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而致病的患儿已实行国家免费医治,但我觉得这还不够,还应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这是因为,纳税人出钱养了一批食品质监与质检人员,纳税人出钱养他们,不是让他们来吃白饭的,而是为了自己能吃到安全的食品。现在,既然这些职能部门失职了,他们没有把住食品安全关,所以,他们得对消费者,也就是纳税人进行赔偿。
以往,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按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直截向购买商家或厂家索赔。法律这样规定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并不是最完善的。因为,这实际上是免了第二责任人(如果制造与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厂家与商家是第一责任人的话,那把关的质检、质监部门就是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的第二责任人)的责,将他们应负的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这样的话我们还要质检与质监部门干什么呢,由消费者直截跟商家厂家到法院打官司不就行了?
并且,这种问责方式还有它的弊端,第一,消费者是个体,同商家与厂家比明显处于弱势,把矛盾转移到他们身上不公平。事实上,打不赢官司与最终吃亏的往往是消费者,也就造成有的消费者放弃上诉与维权。其次,由于原本属于责任人的质检与质监部门成了事件的局外人,他们不必对这些事件承担任何责任,因而造成其玩忽职守与不负责、不作为。由于这道至关紧要的第一防线的脆弱、失守与疏漏,至使假冒伪劣长驱直入、屡禁不止。
所以,正确的程序应该是这样的: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一经查实,则由质检、质监部门先行依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消费者的事情也就完了。至于质检与质监部门如何处置、处不处置商家与厂家,那是他们的事。
这样,对纳税人与政府职能部门都公平,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击将更具成效,还可杜绝与减少走后门,拉关系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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