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颁布的《高中语文新课程标准》,对于选修课的特点做了很好的说明:让学生有选择地学习,同时也还承担“基础性”的教学任务。“让学生有选择地学习”,应该理解为“教师让学生有选择地学习”,这样的话,就可以这样理解了:既然“教师让学生有选择地学习”,那么教师就可以对于选修课有选择地教学,这样的话,对于选修课的教学的主导权仍然还在教师的手里。而“课程设计思路”的第八条又指出:“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未来就业的需要或所报考学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水平层次,选修有关课程。”根据这一“课程设计”,对于选修课学习的主导权又推给了学生。这岂不矛盾?
在“课程设计思路”的第六条又明确指出:学校可根据本校的课程资源和学生的需求,按照各个系列的课程目标有选择地开设选修课程。“根据本校的课程资源”这一点还很好操作,而“根据学生的需求”恐怕就很难操作了,众口难调啊,万一有好多的学生“需求”学习《红楼梦》或《三国演义》呢?在“学校可根据本校的课程资源和学生的需求”这句话中,用一“和”字点明了学校“按照各个系列的课程目标有选择地开设选修课程”的前提条件:“本校的课程资源和学生的需求”。能够做到这一点恐怕还真的好难!教师只好按照一贯的做法——高考考什么教师就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的原则——去实施教学。
《高中语文新课程标准》对选修课程设计了五个系列:诗歌与散文(b),小说与戏剧(c),新闻与传记(d),语言文字应用与探究(e),文化论著选读与专题研讨(f)。师生拥有的选修教材只有《写作》、《现代散文选读》、《唐诗宋词选读》、《传记选读》、《〈史记〉选读》,“小说与戏剧(c)”系列的选修教材哪里去了?至少教师应该拥有一套吧!《高中语文新课程标准》还对高中生的语文水平分为三个层次,“学生修满必修课的10学分”为第一层次,也就“达到高中毕业的最低要求”;“学生修满必修课10学分后”,再“从五个系列的选修课中任意选修4门”,方能“达到报考高等学校的最低要求”;“达到第二水平层次的学生”,“可再从这五个系列里任意选修3门课,获得24学分,达到最高学分数”。高一和高二年级上学期这一年半的时间,按照教学计划就结束了必修课学习,能不能这样理解:但凡高中毕业只准备就业不准备升学的学生,高中学制为一年半?而事实上的情况是:1、几乎所有的学生上高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升学(笔者可以人格担保);2、所有的学生(提前考上大学少年班的除外、中途退学的个别学生除外)的高中学制都是三年。
对于选修课的教学,就目前来说还根本没有形成体系,好多学校也根本没有注意到必修课与选修课教与学的区别,更少有教师去思考这方面的问题,一般都是本着“跟着下、不害怕”的原则,亦步亦趋。不得不承认,对于选修课的教学,我也是这样,按照“统一步调”的惯例,只引领着学生学习了《唐诗宋词选读》和《〈史记〉选读》两门中的部分课文,如此算来,我的学生权当是又获取了4学分,再加上必修课的10分,每个学生的学分已经获取了14分!处于《高中语文新课程标准》规定“高中生的语文水平”的第一层次与第二层次的中间!而《写作》、《现代散文选读》、《传记选读》从来也没有指导学生学习过,更别说讲授了。而《高中语文新课程标准》规定学生修满必修课学分后,从五个系列的选修课中任意选修4门,总共获得18学分,才能达到报考高等学校的最低要求。众所周知,高三整个学年都是进行复习,迎接高考,如此说来,我的学生就达不到“报考高等学校的最低要求”啦?事实上,按照惯例,一样的能参加高考!更何况,目前实行的“学分制”到底是怎么回事、如何去操作、怎么去管理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走走形式而已。
《高中语文新课程标准》也规定了选修课的特点是:让学生有选择地学习,同时也还承担“基础性”的教育任务。在这里,用“同时也还”四个字不但点名了必修课的“基础性”教育任务,也特别强调了选修课的这一教育任务。如何理解“基础性”,一直困绕着一线教师,尽管各种解读都说的天花乱坠,而更多的教师与我一样,把“基础性”理解为“注重基础知识的积累、落实与应用”,这样就把问题简单化了,也便于在教学中实施。既然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教学都“承担‘基础性’的教育任务”,那么,在实际的教学中,就懒得再去区分二者教学的区别了。“注重基础知识的积累、落实与应用”,无非就是注重字音、字形,近义词辨析,熟语(包括成语)、标点符号的运用,语病判断,语言衔接,名句默写和扩、缩、仿、改、换等语言综合表达。教师在教学上没有区别必修课与选修课,学生当然在学习中也就对于教师给“选修”的课与必修课一视同仁了。如此说来,对于选修课的教学与学习,还有待于广大一线教师进一步的去研究,说真的:选修课,想说爱你不容易!
网络逍遥居士2008年7月21日于静心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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