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网上说有一“有心之士”在公共汽车上看一小偷行窃,当即用手机摄下其相貌,发到网上,让所有上网人士都注意此人,提防此人。姑且不论此公的做法是否得体,也不去看天南地北的网友们的看法,只问一句,当时小偷在行窃,你有没有厉声疾呼:“住手!”或者告诉被偷者,注意钱包?你的双手有没有伸出去阻止小偷的行为,让被偷者不会损失财物?而你的双手那时正在忙不跌拿出手机拍摄吧?你的嘴留着回家上网后在网上夸夸其谈吧?所以被偷者的钱包还是丢失了,小偷还是心满意足的走脱了。敢情阁下在网上增加了不少点击率,正义也就沦丧了。
其实现在一些地方流行这种对付小偷的新方法,就是把小偷的尊容贴出去,让所有市民们提防,说是由于小偷太狡猾,打击力度大,又屡教不改,由于警力有限,“头痛”、上级抓得严——,诸如此类的原因,不一而足。说话者语重心长,一副恨铁不成钢的架势,但你们想到没?小偷也是人,也有他们的人权,也有属于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其照片属于其个人的肖像权,未经本人许可贴其相片,这种行为显然是侵犯其肖像权。
在一个彰显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执法者唯一的武器,任何创造性、创新性的所谓“高招”,如果不在法律规程许可范围内,而越权行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对法律,对尊严的一种侮辱与践踏,都是违法的行为。大家都去突破法律的规程束缚,自行一套,那么要法律还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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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生命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