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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褦襶子

发表于-2008年07月25日 中午1:50评论-24条

昨日,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报道一起弑父案。主持人感情丰富地介绍了整个案情经过。对于一对因家庭暴力杀害丈夫与父亲的母子,予以了极大的同情。同时,还阐述了法律依据。这样的现象在中国已属常见,其现象频频发生,不能不说与媒体非理性报道与法律的缺陷有着难以割裂的关系。

一个家庭,父亲经常对母子施加家庭暴力。母亲经常在暴力后,向儿子诉苦。久而久之,在儿子心理种下了仇恨的种子。从中国国情来讲,母亲的作法虽然缺乏理性,可是不教而杀为之虐,就中国的教育程度而言,也属正常。儿子在一次被父亲暴力相加后,滋生杀害父亲的念头。这个十五岁的孩子,到市场买了点农药,放到水杯里准备药死父亲。结果在孩子设计实施时,水杯意外被家中的狗碰倒,狗喝了此水被药死。此现象被母亲目睹,在母亲的追问下,孩子倒出实情。悲剧本该到此为止。可是这位成年母亲,却在愤怒的感情促使下,以丈夫喜欢那条狗,怕丈夫看到狗死了打她们为由,与孩子合谋,将两包毒鼠强下到面条里,药死了父亲。事后,母亲解释说,看到丈夫端起面条(还是孩子的姨夫上门,为一琐事向这位被药死的父亲致歉,把面条端给了这位被药死的父亲),心生恻隐,刚想制止,结果丈夫三口两口就把毒面条吃下去了。

喊一句话,会比吃面条的时间还长吗?还是这位母亲欲置丈夫于死地。至少她把丈夫可能因此对她的报复看得比丈夫的生命还重要(因为当时孩子的姨夫在场,不存在其终止犯罪当场被报复致死的可能)。这种恻隐说法鬼相信!可是法官相信。主持人相信。

法律倾向保护弱者,这本无可厚非。家庭暴力也的确是社会顽疾,是和谐社会极不和谐的因素。是缺乏人性的表现。然而面对生命,之一切又都必须退而求其次。不能成为剥夺生命的理由。在古代,东西方在弑父弑母问题上都不约而同地都采取了处以极刑的惩罚。如今,人类文明进步了。法的内容变了,可是法的本质作用没有变。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以有投案自首表现(这位母亲与儿子都投案了,可是他们都不同程度地隐瞒了案情),悲剧的发生又是有家庭暴力这个起因的,所以从轻判决母亲无期徒刑,儿子被判6年有期徒刑。客观上讲,这位母亲不仅害了她自己,更重要地是害了儿子的一生。孩子在弑父的阴影下与传统道德的社会氛围里,无论从内心还是生活环境,都将痛苦艰难地终了此生。一个成年人,如此丧失理性。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内媒体对于同类案件极具感情倾向的非理性报道,与法律判决中感情与法的混淆。

信息时代,即使不会上网,电视广播也使当今中国社会基本不存在信息死角了。一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众多同类案件的误导下,知道在家庭暴力下杀人,一般不会被判死刑。所以一些心胸狭隘的妇女,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假子女之手,向家庭暴力制造者父亲伸出夺命之手。

关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早已经有法律学者提出异议。法律是严肃的,是严格界定人的行为的准则。岂能因为犯罪者的态度,就有所改变?现代法制建设,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面前的公平性,都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过程中,人为的成份。以严格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代替人为的审判。因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严重违背时代法律宗旨。投案自首,应该在审判过程予以考虑,可是其对审判的影响程度应该严格限制,不应该占太大的比重。就说投案自首,也未必都是对自己行为的悔过。其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是明知顾犯,是对法律的蔑视。象本案那位母亲,虽然可怜。可是她主观杀人的态度非常明确,至于最后的悔意,纯属画蛇添足。吃饭吃得再快,也没有喊一句话的时间长。她要是真有悔意,喊一句,哪怕那位被毒死的缺德的父亲,少吃几口,也许就会拣条命。即使最后还是被毒死了,也算其主动终止犯罪。然而她要看着丈夫把一大碗面条吃完。当时有一位成年男人孩子的姨夫在场,不存在终止犯罪,遭到被害人报复致死的危险。其主动杀人意图再明显不过了。如此枉法剥夺人生命,不被处以最高刑罚。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审判中以家庭暴力为由,从轻判决,是对法律精神的亵渎。家庭暴力应该服法,可是不是这种法外私下处置。这等于纵容私刑。

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也有少数的男性)是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受法律保护的人,更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这场悲剧,发生在那位被毒死的父亲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时,或者当狗被毒死时,父亲已经到家。嫌疑人母子没有时间躲避保护自己。还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从轻处罚。

少年犯罪,法律规定从轻处罚,是因为少年的心智还不够成熟。可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其适合其智力水平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减轻处罚的部分,应该是与其心智不相适应的部分。而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例中,这位十五岁的孩子,连续两次谋杀其父亲,负有监护责任的母亲不但亲自参与犯罪,还伙同儿子一起犯罪,有教唆之嫌疑。理应从重处罚。

犯罪父亲,本来应该在他活着的时候,由母亲携孩子通过法律予以惩罚。时代文明,对于离婚给予夫妻双方相同的权力。这对母子,完全有权利,有机会采取正常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他们选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实施家庭暴力的父亲应该受什么处罚,应该由法律来决定。这对母子在父亲实施家庭暴力时,姑息纵容,对此也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些什么生活顾虑在母子二人决定毒杀父亲时,已经不能成为理由。既然决定除掉父亲,说明离开这位暴戾父亲她们也能生活,并且准备如此生活。而离开这位父亲并非没有其他途径。因此选择毒杀父亲纯属一种法外报复行为。此行为不严惩,这种丧失人伦的悲剧将越来越多,人性得不到尊重,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法情虽然不完全对立,但也决不能混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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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首号狼柔情点评:

当情与法在人性周旋之时
哪怕是和谐社会,都无法被这些事物所清洗
那么我们所做的,就是当其本身在还没蔓延的时候
彻底的删除或者抵制
只是任务是艰巨的,我们的效果还是有待考察的

文章评论共[24]个
妙歌-评论

      本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却不应采取这样手段至人于死地。 问好作者!
  【褦襶子 回复】:害人害己,把自己陪上,不值得。从私代价太大,从公影响社会秩序。本来可以解脱的,走这种极端太缺乏理性。感谢驻足拙作。问好。 [2008-7-25 17:12:54]at:2008年07月25日 下午4:54

浅草闲阳-评论

褦襶子老兄,又见佳文,你的观点总是那么具备震撼力!
  【褦襶子 回复】:能得到老朋友肯定,深感荣幸。希望看到老朋友更多力作。晚安。 [2008-7-25 20:15:29]at:2008年07月25日 下午6:50

尘世祥人-评论

好呀,建议打印10000000份,让更多的人看看。祝福作者!
  【褦襶子 回复】:感谢朋友鼓励!晚安。 [2008-7-25 20:16:42]at:2008年07月25日 晚上7:00

烟雨首席志愿跟贴者-评论

总是这些事把我们的同情心都磨灭给没了,世间也不再有怜悯。
  【褦襶子 回复】:同室操戈,父子相残,终不是件令人欣慰的事。家庭暴力应该受到惩罚,可是不是这种两败俱伤的做法。感谢朋友驻足拙作,晚安。 [2008-7-25 20:19:58]at:2008年07月25日 晚上7:18

紫竹风-评论

我该怎么说呢?人总有不得已之处,尤其是处在弱着的地位上,或许不是我们想像的那么简单,就像我们在谈论范老师的时候,总是缺少对他的舍身处地的思考,所以难免只用道德的眼光来衡量与评判,这样便有失偏颇。
  【褦襶子 回复】:有一定道理,可是这样的事与范现象有联系,也有区别。但有一点,大家应该期待的是家庭暴力受到惩戒,遭受家庭暴力的弱者开始新的生活。而不是用自己的终身监禁与儿子终生精神禁锢加六年徒刑来惩罚家庭暴力制的造者。也许当事人存在着无奈,但社会应该为她们寻找一条也路。而不是两败俱伤。上文回复,希望能够让阁下明白本人的观点。制止悲剧,让人间充满和谐。晚安。 [2008-7-25 23:19:12]at:2008年07月25日 晚上10:14

紫竹风-评论

同样的,一个总是遭受家庭暴力的母子,也是很难有理性的思考,至于离婚对那女人来说或许也只能停留在字面上,不是轻易就能成形的,要不然也不会因为一条狗死了就吓到那种程度。情与法是不能混淆的,而舆论导向一定要把握住关键,但是我想在这里,一个女人如果可以让她选择,她是宁愿离婚也是不想杀人犯罪最起码被判无期的牢狱之苦的吧。
  【褦襶子 回复】:也许当事的女主人公受环境制约,无法理性思考问题。毕竟我们不是当事人,不能主观臆测当事人的感觉。可是舆论不能缺乏理性,惩罚家庭暴力我举双手赞成,可是搭上自己再赔上孩子一生的精神痛苦,就犯不上了。也的确是缺乏理性的。舆论应该为这样悲哀的女同胞寻找一条解放之路。亵渎法律是危险的,当法律失去尊严,可以令人因为认识而左右时,它也就失去了保护弱者的价值。如不及时严肃我们的法制,妻子可以用杀夫来解决家庭暴力,那么丈夫就可以同理,在生命受到威胁时,去伤害妻与子。要知道人是有智慧的,一个生命受到威胁的场景是可以人为创造出来的。比方说,如果哪天一个制造家庭暴力丈夫,发觉妻子要毒死他,他要是找借口吃下少量的毒面,然后以中毒为条件,完全有同样的理由杀毒妻与子。法律也会依据同样理由,从轻判决的。所以这个做法不能发展下去,要知道法律的漏洞不仅受家庭暴力的人可以利用,制造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特定情景也可以利用。即使司法部门介入,又如何鉴定中毒人员知道不知道自己中多少毒?知道不知道自己会不会死?既然无法鉴定,一个被谋杀的人,在被谋杀过程中杀死谋杀他的人,法律不也会凭借同样的道理从轻处罚么。所以私刑不可以纵容。无论是妻子遭受暴力,还是丈夫谋杀,都应该报警,让法律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男人因为制造暴力被家人谋杀自己发现后,即使判断自己可能活不成了,也不应该用最后的能力去行私刑报复杀死毒害他的妻与子。我这只是举个例子,类似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遭受家庭暴力值得同情,可是法律必须严肃起来,只要客观上任何一方存在着不杀人就能解决问题的机会,决不可以凭臆测此后会遭到什么样的报复,或者自己中毒活不成了,并以此剥夺他人生命。要知道生命是可贵的。即使一个制造家庭暴力的男人,真的在被毒杀时发觉,最后一点机会也应该用来报警,而不是自己来杀死下毒的人。除非对方正在继续实施犯罪。我们看到遭受家庭暴力那些无奈妇乳,自然会同情。并希望法律因为她们遭受家庭暴力,对她们的主观杀人行为从轻发落,殊不知,如此不但给一些类似仇恨冲昏了头脑的女人杀人的机会,而且还可以会象文首所提到的现象一样,害了自己又害了孩子。最好的方式是在家庭暴力刚刚出现时,就及时制止,或者离婚分开躲避。虽然制造家庭暴力的男人常常会给欲脱离家庭暴力的妻与子制造种种麻烦,甚至危险。但这绝不可以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借口。尊重生命,是文明社会的首要法律义务。离婚的障碍再大,还大得过无期徒刑吗与孩子六年的牢狱之灾与终生生活在杀父的阴影里,遭受世人的精神凌辱?不管什么原因,大家想想,我们的社会会接受一个杀了自己父亲的人吗?哪怕这个父亲再不是东西。范美中只不过拿他的母亲打了比方,并没有真正在危险时丢下母亲,都差点被唾沫淹死。中国社会,世人常常喜欢将别人设想得道德败坏,来映称自己的道德平庸。那些谴责范美中的人当中,有多少是道德高尚的?真正道德高尚的人不会那么丧失理性。许多在抗震救灾中的英雄,都表示对范的行为理解。因为他们经历了,知道在那大自然恐惧下,人的心理(精神)与生理都会因为自身的健康程度而有不同的反应。可是毕竟这样的人太少了。其实最可悲的是那个孩子,他一生在生活在痛苦与被歧视之中。虽然他是被法律制裁最轻的,可是生活对他的精神制裁太重了。如果当时那个母亲阻止了儿子,哪怕带着儿子消失在现实中(既然准备杀人,就有了赴死的勇气),不也比自己身心无期徒,儿子精神无期徒好得多。舆论不要在这方面再误导遭受家庭暴力的女同胞们了。给他们指条光明的路吧。任何人,想要消失在当今社会人海中,都不是件什么难事!晚安,今后还请多指点。 [2008-7-25 23:11:50]
  【紫竹风 回复】:我想有一点你绝对是对的,那就是这件事中的孩子他是最大的受害者,母亲没有起到一个很好的教育与引导作用,并且纵容了他,这绝对是母亲的不对.而在法律那里,我们也不该介入太多的人情因素,应该绝对来维护它的公平与公正,并且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让人意识到她错在哪里,是不是还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而不是走向极端这一条路,更不能给人以误导,甚或有可能教人以暴制暴的犯罪. [2008-7-26 22:22:50]
  【褦襶子 回复】:朋友的话很有道理。在与众网友探讨这种现现象时,大家认为无论法官还是律师,他们的职责不在于惩[已过滤**]除恶,也不在于维护道德正义,而是维护法律正义,只有法律正义得到真正维护时,才能由此at:2008年07月25日 晚上10:16

大陆漂移-评论

作者很理性,关注现实,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佩服。
  【褦襶子 回复】:感谢朋友道义上的支持。晚安。 [2008-7-25 23:12:57]at:2008年07月25日 晚上10:33

幽香淡雅-评论

拜读了!
  【褦襶子 回复】:感谢驻足拙作。问好。 [2008-7-25 23:13:29]at:2008年07月25日 晚上11:09

三笑“红颜”-评论

z支持一下
  【褦襶子 回复】:感谢驻足拙作!问好。 [2008-7-26 14:44:49]at:2008年07月26日 中午2:43

龙萍儿-评论

凡事都有个度,这对母子做事过了度,但作为父亲的那个人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家庭暴力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我想这对母子可能没有出路了,才出此下策。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男人要有家庭责任感,要爱护自己的家人,否则有一天,你的行为给家庭造成了伤害,最后受伤害的是你自己。同时,女人受到伤害时,要助于法律,不能以身试法,况且本案又把孩子扯了进来,这给孩子的一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可见,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和谐,你我他都有责任。问好了。
  【褦襶子 回复】:感谢留下真诚的观点。阁下说得有道理,问好。 [2008-7-27 0:35:39]at:2008年07月26日 下午5:50

文清-评论

凡事应有度,但现在许多时候的许多事是没有度的范围的。问好先生!
  【褦襶子 回复】:国人喜欢感情用事,不习惯秩序。感谢老朋友驻足拙作。谨祝祺安! [2008-7-27 14:51:46]at:2008年07月27日 中午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