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辛亥革命,特别是新文化运动以来,在古老的土地上构建民主社会就成为中国的梦想。只所以是梦想,是因为几千年的专制文化积垢太厚,太沉重,太黑暗。有你没我,你死我活,不共戴天,一山不容二虎的独龙意识根深蒂固,因此帝王专政被推翻之后,各路英雄不能罢兵相容,要做最后的决斗。所谓的主义不过是鼓动群众的旗号,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革命真理,也无非有枪就是草头王的土匪道理。蒋氏集团毛氏集团都没有真正接受民主的价值观,他们的价值观与项羽集团刘邦集团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就是打天下坐江山胜者王侯败者寇。
胡适一派曾经对国民做过民主教育,鲁迅一派也对国民的劣根性做过深刻的批判,没等普及开来就发生了变故。民主社会是国家,当然有国家利益。一批热血的五四青年,因不满某些民主国家的不公平对待,就放弃了实现民主社会的追求,选择了暴力革命。于是,中国有史以来最先进的两大政党,发动了人类有史以来最为惨烈的争权战,牺牲民命上千万。共[chan*]党胜利了,做稳了大陆的江山,国民党失败了,退守台湾。毛氏民主是夺权的政治运动,不是民主制度的建设。尽管毛氏共产主义破产,既得利益集团也没有彻底的反省,没有把权利分还给公民,每天都在炮制演义光荣的历史血腥的故事,专制天下,排斥民主,以经济发展为盾,维持专政体制。其实大陆近年的经济发展,恰恰是体制外的功劳。
国民党彻底的反省了,接受了民主的价值观,洗心革面,经受了被人民选下台做反对党的考验,又被人民选上台执政,由专制党成为合格的民主党,可谓脱胎换骨。台湾的媒体批罢阿扁政府如今开批阿九政府,代民问责,成为真正的自由媒体。台湾的执政党包容了反对党,构建出一个民主的社会,为大陆社会的进步做出样板,从而宣告:中国人民有能力建设民主社会,中华民族有希望。
中共领导一直在谈民主,从老三民谈到新三民,从新民主谈到特色民主,从来没做普世的科学的民主教育,因此大陆群众对民主的认识也就很模糊。民主社会多党,一定会不团结,一定会发生内战,等等等,是误读民主,其实,容忍、合作、妥协才是民主社会的价值观。民主社会虽然多党,但是没有党军,因此真正民主国家没有内战。汉语团结一词可解释为,为了实现共同的理想或完成共同的任务而结合或联合。尽管各党党格独立平等,博弈问政监政竞政,为人民服务是共同的任务,为民博弈,不是为权搏斗,也就无所谓不团结。民主社会是财产私有制公民自主经营(失败者有福利保障),因此政府可支配资源有限,财政是公共财政,不是国家财政,有自由媒体反对党独立司法的监督,有限的权力是民授,为人民服务就不会沦落为为人民币服务。国民党如今是遵循民主规则的政党,也就不存在臣服某党服从某党领导的可能性,并且明确表示不放弃大陆,某党也就没有理由,也根本不可能消灭国民党。共[chan*]党绝不放弃台湾确定无疑。国共二党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民心所向的和平统一于民主,只是时间问题。
老惠当下不知二党是否做好了和平统一于民主的思想准备,却知道共党的宣教偏好爱党爱国爱心的感动。其实中国人从来就不缺少人性,也不缺少热血,更不缺少热情,缺少的是理性的民主教育。民主社会只是比专制社会更容易纠偏更廉洁更公平更先进,绝不是没有犯罪的君子国,更不是国际慈善组织。大陆既得利益集团一统传媒,豢养大批学者,整天重复灌输领导意志,曲解民主原理,偏激报道批判民主社会的时政,蒙蔽视听误导愚民,用心不良。好在互联网有漏,网民总算有个谈论民主的空间。
网民关于民主的争论很激烈,细察之发现,偏见来自于党独的误导,不知道民主究竟是个什么东西。群众不知道科学民主的原理,被蒙蔽也就不奇怪。谈论民主的书很多也很乱,个人对民主的认识有偏差,因此要选择一个标准的版本挺困难。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编写的介绍民主制度基本原则的小册子《民主的原理》应该是权威的版本,因为不是一个人所作,是集世界相关专家之大成。《民主的原理》很精道,一共15章,老惠推荐之,敬请博友收藏。
民主的原理
序言
这里刊载的是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编写的介绍民主制度基本原则的一个短文集。文集现含15篇文章。每篇文章有英文、中文、阿拉伯文、法文、波斯文、葡萄牙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版本。
虽然"民主"一词今天已经传遍世界,但解释它的含义并不容易。短文集的第一篇文章概述了民主的概念,其后各篇文章则按照民主治国的具体要素划分专题,逐一作出解释。每篇短文既反映了主流理论家的见解,也代表着在民主政体下欣欣向荣的许多自由社会的普遍做法。
1、概述:何谓民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2、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
从表面看,多数决定与保护个人和少数派权利的原则似乎相互矛盾。但实际上,它们是一对支撑我们所说的民主政体的基础支柱。多数决定的原则是组织政府和决定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不是导致压制的另一途径。正如没有任何一个自我任命的群体有权压迫其他人一样,多数派,即便是在民主制度下,也不应剥夺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少数派──无论是以族裔背景、宗教信仰、地理位置或收入水平而论,还是仅因在选举或政治论坛上失利而致──都享有基本人权的保障,这些权利不得被任何政府或任何多数派剥夺,无论它们由选举产生与否。·少数派要相信政府会保护他们的权利和特徵。一旦有了这种信任,这些群体就能够参与本国的民主机制运作,并为之贡献力量。任何民主政府都必须保护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和表达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合法程序及平等的法律保护,以及组织起来、公开讲话、表达歧见和全面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自由。民主政府认识到,其首要任务之一是保护少数族裔维护文化特徵、社会习俗、个人良知和宗教活动的权利。民主政府可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接受那些即使不被多数派视为怪异,也令他们感到陌生的族裔和文化群体。但民主政府认识到,多样化可以变成巨大的财富。民主国家视这些特徵、文化和价值观上的差异为一种可以促使自己变得更强大、更充实的挑战;而不是一种威胁。对如何解决少数派观点和价值观带来的分歧没有单一的答案,可以肯定的只有一点,即只有通过容忍、对话和愿意妥协的民主进程,自由社会才能达成共识,实践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这一双重原则。
3、文官政府与军方的关系
事关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对任何国家都是极其严峻的,在危机时刻,很多国家转向军方领导。但民主国家不是这样。在民主国家,和平与战争或其他威胁到国家安全的问题是社会面临的最重要问题,必须由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来决定。民主国家的军队服务于国家,而不是领导国家。军方领导充当民选领导人的顾问并执行他们的决定。只有那些由人民选出的领导人有权也有责任决定国家的命运。因此,文官统率军队和文权高于军权的理念是民主的根本。需要由文官指挥国家军队和负责国防决策并不是因为他们一定比职业军人英明,而是因为他们是人民的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他们有责任进行这些决策并为之承担责任。民主国家的军队是为保卫国家和人民自由而存在。它不代表或支持任何一种政治观点或任何一个族群和社会团体。它忠实于国家的更宏观的理念,忠实于法治和民主原则本身。文官统率军队得以确保国家的价值体系、各项建制和政策是出自人民的自由选择,而不是军方的意志。军队的宗旨是保卫社会,不是塑造社会。任何民主政府在进行国家安全与防卫的决策时,都重视职业军人的专业知识和建议。文职官员在这些事务中依靠军方的行家意见,并依靠军队执行政府的决定。但最终决策只能由民选文职领导人做出,随后由军方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实施。当然,军界人士可以像其他公民一样,充份而平等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但只能作为选民,以个人身份参与。军人必须在退役后才可从政;军队必须始终同政治分开。军队是国家的中立仆人,是社会的保护者。归根结底,文官统率军队能够确保不因国防和国家安全事务而损失基本的民主价值──多数决定、少数权利,以及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正当法律程序等。所有政治领导人都有责任实施文官统率军队,并使军队履行其服从文职政府合法命令的职责。
4、政党
为保持和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必须共同缔造自己的政府。政党是进行这种努力的主要途径。政党是联系人民与政府的自愿组织。政党推选候选人竞选公职,为使他们当选而展开助选活动,并动员民众参与选举政府领导人。多数党(或在选举中获胜当政的党)力争通过立法确立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划。各反对党能自由地批评多数党的政策观点并提出他们自己的方案。政党为公民提供了一条就当选政党官员的施政表现向他们问责的途径。民主政党坚信民主原则,因此即便本党领导人没有掌权,这些政党也承认并尊重民选政府的权威。与任何民主体制一样,各政党成员的组成也反映了这些党发展的不同环境。有些政党规模小,以一套政治信仰为核心。另一些政党是基于相同的经济利益或背景而组织起来。还有一些政党则是由不同公民组成的松散联盟,可能只有在选举期间才汇集在一起。所有民主政党,不论是小党还是全国性大党,都以妥协和容忍为原则。他们知道,只有通过与其他政党和组织的广泛结盟与合作,才能形成赢得全国人民支持的领导力量和共同目标。民主党派认识到政治观点是动态的、可以改变的,共识往往能从和平、自由、公开的观念和价值观的交锋中产生。忠实的反对派(loyalopposition)是所有民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含义是,政治辩论中的所有各方──不论他们的分歧多深──都崇尚言论和信仰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护等基本民主价值观。在竞选中失利的政党进入反对党的角色──坚信这个政治制度将继续保护他们的组织和言论自由。在一段时间后,反对党有机会为宣传他们的理念和争取人民的选票而再次竞选。在民主体制中,各政党之间的斗争不是求生存的搏斗;而是为民服务的竞争。
5、公民责任
民主政府不同于专制政权,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但民主国家的公民也必须同意遵守管理公民的规则和义务。民主国家给予公民许多自由,包括对政府表示异议或批评政府的自由。作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需要参与、讲道理和有耐心。民主国家的公民知道他们不但有权利,而且有责任。他们认识到民主需要投入时间和艰苦努力──人民的政府要求人民的时刻关注和支持。在有些民主国家,公民参与意味着需要公民担任陪审员,或在一段时间内服义务兵役或从事国民义务服务。在所有民主国家都实行并且完全属于公民职责的其他义务中,尊重法律是最首要的义务。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务,接受经选举产生的政府的领导,尊重持不同观点的人的权利等,也都属于公民应尽的职责。民主国家的公民知道,他们如果要受益于社会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就必须为社会承担责任。在自由社会里有一种说法:你是什么样,你的政府就是什么样。要使民主获得成功,公民必须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因为他们知道,政府的成败取决于自己,责无旁贷。同样,政府官员懂得,所有公民应该得到平等对待,而且,民主政府不容贿赂。在民主制度下,不满意他们领导人的民众可以组织起来,和平地要求改变,或者在定期的选举中,通过投票使那些领导人下台。民主制度要保持健康运转,单靠偶而的公民投票是不够的。它需要大批公民的经常关心、付出时间和承担义务。反过来,公民依靠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民主国家的公民参加政党,为他们属意的候选人助选。他们接受自己的政党不可能永远掌权的事实。他们可以竞选公职或被任命担任一段时期的官职。他们运用新闻自由发表自己对地方和全国性问题的看法。他们加入工会、社团和商业协会。他们加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私人志愿组织──无论是涉及宗教、民族文化、学术研究、体育、艺术、文学、住区发展、国际学生交流,还是成百上千其他不同的活动。所有这些团体──无论与政府多么相关或多么无关──都在为其民主体制的繁荣健康做出贡献。
6、新闻自由
在民主国家,新闻媒体的运作应该不受政府控制。民主政府内没有规范报纸内容或管理新闻工作者活动的部门;没有要求记者接受国家审查的规定;也不强迫记者加入政府控制的工会。自由的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向领导人提出问责,并成为辩论地方和国家问题的论坛。民主国家培育自由媒体。独立的司法、实行法治的公民社会以及言论自由都有利于维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必须得到法律保护。在民主国家,政府对自身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期待了解政府为民决策的情况。新闻媒体作为监督政府的工具,推动运用这一"知情权",帮助公民向政府问责,对政府的政策提出质疑。民主政府使记者能够出席政府会议和获得公文,并且不对他们报导或出版的内容作预先限制。新闻媒体本身的行动必须是负责任的。通过行业协会、独立的新闻理事会以及专门负责公众投诉的内部"调查官",新闻媒体对有关其过度行为的种种申诉作出回应,并追究内部责任。民主制度要求公众做出选择和决定。为使新闻媒体具有公信度,新闻工作者必须提供基于可靠来源和信息的如实报导。剽窃和失真报导有损于自由的媒体。新闻机构应建立不受政府控制的自身的编辑部,把采集和传播新闻与评论区别开来。新闻工作者不应受舆论左右,而是以追求真实为已任,尽力接近事实真相。民主国家使新闻媒体能够在既没有对政府的畏惧,也不受政府偏袒的情况下,从事信息采集和报导。民主体制造成两种权利之间的永恒较量:政府保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人民的知情权,后者取决于新闻工作者获取信息的能力。政府有时需要对那些被认为过于敏感而不宜公布于众的信息实行限制。但是,在民主体制下,新闻工作者有充份权利追踪这些信息。
7、联邦制
当有着不同的语言、宗教信仰或文化规范的不同族群的自由人民愿意在一个公认的宪法体制下共同生活时,他们期待享有某种程度的地方自治和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机会。在地方、地区和国家分权的联邦政府制中,当选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针对地方和地区需要的政策。地方和地区政府与国家政府合作,并也相互合作,共同解决国家面临的许多问题。联邦制是经自由选举产生的、由负责管理同一人口群和同一地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分担权力和决策的体制。联邦制不仅使高层政府有决策权,而且也使受决策直接影响的地方社区有决策权,并且保护这一权力。联邦制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从而促使政府对人民负责并鼓励公民的参与和履行公民职责。联邦制通过成文宪法规定出各级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分工而得到巩固。一般认为地方政府应为地方服务,而有些事务则最适于由国家政府处理。这方面常被提到的例子是国防、国际条约、联邦预算及邮政服务等。地方法令反映地方社区的意愿:警察和消防巡逻、学校管理、地方保健和建筑规章往往由地方设置和管理。
8、法治
在人类历史上很多时候,统治者和法律是同义词──法律就是统治者的意志。摆脱这种专制的第一步是法制(rulebylaw),其中包括统治者也受制于法律并应依法施政的观念。而民主体制则更向前推进一步,建立起法治(ruleoflaw)。虽然没有任何社会或政府体制能够完美无缺,但法治保护根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并且提醒人们,他们并非只能在专制和无法这两种体制中做选择。法治意味着任何人,无论是总统还是普通公民,都不能高于法律。民主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施政,其自身也受法律约束。法律应表达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君王、独裁者、军事首领、宗教领袖或自封执政党的意念。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因此而愿意遵守社会法律,因为他们是在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只有在人民制定自己必须遵守的法律时,司法才会最好地得到贯彻。在法治社会,强大、独立的法庭制度应该有权力、权威、手段和威望使政府官员,甚至高层领导人,奉公守法。为此,法官应该训练有素、职业化、具有独立性、公正不倚。法官必须信守民主原则才能担当起在法律和政治制度中所必需的角色。民主国家的法律可能有很多来源依据:成文宪法、法令规章、宗教伦理、文化传统习俗。无论源于何处,法律都应包含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只被用于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体。公民必须受到保护,不能被任意逮捕,被无理搜家或被没收个人财产。受到犯罪指控的公民有权得到及时和公开的审理,并有机会与起诉人对质和向他们提问。如果被判有罪,他们不得受到酷刑或非常惩罚。公民不得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词。这项原则保护公民不遭受胁迫、虐待或酷刑,并大大减少警方诉诸这些手段的倾向。
9、人权
所有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使人具有追求人生尊严的能力──因此这些权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赐,而是应受到所有政府的保护。建立在公正、容忍、尊严和尊重基础之上的自由──不分民族、宗教、政治从属或社会地位——使人们能够追求这些基本权利。独裁统治剥夺人权,而自由社会不断争取人权。人的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它们存在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等人生各个方面。其中最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所有人应该有形成自己观点的权利以及独自地或在和平集会中表达这些观点的权利。自由社会创造"思想的自由市场",使人们能够就各种问题交换意见。所有人应该有参与政府的权利。政府应制定保护人权的法律,司法系统则应使这些法律对所有人平等有效。免遭任意逮捕、关押和酷刑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即便对执政党的反对派、少数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专业警察队伍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尊重所有公民。在多元民族的国家,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应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和维护自己的传统,不必担心受到多数派的责难。政府应该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承认少数派的权利。所有人应该有机会工作、谋生和赡养家庭。儿童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他们应至少受到小学教育,得到应有的营养和保健。为维护人权,任何自由社会的公民都需保持警惕。公民的责任──通过参与各种活动──将确保政府始终对人民负责。自由国家同盟决心为保护人权而努力,并且将这一决心以多项人权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政府间关系意味着,在一些具有法定必要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合作解决时,联邦国家的各级政府(国家、地区和地方)将共同努力。国家政府往往有权调解地区间的争端。在地域辽阔和经济多样化的国家,各个地区在收入和社会福利上的差距可以通过国家政府的税收再分配政策得到调整。联邦制反应灵敏,包容力强。公民可以自由竞选各级政府职务──地方和地区政府给人们提供了在自己社区发挥影响力的最多职位,或许也是最大的机会。联邦制为各政党提供为其选民服务的多种机会。即使某一政党在国家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内不占多数,它仍可以参加地区和地方一级的立法和行政。
10、行政权
民主政府的领导人经本国公民同意而执政。这些领导人的巨大权力不是来自对千军万马或经济财富的控制,而是来自对参加自由、公正选举的选民为他们所设立的种种限制的尊重。通过自由选举,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赋予他们的领导人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宪政民主制度实行分权制──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贯彻执行法律,司法机构独立运作。民主政府的领导人既不是民选独裁,也不是"终身总统"。他们有固定任期并接受自由选举的结果,即使这意味着失去政权。在宪政民主制度下,行政权通常受到三种限制:将国家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分权制衡制度;在联邦政府同州/地方政府之间实行权力分工的联邦制;以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国家政府的行政机构受到宪法赋予立法机构的权威及独立的司法体制的限制。在现代民主制度下,行政权力一般有两种组织形式:议会制或总统制。在议会制下,立法机构中的多数党组建政府,以总理为首。在议会制下,由于总理及内阁成员都是从议会中产生,因此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不是截然分开。在这种制度下,政治反对派是限制或制约行政机构的主要手段。在总统制下,总统是通过与议员选举分别进行的选举产生。在总统制下,总统和立法机构有各自的权力基础和政治阵营,从而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民主制度只对政府施加限制,而不将其架空。因此,在民主体制下,就全国性问题达成共识的过程可能缓慢;但一旦达成共识,政府领导人能够享有采取行动的巨大权威和信心。宪政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领导人自始至终都在由法律确定和限制的权力范围内依法行事。
11、立法权
在民主制度下,民选代表──无论是议会、立法会议还是国会成员──的职责是为民服务。他们对民主政体的健康运作具有数项关键作用。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是民主代表制中商议、辩论及批准法律事宜的主要场所。他们不是应声附和专制领导人的决定的"橡皮图章"。·监督和调查权使立法代表能公开质疑政府官员的行动和决定,并且起到限制政府各部门权力的作用──在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总统制政体中尤其是这样。立法代表有权批准国家预算、就急待解决的问题举行听证、确认行政当局对法院及各部的人事任命。在一些民主政体中,立法委员会是供立法代表就全国性问题进行公开审议的论坛。立法代表可以支持当权政府,也可以成为真实的政治反对派,提出与执政党的主张不同的政策和项目。立法代表有责任以尽可能有力的方式阐明他们的观点。但他们必须遵守容忍、尊重以及为达成共识而妥协等民主道德规范,使最后结果有利于全体人民的整体福祉,而不仅是他们的政治支持者的利益。每位立法代表必须自行决定如何兼顾全民福祉和地方选民的需求。立法代表常常举行体恤民情的听证,倾听选民的申诉和他们提出的问题,并协助他们从庞大的政府机构中获得帮助。立法代表为此通常拥有一个训练有素的工作班子。选举全国立法代表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在采用简单多数制的选举中,又称"第一过杆制"("firstpastthepost"),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而在议会选举通常采用的比例代表制选举中,选民往往投票给政党而不是个人,代表是根据各党派的得票率选出。比例代表制有利于组织严密、规模较小的多个政党。简单多数制则有利于较为松散的两党制。但两种制度下的立法代表都采取辩论、谈判、结盟和妥协等做法,这些是民主立法机构的标志。立法机构通常实行两院制,新的立法一般必须得到上、下两院批准。
12、司法独立
独立的、职业化的法官是使法庭系统──即司法体制──做到公平、公正和有宪法保障的基础。这种独立性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主张做决定,而是表明,他们可以自由地依法裁决──即使他们的裁决违背政府或涉案的权势集团的意愿。在民主体制下,法官不受来自民选官员和议员的政治压力,从而使他们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司法裁决应该公正,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以及有关法律为基础,不受任何限制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影响。这些原则确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审核公法并宣布某项公法违反国家宪法。这是防止政府──即便是由多数民众选出的政府──滥用权力的一项重要机制。但这项权力要求法庭必须独立,并具备依照法律而不是政治因素做出裁决的能力。法官无论经选举还是通过任命产生,都必须享有法律保护的职位稳定或享有终身制,以使他们在做出裁决时不必担心可能受到当权者的压力或攻击。公民社会认识到职业法官的重要性,因此为他们提供充份的培训和薪金。法庭系统的权威及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人们对其公正性的信赖,即它被看作是一个"不带政治色彩的"政府分支。但国家法庭同其他机构一样,不可避免公众的评论、监督和批评。所有人都享有言论自由,包括法官及对法官持批评态度的人。为确保法官秉公执法,司法系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退出(或称回避)审理同他们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在民主制度下,不能因法官受到无足轻重的投诉或受到政治批评而将其解职。只有在他们有严重罪行或违规行为时,才能通过由立法机构或特别法庭进行的冗长复杂的弹劾(提出指控)和审判程序将其解职。独立的司法系统使人民相信,法庭的决定是基于国家法律和宪法,而不受制于政治风云的变幻或一时的多数派压力。这种独立性使民主制度下的司法体制成为对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13、宪政
一个国家的文字宪法包含该国公民同意遵守的最重要的法律,并规定了这个国家政府的基本结构。因此,基于个人自由、社群权利及有限政府权力的民主宪政,构成治理民主国家的框架。宪政民主认识到,一个民主、负责的政府必须同时受到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宪法确定出一个社会的基本目标和理想,其中包括人民的公共福利。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符合宪法。在民主制度下,独立的司法体制允许公民对他们认为非法或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下令纠正政府及政府官员的非法行为。宪法制定出政府权力的框架,包括政府的权限、行使权力的机制以及通过新法律的程序。宪法确立公民资格,并确定享有投票权的基本条件。宪法确定一个国家的政治、行政和司法基础,包括立法机构和法院的结构、担任公职的条件以及民选官员的任期。宪法列出政府各部的职责,并授权政府收税及建立国防军队。在联邦制度下,宪法划分各级政府的权力。由于宪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因此必须可被修正,以便适应未来人们需要的变化。由于宪法必须具备灵活性以应对无法预测、无法预见的未来挑战,因此宪法所阐明的通常是政府的总体原则。宪法通常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被动权利和主动权利。被动权利指的是政府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限制政府,不让政府干涉公民的某些行为。例如,政府不得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不得非法关押任何人。主动权利指的是政府必须提供保护和公民享有的权利。这些"法定权利"可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它们通过政府对各项社会指标的保障而得到体现。例如:对所有男女儿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保障,退休后的福利保障,或让所有公民得到就业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14、言论自由
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特别是就有关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务发表言论和意见的自由──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线。民主政府对大部份文字和言论都不加控制。因此,民主国家往往有表达不同、甚至相反观点和意见的多种声音。·民主理论家认为,自由、公开的辩论通常导致形成最佳意见,并更可能避免重大失误。民主制度依赖于有文化、有知识的公民,他们掌握信息,因此能最充份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批评不明智或专制的政府官员或政策。公民及民选代表懂得,民主制度有赖于人们能够最广泛地接触到未经审查的观念、观点和信息。要使自由的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使他们有表达意见的自由──以坦率、公开和反复不断的方式;既用言论,也用文字。言论自由的原则应该得到民主国家宪法的保护,防止政府的立法或行政部门施行审查。保护言论自由是一种所谓被动权利,即仅要求政府不对言论加以限制;相对于此的是所谓主动权利,它要求政府采取直接的行动。民主国家政府基本不介入社会上的文字或言论内容。抗议活动对任何民主国家说来都是一种检验;因此,和平集会的权利对促进言论自由必不可少,同时也是其中的一个自然部份。公民社会允许对问题有严重分歧意见的人进行激烈辩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它不是绝对的,不能被用作暴力、言语文字诽谤、煽动颠覆或淫秽言行的理由。坚固的民主国家一般只有在面临高度威胁的情况下,才有理由禁止可能会激起暴力、妄害他人名誉、推翻合宪政府或鼓动淫荡行为的言论。大多数民主国家也禁止煽动种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论。民主制度面临的挑战是,要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在捍卫言论和集会自由的同时,抵制确实鼓动暴力、威吓或颠覆行动的言论。
15、政府对民负责
政府对民负责指的是公职官员──包括民选及非民选官员──有义务向公众解释他们作出的决定及采取的行动。政府对民负责是通过政治、法律、行政等多种机制实现的,目的是防止腐败,确保公职官员始终对民负责、让作为他们服务对象的民众能够与他们接触。没有这类机制就可能滋生腐败。对民负责的主要政治机制是自由、公正的选举。固定的任期及选举使当选官员必须对他们的表现负责,并让竞争对手有机会提出不同的政策供公民选择。如果选民不满意某些官员的表现,他们可以在其任期期满时不再选他们。公职官员在政治上负责的程度取决于他们担任的是民选还是任命职务,也取决于他们任期的长短以及他们可以连任的次数。法律责任机制包括通过宪法、立法、法令、规章、规范和其他法律手段,规定出公职官员的行为准则,并说明公民可以对表现不佳的官员如何采取行动。司法独立是使法律责任机制发挥效力的关键条件,是公民申诉政府的渠道。法律责任机制包括:公职官员的道德守则与行为规范,其中列出被禁行为;有关利害冲突和公开财产状况的法规,要求公职官员公开他们的收入及财产来源,以便让公民判断这些官员的行为是否可能受到物质利益造成的不正当影响;阳光"法案(sunshinelaws),为媒体及公众提供查阅政府档案及了解政府会议内容的渠道;公民参与规定,要求政府在作出某些决定时必须徵求公众的意见;司法审查权,使法庭有权审查公职官员及公共机构的决定及行动。行政责任机制是设在机构或部门内部的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程序措施,旨在确保公职官员的决定和行动对公民利益负责。行政责任机制包括:各机构内的监察员,负责听取和处理公民投诉;独立审计员,负责检查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防滥用;行政法庭,听取公民对部门决策的申诉;保护政府内部勇于揭露腐败或滥用职权现象的人不受打击报复的规定。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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