瑟瑟寒风再一次光临大地,一年一度的城市供热又向我们走来。我家的供热停了4天后,才恢复供热,到现在为止室温还没有达标。由于这几天供热不好,我们这个小区的百姓一直在找相关部门的同时,也都在天天关注着本市关于供热方面的新闻。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冬天不热的不只我们一个楼,而是不计其数的住宅都存在着的普遍现象。实际,每年都是如此。
北方的这座小城,冬天总是比南方来的早,来得冷。这样的冷气候,便成就了热力公司的生意红火。生意很好,你不交钱就不给热。而且是每年5月份就开始收费,交晚了还要扣你滞纳金。为了一家人冬季能有一个温暖的“窝”,百姓们在5月份开始就缴纳11月份才给“热”的供热费。在交纳供热费的时候,要排几条长龙般的长队,有时候不排个2、3个小时是交不上钱的。可见,供热公司的生意是多么的红火。在今天的生活中,排队交款或者买东西的事情太少见了。人们这样积极的缴纳供热费,为的是寒冷冬天到来时,能有一个温暖的家。可是,花了钱,这冬天的供热就能“热情”为您服务吗?
冬季取暖,是关系到所有市民的大事。为了体现供热和用热双方的公平原则,《城区供热费退费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供热期不足166天,供热企业将退还费用。我市相关部门规定,每年11月1日到次年4月10日为冬季供热取暖期,供热期为166天,如果供热期不够这些天数的,居民可以要求退费。实际呢,两头掐头去尾是不足这些天数的。11月1日刚给的时候,只是给暖气注上水,之后循环着不那么冰手而已,之后就有几天不再给了。在次年不用等到4月10日,从3月中旬就渐渐的不给了。这个时候,你想退费的话,比登天还难。为什么?没有证据。这个证据需要热力公司的证明,百姓去热力公司开这样的证明,能开来吗?
《城区供热费退费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温度昼夜平均低于摄氏18度,可以要求退费,如果温度低于10摄氏度将全额退。供热不达标,可以要求退费。这个规定无论是在供热初期、供热末期,还是天气冷、暖的时候,都应该是这样的标准。政府规定,居民如果感觉室温不达标的话,可以去供热公司找工作人员来测量。可是,当你到供热公司的时候,他们就会有太多的借口,而不来你这里。找一次、两次、三次……总是这样的说法。都是上班的人,谁天天总有时间去找。别说一次没来过,你找过几次后,他们会说:“好吧!明天早晨八点,在家等我们去测量。”这你就在家等吧!八点来,十点到是快的。不管你前几天室内如何的冷,你自己测量的人家是不承认的。可当他们明天来的时候,这室温保证能达到政府所要求的温度,甚至还会超过。所以,人家就告诉你了,你家室温已经达标。测完,你要签上你的大名的。三番五次自己测量的,记载的再详细,供热公司不做为你要求退款的依据,如果起诉的话,在法律上都起不到生效作用。但是,你签上大名那张纸,此时便成了供热公司胜诉的依据。
这几天因为供热不好,我们多次去热力公司找。一走进热力公司的大门,便看到“热是商品,需要购买,谁购买,谁受益”的红底白字的横幅标语,非常醒目地挂在热力公司办公楼的上方。我们不仅要问:热,对老百姓要求是商品,让我们交钱,我们交了。涨价了,差额我们也一分不差的补了。我们花钱了,为什么买不到热呢?莫非“热”也有假货吗?“热”是商品,商品是什么?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指用于等价交换的所有物品。等价交换就是公买公卖,公平交易。而我们花了购买“热”的钱,却得不到保质保量的供热服务,这能算是“等价交换”吗?
在供热纠纷中,百姓关心的是暖气热不热,而供热方关心的是生产赔不赔。一说到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一些供热企业似乎就忘了“热”是消费者花钱买的商品了。所以,到任何时候买者和卖者总是两个不同的出发点。这样的现象,让我想到了“南京到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这句俗语。这类问题已经存在多年,供热企业没少找,政府部门也都去了,可就是不见解决。供热企业只管收费,不管供热质量,简直成了不治之症。年年都有投诉,年年不见改善,供热质量一直是我市“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投诉热点。就前几年的供热来看,太多不尽人意之处。
以前都是统一供热,近二年,住宅和网点都改成了单户供热。也就是说,一家一个阀门,都是单户控制的。为什么要分户供暖?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废除吃“大锅饭”,供热单位直接面对一家一户,谁采暖、谁交费,用多少热、交多少钱,不交钱、不给供热。这样,就避免了不交供热费,也可以享受供热的弊病。而现在单户改造完了,供热费也涨了,供热质量为什么越来越差?实行分户供暖改造后,热费收缴率大幅提高。广大消费者都增强了“热是商品,不是福利”的意识。如今的问题是,百姓们的角色变了,作为商品交易的另一方——热力公司或者其他供热单位是否也适应了这种角色的转换呢?非也。
这次我们在去热力公司找供热一事时我们看到的是:实施分户供暖后,运行的仍是残破不堪的设备,工作起来依然慢条斯理,在面对有意见的用户时,依然是一副倨傲的面孔:“对付吧,我们也不容易。”随着城市居民消费层次和需求的升级,多年前制定的室温不低于16摄氏度的标准改到了18摄氏度,价格也从每平方米21元涨到25元,现在又涨到了28元。钱涨了度数却没涨,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一直难以令百姓满意,原因何在?皆因热力公司所出售的“热”是垄断商品,百姓没有选择权。
供热企业目前还是“脚踏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只船”,在垄断经营的模式下,工作效率低下、技术落后等管理问题、管理缺陷导致的成本上升都会被模糊掉。但是在收费或者成本核算上,供热企业却完全市场化。这样的状况,只能归功于“垄断”。垄断,源于孟子的“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什么是垄断?垄断,是指一个或少数厂商对某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实行完全的或某种程度的控制。一般指惟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供热形成垄断,无论是资源垄断,还是自然垄断,亦或是政府原因形成的垄断,作为生产销售“热”的热力公司,在收缴了消费者购买“热”商品价格不菲的钱款后,而向市民出售这种不合格的商品,不是公开的向消费者销售伪劣的“热”商品吗?
在国外,尤其是在欧洲,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采取了集中供热,分户计量的方式,用不用热,用多少热,消费者自己说了算。既然我们的政府和热力公司及其他供热企业把“热是商品”的口号喊出来了,就应该公平交易,我们花钱买“热”,供热方应该足额供热,供热出现“短斤少两”,应当赔偿,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规律。可这个公平交易的规律在普通百姓上很难得到真实的体现。“热是商品”,做为花钱的消费者,就应该享受好的商品。为什么花同样的钱而得不到同样的热量呢?
我市的住宅有多种供热时间,有24小时供暖的,有一天供三遍暖的,有每天供3、4个小时的。我们都是一样的居民,同样缴纳了供热费,凭什么就不能享受到24个小时的供暖呢?如果我每天只享有4个小时的供暖时间,而其他时间的温度是余热带来的,那我何必缴纳全费呢?是不是也应该按消费的时间收费?当我们在超市购买商品的时候,可以挑选,而在购“热”时,却是没有办法挑选的。现在市场经济是假的东西特别多,难道这样的“热”不是假的吗?供热公司的回答是没有。那么室温不够,算不算伪劣呢?没有人可以给百姓答案。因此,大家都在问:“热”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商品?还是特殊的垄断商品?因为要不要“热”,“热”得够不够,需“热”多少时间,缴了费的用户往往并没有选择权和否决权。若说“热”是真正商品,作为消费者,怎么就无法依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自由的选择与取舍?
室内采暖,对寒冷的北方人来说属生存性消费,因为这涉及到一家人一冬天的生活环境。百姓要求不高,只要室内能保持到15、6度,百姓们都不会集中去热力公司找的,因为花了大价钱,却享受不到最普通的热,真的让百姓很寒心。昨天晚上,对面楼的大爷说:“咱们的供热费交的冤啊!现在连电话长途都精确到秒了,供暖公司凭什么就一刀切,还有就是每逢听证必涨价。不知道这个听证会的代表是谁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法律程序选举出来的,他们凭什么能够代表全部的普通市民?”在老人的话语里,听出了对供热太多的不满。现在的外面还要飘着雪花,人们对“窗外银装素裹,室内春意融融”的暖房子不敢奢望,只求在屋里呆着的老人,不要围着被躺在床上,就心满意足了。我家的供热恢复正常了,不知道这次去热力公司找“热”的其他栋楼现在的“热”情如何了?
-全文完-
▷ 进入文清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