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法简称《爱情法》,是在《婚姻法》基础上做的补充,和《婚姻法》有同样的法律行使权利,并与其共同规范和限制公民的行为。
第二条:无生活能力者不得去爱,也不得接受无生活能力者的爱,但是可以接受有能力者的爱。
第三条:16以上18下以下公民,年龄相差10岁的失偶者不得相爱,既16到18岁未婚男子不得去26以上寡妇,16到18未婚女子不得去爱26以上光棍。
第三条:未婚有孩者,其孩跟有经济能力者过,男女双方取消他们今后行使爱的权利,但可以被爱。
第四条:公民不得以任何伤害他人的形式去实现自己的爱情权利,同时必须取得家人的允许。
第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爱,可以被爱。
第六条:·······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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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古刹昏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