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到底有哪些职责?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北大毕业后在四川一所中学任教的范美忠只顾自己仓皇逃命,甚至没有提醒学生一起逃生。不仅如此,这位人民教师事后又冒天下之大不韪,发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骇人表白。范美忠幸运地逃避了钢筋混凝土的砸埋,却注定逃不出道德的伐挞,一时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我也是一名教师。说实话,我对教师职业的内涵与职责并不十分明了。传道授业,教书育人,无疑是教师工作的本质。至于危难面前奋不顾身舍己为人,我一直以为那只是崇高美德的呼吁,并非教师的法定职责。教师有权像普通人一样,选择或者拒绝崇高。因此,一直以来,我没有足够的底气对范美忠的逃跑愤愤不平横加指责。设身处地,如果我当时处在范美忠的危难境地,我也不敢保证自己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学生的生命。当然我也不可能具备范美忠那样触犯众怒的坦诚与无畏。
于是我竭力要弄清楚一个问题:教师到底有没有舍己为人保护学生的法律责任?我可以肯定地说,关于这个问题,包括我在内的千万教师,灾前并没有认真思考过。师德楷模,英雄形象,每一个时期都会涌现,震前有车轮下抢救儿童的殷雪梅老师,震中有双臂护住四个学生自己以身殉职的潭千秋老师,他们无疑是高尚的,其人其事,敬仰之余,我们通常仅仅定位于道德的范畴。
是范美忠的本能一逃和骇人一说,促使我不断地反思教师的职业内涵和法定职责,而反思的结果令我羞愧和汗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灾难降临之际,保护学生是学校的法定职责。灾难降临之际,保护学生是学校的法定职责。换句话说,教师对学生的义务,不仅仅是传授文化知识,还有人身安全的保护。这样的义务在平时教师很少有履行的机会,但在灾难发生的那一刻,其履行与否却直接关乎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安危。
法律告诉我们,在灾难面前,教师除了保护、救助学生之外,没有别的选择。逃避,弃之不顾,是对义务的违反,是对法律的背叛。等待的,将不仅仅是道义的谴责,还有法律的责难。
至此,我终于明白,法律赋予教师特定的职责,教师职业的伟大也就超越了崇高美德的光环。军人,不能因为战场危险而临阵脱逃;消防队员在火灾面前,不能因为危险而拒绝救火;人民警察,面对歹徒行凶,不能因为危险而退避三舍;教师对学生的保护之责,自然也决定了在危险之际无权选择自顾逃命而置学生于不顾。
我那些危难之际舍己为人的同行们用生命和鲜血向千千万万的教师书写了一份庄肃而高尚的法律文告:我们是特定职责人!
-全文完-
▷ 进入尔碧的文集继续阅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