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贪腐案是又一个“民主笑料”吗?
——熊飞骏
陈水扁“机要费”案曝光后,关于台湾“民主笑料”的话题在国内舆论界又有了新的“活材料”。
自台湾走向民主政治后,我听得最多的台湾民主话题竟然是“民主笑料”;而不是民主的优越性。在此之前的最大笑料是议员在立法院“打架”,为某个议案争论得面红耳赤甚至于拳脚相向。因为耳中充斥了太多的“民主笑料”,又没有机会去台湾实地调查,不可避免对台湾民主政治疑虑重重,经常不自觉地怀疑台湾民主是“伪民主”?台湾的人均经济水准和教育文化投资比大陆高很多,连他们都把民主折腾成“不伦不类”的“笑料”,我们就更没有条件实现“民主政治”了?“中国人不适合民主”的说法看来有一定的理论依据?
连我这个自诩对“民主”有很强悟性,认为遏制贪污腐败的最好药方是“民主”的中国人,也时不时会产生上面的疑虑,就更不用说对民主有“深刻成见”的芸芸众生了。
上述事例说明“一面之词重复三次就是真理”。公民享有平等的“话语权”才能走出“偏见”和“成见”,不被似是而非的“假象”和“假命题”所蒙蔽。
直到今年三月台湾总统选举取得成功,下野的国民党再度出山执政,竞选失败者表现出可敬的“君子风度”,政权在“枪杆子”之外完成平衡交接,我才发现自己对台湾“民主笑料”的理解掺杂有很深的偏见。
台湾民主的幼年期因为专制体制的惯性作用和人民对民主理念理解不深,难免会出现与民主理念相悖的“笑料”,就象新生儿刚学走路时的步态在动物和成年人眼中都是怪模怪样一样。但我们只要对新生儿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扶持,他就能很快学会走路,并成长为拙壮的青壮年。“民主笑料”是新生儿延生前的“阵痛”。如果不愿忍受“阵痛”,新生儿就不可能出生。如果对新生儿没有足够的宽容和耐心,新生儿也不可能成长为青壮年。
我们不能忽视民主笑料“可笑”背后的“可贵”之处,打架的立法院尽管丑态百出,但总比“该举手时就举手”的议会要好。
我们很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对新生事物求全责备,期望值过高;一旦与期望值不符就容易失去必要的耐心,转而怀念必定会走向死亡的旧事物。
议员在立法院打架的“笑料”因为马英九的当选逐渐淡出国民的茶余饭后谈资;陈水扁“机要费”案的曝光又再度为台湾“民主笑料”提供了新的佐料。
陈水扁在任期内通过虚报竞选经费,把高达2000万美元的选举剩余款汇往海外陈氏家族的私人帐户,由其妻子吴淑贞具体操纵实施。陈水扁居然在记者会上声称自己“不知情”……
陈水扁在职期间的所作所为与专制体制下的腐败官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一样以权谋私,一样“不诚实”说假话……
人们不禁要问:不是说民主是反贪反腐的“良方”吗?怎么民主总统陈水扁照样腐败不误?并且腐败数额还相当巨大呢?
陈水扁贪腐案真的是“民主”的过错吗?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陈水扁贪腐案的发生不是民主的过错。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检讨一下台湾早期的“民主成熟度”。
一个成熟的民主政治体制有三个要件:一是公民公开公平竞选各级政务官,使“领导人”尽可能是这个国家、地区的优秀人物,而不是善长行贿和“跑关系”的垃圾政客;二是对权力人物实行权力限制,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三是对在职官员实施严格的职务监督,防止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公器私用。
以民主政治的三个要件来衡量,台湾早期的民主政治是“不成熟”的。陈水扁能够随意支配动用数目如此巨大的“机要费”,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假帐”和“转移赃款”,说明台湾的在职政务官同样拥有“部分”不加限制的政治经济权力,并且在行使这一“非民主权利”时没有有效的监督措施。这说明台湾的早期民主政治只有第一个要件,而缺少后面的两个要件。所以台湾的早期民主是一种极不成熟的民主政治。
台湾的民主政治是从专制体制脱胎而来的,在早期阶段不可避免地会遗留专制体制的部分弊端,权力缺少限制和监督恰恰是专制体制的主要特征。在民主转型期,长期在专制体制下生活的台湾人民因为对民主政治缺乏了解,大多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民主选举上。只要不搞“圈定候选人”、“等额选举”和“暗箱操作”之类的“形式选举”;给他们以公平的投票权和竞选权,公民的心理就很容易满足,因此也就容易放松对民主政治另外两个要件的诉求。这样的“跛脚民主”政治一样容易滋生腐败。如果被民众选上的权力人物没有罕见的德操和荣誉感,他就极有可能在任期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因为缺少有效的监督他也很容易达到目的。就算因此失去民心在下次换届选举中下台,他也捞足够本足够他一生荣华富贵了。部分亚非拉民主国家之所以无法根治腐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民主政治保留了部分专制体制的残余,尤其缺少民主政治的后两个要件:权力没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总之台湾的民主是不成熟的民主,是有缺陷不彻底的民主。西方国家也搞竞选,也有竞选经费的使用问题,怎么就很少发生类似的问题?是因为那些外国人都是爱国天使吗?当然不是,如果有机会他们也同样会贪,只不过是没条件没机会而已。
所以陈水扁贪腐案不是“民主”的过错,而是民主政治里遗留的“专制残余”造成的,恰恰是专制遗毒造的孽。台湾人民以后要做的不是遗弃民主返回专制;而是全力消除民主政治里的“专制残余”,对“权力”制定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措施,使民主政治日趋完善成熟。
我国的“村官直选”之所以不能消除腐败,原因也是只有“直选”而没有对“在职村官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措施,村官一旦上任就可在辖区内为所欲为,在“不捞白不捞”,“捞够后哪怕洪水涛天”的末世心态下疯狂贪腐。
所以面对“村官直选”的伤心景观,我们不能把“村官腐败”归咎于“直选”的过错,不能走回头路;而是填补“村官直选”的政策漏洞,为在职村官设置一套完备的权力制约监督措施,尤其是不能让在职村官拥有公款和公共资源的支配权。
其次陈水扁贪腐案的很快曝光是“民主”的功劳!
政治体制的好坏都是“相对”而言的,再好的政治体制也不可能杜绝腐败,就象再完善的刑罚也不可能杜绝刑事犯罪一样。完善成熟的民主体制能够最大限度的遏制贪污腐败,但并不能完全杜绝贪腐。在贪腐问题上成熟民主体制相对于专制体制的主要优越性是:一是能使贪污腐败减小到尽可能低的限度;二是贪腐数量和持续时间有限,大额贪腐和长时间作案的可能性相当小;三是贪腐者都会受到毫不留情的追究制裁。
我想起了刘亚洲将军在谈到美国体制优越性时曾说过的那段话:“美国一是不犯错误;二是少犯错误;三是犯了错误很容易改正。我们则是犯错误;常犯错误;犯了错误很难改正……”
因为台湾的早期民主是不成熟的民主,所以陈水扁的贪腐数量很大,但陈水扁在民主政治下贪腐的代价一是才八年时间就被选民选下台;二是下台才几个月就受到法律的无情追究,一旦核实等待他的将是无情制裁。
津巴布韦元首穆加贝的贪腐渎职程度应该比陈水扁有过之而无不及。津巴布韦通货膨胀率高达百分之十万以上就是他腐渎行为的最好佐证。可他在元首职位上已经呆了三十多年,并且在造成津巴布韦经济崩溃后仍赖在总统位子上不走。津巴布韦人民也拿他没办法。
如果陈水扁在津巴布韦,他无疑会继续干下去,并继续疯狂地贪污腐败。国内司法机关根本没有胆量和权力去调查他的贪腐案件。
所以陈水扁贪腐案的曝光恰恰是“民主”的功劳!
今年曝光的晏大彬案一样有很深启发意义:一个财政收入不到亿元的国家级贫困县(重庆巫山县),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交通局长,在任期内聚敛了近三千万(已查实受贿数据2226万)“腐败资产”,相当于这个县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同时利用职权奸污了绝大多数公路女收费员……
如果加上晏大彬挥霍和向上行贿的款项,他的贪腐案就远不止三千万了。
如果晏大彬哪天当上了中国的元首,他就极有可能利用职权贪污三分之一个5·13万亿{2007年国家财政收入}的天文数字赃款?
更值得警惕的是:晏大彬贪腐案不是司法机关主动侦查出来的,而是晏大彬倒了八辈子血楣,碰上千万分之一概率的倒楣事自动曝光的?
请问中国还有多少个没有倒血楣的晏大彬?还有多少个晏大彬在继续疯狂作案?
我曾经和一个朋友谈论过“锁”的功用:
朋友说“锁”只防“君子”不防“小人”,所以“上锁”没有实质意义。
我说“锁”虽然只防“君子”不防“小人”,但“不上锁”则有可能把“君子”诱惑成“小人”。
如果某居民不在家时门户洞开,不是“小偷”的人在经过这家门口时也可能想到去里面看看。如果他刚好看到桌上放着一万块钱,先前没有偷窃意向的“侵入者”则很可能考虑顺手牵羊把那一万块钱拿走……
如果把这个例子引入政治体制,“上锁”就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民主”则是设计制造尽可能完善实用的“锁”。如果没有一把功能齐全的“权力之锁”,就是“爱民君子”也会在权力诱惑下成了“腐败分子”。如果有了那把“锁”,先天有腐败倾向的势利小人也没有机会以权谋私。
所以专制体制下的腐败分子并不都是“先天邪恶之徒”,主要是落后过时体制诱惑他们堕落成国家的硕鼠,主要是体制的过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腐败分子也是落后体制的“受害人”。
民主选举就是尽可能让“君子”而不是“小人”走上“领导岗位”;对权力设置有效的制约监督措施就是防止“君子”在权力诱惑下演变成“小人”。
我们要想成功的遏制愈演愈烈的贪污腐败,就急需设计一把功能齐全的“权力之锁”。
二oo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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