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人们已逐渐发现网络的威力无比强大。
去年12月29日,北京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自己家中跳楼自杀,留下最后一篇博文《不说再见》,并上传丈夫王菲和“第三者”东方合拍的照片,立即引起网友的热议。网络“人肉引擎”强势发力,王菲、“第三者”以及王的所有直系亲属个人资料成为网络“人肉搜索”的目标,一一公布在网上,日夜都有网友拨打电话给他们求证。甚至他俩供职的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公司对外的电话也被打爆。公司惧于网民压力,宣布王菲、东方“暂停工作”,用人单位体验到了网络的强大。他俩辞职后,也无别的单位敢聘用他们;上海网友在广告行业下了“封杀令”,永远封杀王菲,使王菲在人生道路上步履维艰。今年3月,王菲把两个网站告上法庭,时人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人肉搜索”起于2001年“猫扑网”,最初不过是帮助网友搜寻一些信息,近年才兴起借助众多网友渠道搜集有关人员的各种资料,不外乎是两种人,一种人备受世人景仰的道德楷模,如青岛市的“微尘”,公众亟待知道这个行善不留名的人是何方圣贤。另一种人就是象王菲这种引起公愤的道德沦丧之辈。
今年6月24日《东方时空》播出《“人肉搜索”之惑》后,又引发网络这一新兴功能的争议,这次争议范围已扩大到网外。有人说它是“网络暴力”,既然是“暴力”,当然属非法、违法范畴。从法律角度来说,“人肉搜索”到的资料,均属个人隐私,没有得到本人允许便予公布,便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王菲便是据此起诉,法院也受理了,可见此说合乎法律。
但网络与现实有根本性的区别,现实中的“暴力”是“有形”的,“网络暴力”是无形的。譬如现实中贴出一张“通缉令”便具有法律效力,除公安机关谁敢玩这种违法的游戏。网民在网上发出“通缉令”不算违法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机关除外)。现实中以法律标准来裁判一切人和事,网络则以道德标准来裁判。
由此观之,被“人肉搜索”跟踪的对象不是有口皆碑的大善,就是千夫所指的大恶,尤其是大恶,更是“人肉搜索”追击的目标。从道德角度来说,笔者支持“人肉搜索”这一特殊功能。“人肉搜索”不是一个网友在“搜索”,而是成千上万个网友在“搜索”,这就验证了“公道自在人心”这句民谚的正确。如果不是人人喊打的“老鼠”,这么多的网友在追踪事件的原委,岂非都是盲从?因此,众多网友在发力,不是受哪个人的挑动,而是本人对事件的是非人物的善恶做出了判断后付诸行动。也不能排除有误伤的时候,因此第一张帖的真伪至关重要,但假的就是假的,经过“人肉引擎”的发力,真伪立见。
就以王菲这一案例来说,在现实中,王菲对他妻子的自杀,在法律上他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从而逍遥法外,尽管他道德败坏,法律也奈何他不得。网络正是弥补了这一法律盲区,代替法律(也是社会)申张正义,此举大快人心,何错之有?
专家也肯定“人肉搜索”只要引导得好,利大于弊。“人肉搜索”宗旨是惩恶扬善,具有侠义精神,锄强扶弱精神。现实社会“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太多,“正不压邪”的社会现实使得人们个个都作“旁观者”,其实多数“旁观者”都具有正义心,内心都升腾起一股怒火,摄于强权当道,敢怒不敢言而已。
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发泄内心的不满,不必害怕强权报复,因而虚拟社会中打抱不平者比现实社会中多出百千倍是可以理解的,不象有些人说是在瞎起哄。
争论的焦点触及到法律:擅自公布他人的资料,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国有国法,网有网规,这个问题只有政府网监和网站有权作出“司法解释”。
鄙人认为,公布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名称、职务、汽车牌号等等资料,其作用相当于“示众”,证明确有其人确有其事,“人肉搜索”的功能也不过就在于此。比起社会上印制大量私人资料出售,也不见有追究谁的法律责任,网络的搜索又算得了什么!
由此鄙人不禁联想到,私人资料属于法定隐私权,不能随便公诸于众。公务人员是公众人物,不应有什么隐私,如他的收入,公众可以曝光并质询,如果公务员的个人资料公众一无所知,如何进行监督?因此笔者忽发奇想:把贪官纳入“人肉搜索”跟踪对象,贪官必死无疑。(2008·7·8·)
-全文完-
▷ 进入康慨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