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2月4日晚辽宁海城发生了7·3级地震,由于成功进行了短临预报,虽然我们部队也有防范措施,但是和前述唐山地震比较,我遭遇的问题反而更大:
一是大家都是首次遭遇地震,难免有些慌乱出错的现象发生;
二是大家都是入伍月余的新兵,个人素质和团队协作等均比较差劲。
结果是我在震灾中使用暴力,差点没被遣送回家,故事的主要过程大致如下:
我们住在前苏俄兵营里,每班一室两排地铺,我是排头兵靠近窗户;防范措施演练时,规定每排地铺对应的窗户作为避险/逃生的通道。
当、当、当……急促的敲盆声和哨兵“地震啦……”把大家夜半惊醒!穿戴完跑了出去,空地上互相一看——差个小l,我没顾班长和哨兵的劝阻,赶紧跑回去把小l弄醒,帮推他从窗户跳了出来。
事后班务会上,小l提出“再跑地震时可别把我给拉下”,我提出和小l换位时看见大家犹豫,又附加了我去另一排铺位末尾——离窗户更远些还靠漏风的室门,和“跑地震时为大家负责点火照亮”的两个条件,才得到了通过实行。
又跑地震了!我赶快爬起开灯——这回没断电,刚穿上裤子却瞥见不对:大家都在忙乎自己——没人搭理还在酣睡的小l;我跑到采暖炉灶,一把搂起两个铸铁炉圈,又奔到窗前,把跨过小l迈上窗台的人给拽了下来,然后左右手各拿一个炉圈,挡在了两个窗户前面断喝:
“按顺序先把小l弄出去!地震我不管,谁想现在就死?”
瞬间僵持后,班长领人把小l帮推出去……
过后当然就此班会,面对“赤膊上阵阻断通道”、“凶神恶煞威胁生命”等指责,我检讨了态度的粗暴;有人提出“把误事的小l调离窗口位置”的意见,我回句毛主[xi]语录“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沉默一会后——
副班长小w支持调离小l的意见,还指责我“是搞**市的小团体!来破坏先前的秩序”;我回应“你当过大队团干部,明明知道我们刚去**公社插队,互相从来连面都没见过。”然后对班长提议:“就你是老兵领导,看这么扯远了没意思……”哪知班长支持小w:“副班长也是领导,继续说完说透。”
……打盹中,小w“……要不是部队纪律约束,我们这么多人早就制止你们俩这么胡闹!这下眯着不敢说话了吧……”我惊醒送句“给脸不会运动”——起身又加上一脚!
……到了连部,“小w牙嘴出血了?左眼也肿了有些模糊?让卫生员送他去医院仔细看。”连长回头训我:“眼看着地震闹得训练任务都完不成了,你还敢胡闹打人;要把你上报:遣送原籍,回去写经过和检讨吧。”
2天后最终处理结果是:在全连大会上,对打人的我点名批评,对地震中不顾战友的现象批评;我们班长调整,我在班会检讨错误并向小w陪礼道歉,跑地震的顺序不变即小l仍在窗口。
之所以重提这个开启我暴力生活的旧事,也许是兵营和学堂的氛围不同。但是在社会团体活动中,有些基本原则还有相通之处的。
一方面,参与公共活动中的每个人,其权利都是平等的即公平,也是天赋社会性质的,不可以随意剥夺或忽视的;同时,每个紧密联系团体中的每个人,行使自己权利时还要兼顾他人权利,互助达成团体权利的实现。如此范教师任职的学校,学生要是迟到或急事等,也是要向老师报告并经过允许、方才可以出入教室;如此范教师既然负有责任,怎么能不管不问拔腿就溜呢?!
另一方面,自由在团队中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能履行自己在团队中的职责,然后才可以自由去发挥。同时,决不可利用自己的职权,以限制别人的自由,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我们钦佩震灾中某个学校师生平安,其校长也在职权内“自由发挥”——经常性的搞些逃生演习,其中还规定教师在紧要位置疏散学生、并负责拉扶起跌倒学生避免拥踏。可范教师的“自由发挥”却是相反,叫学生“不慌,别动”而自己立马逃命!联想到克拉玛依大火“自由发挥”到:“同学们不动!让领导先走”的惨剧,相信大家自有公断。
范教师为此事还有篇大论,开宗明义后悔没有享受美国式的“自由正义”。
可我以为,自由正义的前提基础就是个“公平”:社会活动的“公”共场合“平”常做事——担负起职责应尽的义务。个人自由不是逃避职责加上正义高调,再异论上亲妈家属等等。
我还真去过美国两次,范教师此举招致“美式自由正义”的最大可能:一是被学生或学生家长给激发“校园枪案”,二是上法庭面临公民陪审团对其“渎职罪”的裁定。当然这是假设,所幸范教师的学生们没有损害;但是,我们不妨碍继续推演:
范教师如果在那个驶向美国的泰坦尼克号上,就算是第一个跑上救生艇——依然面临返身再下来、还是被击毙的“自由选择”?那时有些享受被救生资格的学者、富豪等人,不乏也有“自由选择”了灭顶之灾?!
范教师如果在紫萍坝驶向灾区的冲锋舟上,相信很多人都会成全其飞毛腿第一个踏上彼岸;但是反向行驶,你必须排在老弱病残妇幼等之后——如果有学生、你也必定排后——包括你的学生们!
好在人们抱团时还是有公平的!特别是这个社会在要命的危急时刻……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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