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对此案的观点如下:
我认为张超不该被判死刑.要是法官能从心理学角度上,站在一个19岁女人立场上想,面对道德败坏江湖混混木鸿章的面前她是个绝对对的弱者,且是被木鸿章性侵害的受害者.狮子猎杀羚羊时不小心被羚羊给踢死,想必没人会觉得羚羊是杀手而去同情狮子的.在谢宏和陈光吕以抢劫的方式要到钱后,面对两个男性强壮的罪犯血红着眼睛说要杀死受害者,做为一个19岁的弱女子要是不同意杀人便也有可能遭来杀身之祸.此案例不能以犯罪所得由谁分赃便认定谁为主犯.因其动机是"要债"不是绑架杀人抢钱.要来的债当然是由"债主"来分钱的,杀人是她男友为了出那口戴绿帽子的恶气所干的,她主观不存在顾意杀人.只是要回所得.张超只要求其男友要债并没要他男友杀人.想想你自己心爱的女人,曾经被眼前这个已被自己绑住动弹不的的男人强j*过,你会如何对待他?杀了他!对不对?当张超的男友谢宏提出要杀了木鸿章替张超出气,且为自己曾被木鸿章戴过绿帽子血耻时.一个19岁的弱女子她还能咋样呢?那就叫身不由己,她能做得了主吗?木宏章是谢宏所嫉妒与仇恨的情敌,那个男人不想杀死给自己戴过绿帽子的男人!?请举手!没有.对不对!主观上只有谢宏想置木宏章于死地!而张超是被木鸿章强*完,又被骗,又被赖帐;作为一个穷学生她只想要回她该得的那四万元钱.她主观是不可能会有杀人的念头的.要是判处张超死刑那中国法律史又要酿千古奇冤了.啥叫科学人性定罪,我们法学界该像西方学习.
张超的男友谢宏,绑架抢劫完木鸿章后,谢宏提出要杀了木鸿章时;张超为这个替自己要债成功的功臣谢宏,除了以身相许之外,那自然而然该附和着她的男友说:"该杀!该杀!"来为谢宏解夺妻戴绿帽的奇耻大辱;张超要是说:"不能杀人!放了木鸿章吧!"那谢宏一定脑羞成怒地大骂张超是溅货,对她的老情人木鸿章还是有感情的.这样张超便完全有可能被谢以"奸夫y*妇"的理由杀害.张超在案中的所做所为,更加印证现实中张超的确是被木鸿章强*后,木为了熄事宁人,便答应以五万元陪尝了事.而非是木鸿章的情妇!对一个不懂事的19岁女生穷学生来说五万元是天文数字,便答应也属正常.可木鸿章却赖帐四万.这就太欺人太甚了!在谢宏他们杀人时,张超则躲进洗手间连看都不敢看,至于她也参加剁尸是他男友谢宏也要让她参与了杀人,否则张超便可能被谢宏杀人灭口.
宗上所诉;张超除案发前期极积参于如何要到债外.要到债后,杀木鸿章她始终是处于被迫和生命威胁下从事的,张超也是在本案下阶段杀人过程中的受害者.请法官能再次认真审理此案.毕竟生命只有一次,人民法官是本着:"那怕判对一万个案,也不能判错一个案;那怕有九十九个证据证明你是犯罪,只要有一个证据或疑点,也要从新审."对人民负责任尊重生命的好法官!
张超《上诉事实及理由》(有删节) 一、一审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内容根本不是完全清晰的,多数成份仍带有主观的臆断和遐想,而这些虚构出来的事实不经仔细审查就作为法庭的证据根本不公平、公正的。
1、试想木鸿章为何在见面之后就主动先后给我价值两万元的财物?他知道我是一个学生,是靠父母的血汗钱来丽江上学的。而对于一个中年男人来说,由于他的生理需求,莫(要)不是早对一件凯觎很久的事件馋涎欲滴,怕是不会无事献殷勤的,他完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古人云:"将欲取之,必先与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所以他认识我后便以大哥的身份骗取我对他的信任,软硬揭(兼)施,不惜使用任何在我这个年龄段所不能识破的手段。
2、同学的证言已证明我与木鸿章已中断联系2个月左右。如果我们是关系暧昧,为何我却与其中断联系?在木露出本性后也承诺只要我继续跟他保持关系他会给我很多钱,而被我定然否决。而且,木鸿章的朋友的证言也并没有体现出我们关系暧昧。木也并没有在他们面前介绍过我是他女朋友之类的话,我们在私下和公开的场合也没有过暧昧的行为。
3、一审判决中指(认)定木鸿章对我并无防范意识,这非常肯定地说明我在木鸿章的眼中只是一个任其摆布的玩偶,体力、脑力都不能与之相抗衡。相反,他正是利用了我对他没有防范意识的心理对我进行了性攻击。而后又假借给我补偿的口号暂时稳定我的心态。不久后看我对他的行为不敢做出反应,又用给我承诺的剩余的四万元钱的手段再次施行了骗奸,而我一个19岁的弱女子,手无任何缚击之力,对他的任何行为为了自己的名誉不敢声张更何况状告?再说他在本地的势力对我的威逼利诱,我只能做为他任意摆布的玩偶,根本无能为力。正是由于我的软弱也引起了他肆无忌惮的欺侮,在实在痛苦的情况下才告诉了我的男友,才发生了之后的事情。
5、受到木鸿章这种欺骗的女学生不止我一个,他正是利用我们不敢报案的心理大肆的欺侮、压榨我们这些无知的少女,以他在本地的势力吓唬、辱侮,并借用我们在学校的身份,威逼我们给其在学校内找寻漂亮的女学生,作为他拉到项目的合作伙伴的寻欢之物,以讨伙伴的欢心,从中得到巨额报酬。他是否是一个正直的人?是不是一个合格的丈夫和父亲?就凭他比我年长20多岁却不管家人硬要与我们这些不懂世事的女学生建立不当关系,在我们不愿的情况下又想尽办法利用卑鄙的手段先骗取我们的信任后对我们实施暴力和欺侮的行为,足以证明他的道德败坏,欺侮女学生。
二、一审判决对我的定罪不当,是没有经过综合分析的片面定罪。
1、对于抢劫罪的定性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人身伤害型犯罪。而我们的行为及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讨要他曾承诺却一直未实现的四万元钱。在讨债过程中我们并无暴力过激行为,并不存在一审判决中所讲的为了达到抢劫被害人的财物的目的而实施了暴力。 2、我们并非是在其无意识的情况下对其施暴并抢劫财物。相反,木鸿章是想借还我钱的名义,再次对我进行性攻击而主动在信息中要求到我住处的,这是有信息可查的,而到我住处后他并无还钱的意思却对我动手动脚才引起了我的反感。
3、一审判决中说我积极参与作案,并无被强*之后"索债"的事实理由,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想想,如果木鸿章不是采取强*手段和我发生性关系,他会承诺给我四万元钱吗?他有身份有地位,我去告发他,他的损失何止四万元?这不是证据吗?
4、一审中所讲杀人是不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有内在联系呢?首先我已表明观点和当时的心态只为了讨债,而债讨回了我根本没有必要杀人。因为他曾对我的行为和承诺和我们发信息时他都说主动来住处找我还钱的事实,钱已讨回我为何要杀他?所以不存在我杀人的动机以及事实和理由。
三、我国现行提倡的政策是保护妇女儿童,在过去的时代,像木鸿章这种以奸淫、诱骗手段玩弄少女的行为是要判极刑的,而现在没有看清实质,不分析原因就对我这样定罪量刑是极不公正的。如果对这种社会风气不加制止,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悲剧发生。
四、在我国,恐怕现行的政策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法官进行判决,不是依照自己对法律真诚的信念,而是为了迎合某些外界对此案的议论和压力。自然,绝大多数法官还是凭自己的良心来进行裁判的,但也往往由于人类的弱点而犯错误。法官们对其活动的主要对象认识的极其肤浅,他们应该去关心一下社会现实状况,人类学、心理学,由于对于刻板,他们对人性的认识只是一知半解。他们只会以案审案,此案的发生有多种现在社会实在的丑恶,他们不敢去揭露,不敢去为社会的人类道德伸张正义。
五、我曾经也是个天真、稚嫩的孩子,由于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才走到今天这步田地。而在之前的19年内,我并无犯罪史,更不是那种十恶不赦的人。
在一审陈述时我已表明愿意认罪服法,用我今后一生的汗水和泪水来洗清我犯下的错误。请看在我年少无知,对社会的偏激,一时铸成大错,同时我父母已经年迈,只有我一个独生女儿的情况,给予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难道真的要剥夺我们的生命才可以体现法律的庄严和崇高的意义吗?此时,法律更应该体现其母性的、人性的一面,来宽容、接受我们这些因一时冲动而走错路的孩子。如今我已为自己的罪行在接受严酷的惩罚,在看守所认真改进和学习,这是有看守所的领导和同监在押犯人可以证明的。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看在我有心改过并积极改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用余生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一审判决对我的定罪量刑实属过重,特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该判。
新闻背景
2007年6月份,被告人张超在"天上人间"夜总会与被害人木鸿章认识后,长期交往,关系暧昧。
2007年12月上旬,被告人谢宏约其恋人张超一起到昆明,还有谢在昆识的朋友即被告人陈光吕。谢宏编造丽江有人欠他钱,请陈光吕帮忙一起讨债。12月16日,谢宏打电话通知陈光吕到丽江,陈光吕17日凌晨到达丽江。12月18日、19日两天,被告人谢宏、陈光吕陆续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等作案工具,在移动营业店购买了两张不需用身份证登记的"159"手机卡,并于19日将购买的其中一张卡号为15912229022的手机卡交给了被告人张超,被告人张超从19日下午14时22分开始用卡号为15912229022的手机不断地给木鸿章发短信联系,邀约相会。
19日20时许,被害人木鸿章驾车来到张超租住的出租房楼下,张超下楼将木鸿章接到房间,进入房间后被躲在门后的谢宏、陈光吕用刀逼住,谢宏持刀威逼木鸿章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后,由谢宏在出租房内看住木鸿章、张超、陈光吕两人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物,骑自行车赶到事前踩好点的丽江市医院门口的农行自动取款机上蒙面取出人民币2万元。
返回出租房后,三被告人商议后害怕木鸿章报案,决定将其杀死。被害人死后,又被三人一起碎尸,尸体共被切割成达260余块,并被抛置于多处。
案发后,被告人张超于2007年12月23日在丽江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宏、陈光吕于2007年12月25日在昆明被抓获归案。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提出控诉,一审法院判决三人构成抢劫罪,张超、谢宏判处死刑,陈光吕判处死缓。三人不服,均提出上诉。
特派首席记者温星 文 生活新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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