑知秋-回复不是骂,呵呵百家争鸣吗,我正看着易中天呢,很喜欢如此不拘泥的教授哦。 at:2008年12月08日 晚上7:08

如水相逢-回复天呀,小看我们了,我只是跟糠糠说,回家练习而已呀。 at:2008年12月09日 早上8:27

一剑知秋-回复呵呵。 at:2008年12月09日 上午11:26

文行千古-评论

生又如何?死又如何?若非需要,未尝不可。at:2008年12月08日 中午2:53

一剑知秋-回复子得到尔! at:2008年12月08日 下午5:49

一剑知秋-回复备注:“到”通“道”。 at:2008年12月08日 下午5:50

NortheasternWolf-评论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设计层面比较多 拜读了~~~at:2008年12月09日 晚上7:53

一剑知秋-回复感谢驻足。 at:2008年12月09日 晚上7:55

秋水长天W-评论

死者在临终前呈现出来的种种状态岂能用“痛苦”两字简单涵盖?痛苦是很自我的一种体验。痛苦的程度不同,体验就不尽相同。谁有过死者临终时的那种痛苦体验?我是亲历过生离死别的,目睹了死者生不如死的痛苦状。。。之后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如果国家立法“安乐死”,我是绝对投赞成票的。我曾郑重对孩子说:假如我得了绝症并且了无生望,末了请为我申请安乐死!!!at:2008年12月10日 早上9:26

一剑知秋-回复只有设身处地的站在将死之人的立场上思考,才会看清楚生死。 at:2008年12月10日 上午11:17

高原疾风-评论

我赞同中国也应实行安乐死。我们这一代人很多只有一个孩子,而且国家的福利也跟不上。如果得了不治之症,活又活不好,死又死不了,孩子那有那时间和经济来管我们?不想自己活得有多痛苦,也要为孩子想想啊。所以我双手赞成对没有了生活质量的人实行安乐死。at:2008年12月10日 下午5:54

一剑知秋-回复对呀,非常感谢你的评论。 at:2008年12月11日 下午5:18

龙萍儿-评论

安乐死对计划生育大有好处,中国要实行安乐死,每天可以合理的死很多人,就可以合理的生一些人,这也叫推陈出新吧。所以这个方案我赞成。呵呵,问好知秋。at:2008年12月10日 晚上9:41

一剑知秋-回复呵呵,写此问时候我没想到计划生育相关,否则这个理由我也加上了,如果下次人大通过安乐死,你也算参与起草人吧。 at:2008年12月11日 下午5:17

龙萍儿-回复还有一点,正常死亡是痛苦的,安乐死是幸福的,所以我愿意在60岁时微笑着安乐死,也不愿意在80岁时痛苦的死去。 at:2008年12月11日 晚上8:45

一剑知秋-回复现在人比以前长寿了,80岁时候也许你还很健康呢,80吧,80统一安乐死,恩就这么决定了。 at:2008年12月11日 晚上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