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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判决不究,国家赔偿不公康慨

发表于-2008年08月20日 上午10:57评论-0条

因举报贪官而受到无罪羁押509天的女开发商于瑾,终于在今年6月底收到一纸《共同赔偿决定书》,赔偿单位就是提起公诉的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和枉法判决的顺城区法院,这两个国家司法机关“各应当赔偿25274·40元”。

当然,那个贪官前抚顺市委书记周银校两年前就已经被判刑14年,于瑾冤案才能得以昭雪。

数年举报之艰险,被网上通缉,被诬陷涉黑,被枉判入狱,私人财产被拍卖,12岁的儿子被赶出家门,无家可归,到处流浪,因举报贪腐高官而弄得家破人散,这一切于瑾都默默忍受了。但法院作出于瑾无罪判决还她一个公道之后的善后处置却不尽如人意,给当事人又一次无奈的兴叹,只能发出天问:“究竟有没有人要对我的错误判决负责?”

于瑾被无罪关押五百多天,她认为对她作出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和错误判决的相关责任人也应该被追责。她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进行涉嫌“枉判追诉”的司法裁判,是有法律依据的,并非她无理或过分的要求。即使不构成“枉法追诉、裁判罪”,也理应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就明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于瑾举报贪腐分子周银校以后,就遭到顺城区公安局的追缉和顺城区检察院罗列莫须有的罪名,把民事纠纷贴上刑事标签而逮捕入狱。难道这些都象顺城区法院院长汪大同说的:“之所以会出现错判,是因为某些办案人员水平不高,工作不严谨,考虑问题不周密,程序上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汪院长还表示,没有考虑过追查相关责任人的问题。

水平再怎样不高,民事和刑事总应该区分得清楚吧?这是搞司法工作最基本的常识,如果连民事和刑事都分辨不清,还有什么资格在司法部门混!

当时,顺城区公、检、法部门在上边那只黑手的指示下,为了媚上不惜出卖良知,捏造罪名,昧心判决。似这等明目张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是故意知法犯法的重大违法行径,而相关责任人大多并未受到追究,有的居然还升职。公道何在?法理何在?

顺城区纪委负责人表示,由于无人举报,他们尚未介入此事件。市人民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负责人干脆说不了解此事。如果不是官官相护,就是严重的官僚主义,麻木不仁。

贪官的落马于瑾是有功的,不给奖励这且不说,就连法律规定的赔偿也不到位。《国家赔偿法》颁布13年来,是所有的法律文书中最受垢病的一种,被认为是“实施最差的法律之一”。佘祥林背着杀妻的罪名,冤枉服刑11年,连一分钱的精神赔偿都得不到。相关单位想方设法推脱责任,逃避赔偿,这是因为国家赔偿法有这样的要求,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可以理解深圳市每年预留的国家赔偿经费是5000万元,年终时一分钱都没有花掉。如果把这种“节约”、“悭吝”的精神放在日常办公开支上,深圳可以替国家每年节省若干千万个亿。

正是基于这种龌龊心态,于瑾只获赔每天不到100元的赔偿费,远低于她身为房地产大老板的收入。而且她付看守所的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也不退赔,就遑论精神损害金了。

《国家赔偿法》之所以执行不力,执行不公,就因为有“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如果要认真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司法责任,连带的也就要相关单位、人员负责赔偿,这就是为什么相关单位、个人千方百计推卸责任、官官相护,很大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除了对受害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外,还警诫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办案,公正办案,不循私,不枉法。否则按错误大小分别担当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国家出台赔偿法完善了司法行政制度,是一件大好事。但基层司法单位、执法人员念歪经,为了一己之私,隐瞒事实,销毁证据,上下串连,官官相护,置受害人权益于不顾,严重损害政府形象,这就无怪群众讥《国家赔偿法》为“国家不赔法”。高层领导应该明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这种罔顾法律尊严的违法行为予以高度重视,严肃查处,以免使受害人伸雪冤屈以后又蒙受第二次的冤屈。(2008·8·2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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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汪保生点评:

国家行政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一些人利用手中之权力颠倒黑白,徇私舞弊,包庇纵容,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