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其籍不知。乡试得举。性淫,好女色。少与之交,所结者皆为乡痞,远避之。
某日,马某居所宴。酣,马叹曰:“吾性好淫,众知。古有云:‘淫者,大恶也。’吾鄙之,淫乐胜于闺事乐。乡有姿色者吾欲淫之。大乐邪!村东柯某有女,颇姿,欲与其好。过其阁楼言语诱之,不从。今闻其丧,不得从,吾引以为憾事哉。”言罢,引酒以自酌。
席友顾某笑之。马问其故,顾笑不答,指马妻王氏。马意,诺与之妻。妻闻之欲死。马恐顾悔,遂书。顾收书,笑与谋曰:“明,汝混于乡众,至墓,匿墓后,吾以金引众。众走,汝撬棺,淫之。钉其棺,遂走。”马闻大赞甚妙,妻悲,与顾。
翌日,马施顾计,混乡众,至墓匿藏。顾诈,遗金。众为之引。马某尽其愿,走,遗金入棺,忘钉。众回,大惊。见金于棺,不洁。绳顾交与县令,不禁打,招马某。令差人捕。
马至,不惧,言甚秽。令怒,革功名,施以腐刑。惩其淫,罚金五十,重葬。子为奴,不入籍。顾杖五十,徒千里。妻啼,悲夫弃。令诺今五两,返乡。
乞,众唾,甚羞,自投于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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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