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xi]、中央军委主[xi]胡锦涛9月30日专程前往安徽省考察农村改革发展情况,定调新土改方向: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对于“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笔者又有想法了。
所谓“流转”土地承包权,也就是让农民承包的土地纳入法律保护的流通范围,让土地成为商品的同时提高土地的附加值,使拥有土地经营权的承包者能够最大量的赚取土地的差价。
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初期,出于对农民积极性的考虑,无疑这是改革开放所取的的最大成功,他解决了我国最根本的吃饭问题。在满足了绝大部分人的吃饭问题以后,要最大限度的利用土地这个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胡锦涛提出的“流转土地承包权”的方案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其中一个“流”字,一个“转”字,体现了土地在流通和转让过程中的合法性即将得到承认。
我们所说的“流”,应该是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中流通,我最担心的就是在流通的过程中,土地的附加值没有实现在土地的本身价值上,而是产生在土地的中间环节,也就是中介和税收,还有就是潜规则。
在中介,税收,潜规则,这三者中,中介是没办法避免的。如果说,中介是作为商品流通的媒介应该取得它应该得到的份额,那就是市场已经给予了它一块合理生存的空间。只是,这种中介要是产生在商品成交以后的提留,那么就应该值得考虑了,因为它已经成为了一种“费”,而不是服务以后的报酬了。这种“费”是一种变相的贿赂,合情合理的贿赂,只要存在着这种贿赂,土地的真正价值就会改变。
凡是流通,就会产生税收,这是人类社会产生国家以来的义务,土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也就会给税收增加新的来源,尽管以前有,但那是在国家征收以后的再分配,而不是目前胡锦涛主[xi]所说的“流转”。
土地是国有,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家把土地承包给了农民,当国家需要的时候,也就把土地收回来,再把土地承包给其他人,本身,这就是违反合同法的。既然跟农民签订了承包合同,在国家收回土地承包权的时候,最多的是给予补贴,从来是没有违约金的。如果没有违约金,那就是国家违反了合同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凡是违约,都得支付违约金。
在由国家回收或者撤销原来的承包合同给予农民补偿转变为“流转”以后,国家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违约”又做何解释呢?比如,农民把土地的承包权转让给了别人,是否违反了原来的承包合同?如果违法了,是否需要给国家违约金?因为你已经把土地转让给了第三者,要是你的转让是得到对方,也就是国家同意的,那不算违约。要是没有的到对方的同意,那就是违约了。所以,在解释土地“流转”这个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话要说,还有很多话不敢说。
在新一轮的“流转”活动中,人们最关心的不是土地的升值和利用问题,更多的是新一轮的“流转”会产生新一轮的“贿赂”,除了上面所说的“中介”这种灰色收入之外,在土地转让承包权的价码上,国家是有分类的有关规定的,只是到了下面基层,这些分类就会产生变化,这种变化是随着潜规则的定价来决定的。
在办理转让土地承包权的过程中,很多机会都给了潜规则生存的空间,就是没有空间,下面很多实权派人物也会给它创造空间。胡锦涛主[xi]能够释放土地“流转”的新思维,作为具体的执行者,也同样可以创造“贿赂”的新思维,所以,要出台土地“流转”的有关法规,没有制约“贿赂”的有关法规配套那是不会使土地“流转”迎乎民意的。
如果说“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新一轮的土改,那么,这种形式的土改应该存在很多微妙之处,大城市边缘和贫困山区的土地“流转”是不尽合理的。土改的目的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是科学性,效益性,也就是动作和效果的一致性。每一个项目都有它本身对土地的具体要求,那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就存在差距,这种差距是很悬殊的。
如果我们把“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种新思维跟重新评定成分连在一起来考虑,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很多不公平的因素和潜在的对抗意识。我国的土改初期,是依靠农民,主要是贫雇农来作为主力军的,土改的对象是富农和地主。新一轮的土改,刚刚相反,我们依靠的对象是新生的富农和地主,土改的对象恰恰是原来的主力军,这就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了。
还有很多话要说,但不好说了,要是再说,那就得被删贴了,到此为止,希望大家探讨!
-全文完-
▷ 进入黑寡妇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