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接待了一位涉及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他叫杨某某,男,66岁,汉族,家住合川区合阳城某村1组53号。
他反映说:1998年11月,因所在社的土地被征用,安置到某某单位上班,每月工资35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现在,每月工资涨到530元。2008年6月,某某单位突然口头告知我不再上班了,终止了劳动关系。
问:我有不有合法权益?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听了他的陈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政策,予以了以下答复:
第一,你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你在某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至今已有11年之久了,一是属于某某单位违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你与某某单位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某某单位于2008年6月头通知你不再上班了,这在程序上某某单位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 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所以说,某某单位单方面以口头形式解除你与某某单位的事实劳劝关系是违法的。
你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你的经济补偿金按两阶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每工作满一年,发一个月相当于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满6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未满6个月的发半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即按劳动部(1994)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所以,1998年11月至2007年12月30日,你可获得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加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你可以获得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现在某某单位已经口头终止你同单位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说明劳动争议已经实际产生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可以依法向本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仲裁委仲裁某某单位依法给付你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第五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属于法援助范围,你可以到本区法律援助中心去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就可以根据你的申请,为你指派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为你索要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参加仲裁活动。
第四,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要收集和准备好以下证据:
1、你到某某单位工作的时间,原因的证据;
2、你在某某单位的工作岗位,工资等证据;
3、某某单位口头通知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没有书面证据,可以申请二至三名证人出庭作证。
第五、了解了以上这些以后,你可亲自到某某单位去一趟,与单位领导面对面讲,你依法该获得哪些经济补偿,请求双方协商解决。这样解决问题快,少花司法成本。如果他不接受,你就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申请法律援助,向本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由仲裁委仲裁某某单位依法给付你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相信法律一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全文完-
▷ 进入良约之意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