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问公叔文子于公明贾[1],曰:“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公明贾对曰:“以告者过也。夫子时然后言[2],人不厌其言;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子曰:“其然,岂其然乎?”
——《宪问第十四》
【简注】
[1]公叔文子:卫国的大夫。公明贾:卫国人,姓公明,名贾。
[2]时:适时。
【意译】
孔子向公明贾问到公叔文子,说:“老先生不说,不笑,不取,是真的吗?”公明贾回答说:“那是告诉你这些话的人说得过分了。他老人家是到该说话时才说话,所以别人不厌恶他的话;高兴了才笑,所以别人不厌恶他的笑;合乎义理的时候才取,所以别人不讨厌他的取。”孔子说道:“是这样的吗?难道真的是这样的吗?”
【理释】
中庸之行,多表现为不争、不怒、不私。所以不争,在于淡泊名利。所以不怒,在于大度能容。所以不私,在于无欲无我。
然而,中庸为至德,德非虚无的概念,而是客观的存在,存在于另一时空,比尘世的任何一物都真切。德于出世,可换为果位;德于入世,可换为福报。因此,行中庸之道,并非无名、无利、无取、无乐。至低,他生存的基本条件,上天务必造就。进而,因其广受尊敬、广为传扬,他必声名远播,万众都乐于为之驱使,万物都乐于为之利用。故而大德之士,必定大有,有在大名、大利、大众与大威,天下莫不仰视。
大有,自然而然到来,但他并不看重。不过,他也并不一概排斥。他知道他的一举一动,都将为后人效仿,所以他必定符合常人的状态,以为众生作示范:有取,取在当取之时;有名,名在道德之高;有笑,笑在恬然自得;有私,私在无碍他人。
【例述】
范宣8岁时,在后园里挖菜,误伤到手指,大哭。有人问他:“痛吗?”他回答说:“我并不是为了手痛而哭;因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所以大哭。”韩伯送他一百匹绢,他不接受;减为五十匹,他还是不接受;于是一再减半,最后减到一匹,范宣还是不接受。后来,韩伯和范宣一起坐车,就在车上裁下二丈绢送给范宣,说:“难道你情愿让妻子没有裤子穿吗?”范宣才笑着收下来。
范宣有泪,泪不为自己,而是为父母。范宣有取,取在其时,取在其轻。因此,没有人会嘲笑他的眼泪,也没人会说他贪恋财物。反之,谁都能从中受到教益,谁都乐意与他往来,谁都期待为他作些奉献。他是没有么?他是无意占用,他却无所不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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