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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两难选择康慨

发表于-2008年07月31日 下午4:29评论-0条

7月10日,郑州市巡警在一家双汇连锁店内抓到一名中年妇女偷冷鲜肉,该妇女说,孩子在郑州上学已花了上万元,因买不起肉有两个月没有吃肉了,想让儿子回家吃好一点,才想到去超市偷肉。超市知晓原委后,主动放弃法律追究;民警下不了处治她的决心,只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记者拍照时妇女以头撞墙,说儿子正上高中,怕他看见后没法生活。记者便立即中止拍摄。无论是超市、民警和记者,都没有对这位“偷肉妈妈”仔细盘问,连她的名字都不知道。这不是纵容犯罪,是道义上的宽容,是对弱者的同情与怜悯,让冰冷的法律散发出融融暖意。

面对于情可悯,于法不合的事情,“情”与“法”就会激烈碰撞。

“法不容情”。不论何种原因何种理由,偷窃是一种犯罪,必须受到指责和禁止的可耻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位母亲纵有一千条理由偷肉,也属于不劳而获的可耻手段,她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但网上的声音一片倒向这位“偷肉妈妈”,报以同情和宽容,把质疑矛头指向社会。

笔者由此联想到去年5月18日,沈阳一个16岁少女黄娟因饿极在东陵区榆树屯农贸市场旁的兴客隆便民店偷面包被店主抓获,店主恶狠狠地声称要把此事告发到学校,并且拒绝一好心女青年为黄娟付面包钱。黄娟感到无颜面对老师同学,选择自杀了此一切。一朵刚要开始绽放的花朵就此萎谢。当人们看到黄娟千余字遗书上写着“我错了,但我真的很饿”时,不禁泪流满面。那便民店的店主理直气壮地说:“死就死了呗,和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抓小偷错了么?”

舆论也是一片倒向“小偷”黄娟,同情她的孤苦无援;指责店老板冷酷无人性。“情”与“法”在激烈碰撞。

偷窃是违法的,民警不忍治理偷肉的“小偷”融情于法;店主抓偷面包的“小偷”法不容情,似乎都对,又似乎都不对,“情”与“法”的两难选择!

“情”“法”碰撞在西方法治国家也时有发生。1935年,时任纽约市长的拉古迪亚在纽约贫民区一个法庭旁听一桩面包偷窃案庭审,小偷是一名老太太,她嗫嚅地回答法官的话:“我需要面包来喂养几个饿肚子的孙子,他们已两天没有吃东西了。”法官裁定必须秉公执法:或罚款10美元,或10天拘役。老太太当然拿不出10美元,否则何必偷面包呢?他选择拘役。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审判结束,市长拉古迪亚站起身,脱下帽子放进10美元,然后面向旁听席听众说:“现在,请每人另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在场的每个人默默捐出50美分。

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应该让每个社会成员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让每个人不饿肚子吃得上肉。

让百姓过着不知肉味的日子,过着肚子真的很饿的日子,这个城市和社区难道不感到羞愧吗?对它的冷漠难道不应该处罚吗?

那个美国纽约市市长给我们做出了榜样。(2008·7·31·)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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