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饶州监狱副监狱长罗博飞是个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chan*]党员、十佳监区长和省司法系统“十佳人民警察”,并两次立三等功。
罗博飞从警之路也是一步一个脚印,他毕业分配到饶州监狱从最低级别办事员干起,一直干到副监狱长。他的升迁当然与他的政绩有关,他每到一个监区任职,就能使这个亏损单位转亏为盈。
这样一个兢兢业业工作又获得这么多荣誉称号的司法警察,也会犯法被判刑入狱,罪名倒不是如今当官的流行罪“贪污受贿”,也不是掌权衙门常犯的“循私枉法”罪,而是不人性执法的“虐待犯人罪”。刑期倒也不长,只判了1年6个月,可见他的“虐待”并没有严重到使犯人伤残的地步。刑法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对他的判决在刑期的中段,想见其虐待情节较轻微。
罗博飞案使饶州监狱数百干警勃然变色,大鸣不平,一时舆论哗然。饶州监狱高层也认为珠湖检察院有“挟嫌报复”之心态存在。
孰是孰非,作为局外人,从对罗博飞立案侦查到判刑的前后分析就略见端倪。
罗博飞案的起因是由七监区几个干警弄虚作假,收取犯人张武孜贿赂,替其出具“假表扬”,使张犯得到1年6个月的减刑。罗博飞恰是七监区最高领导,理所当然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但罪不致于判刑。
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张犯的“假表扬”事件,早在2004年8月珠湖检察院就已知道记录在案,并罚了两个干警和张犯的款了事,而且对监狱干警违纪事件没有纠正。以后导致张犯减刑,珠湖检察院有关人员也难逃其咎。
第二件要说明的是,罗博飞体罚犯人事,2004年初,珠湖检察院就曾下发检察意见书,说罗体罚犯人,要监狱对罗作党纪、政纪处理。监狱当时也的确对罗作了处理。
要不是最高检察院领导来到饶州监狱调研,发现七监区“假表扬”之事,责令珠湖检察院查处,就没有这个劳甚子的罗博飞案。
因此,检察院最初调查的目标是“循私舞弊”案,怎么后来又转向调查罗博飞的“虐待犯人”案了?从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问话中就不难看出,罗博飞的“配合”使检察院很不爽,没法向上级交待。办案人员有两句关键的话:
其一:“李福忠收了张犯2000元你清楚,这是包庇他,此案是最高检督办,你这样回答,我们怎么向上级交待!”
其二:“罗博飞,你这样回答问题,跟案子脱不了关系,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随时可以转换的。”
第一句话的潜台词显而易见,检察院要罗博飞按照他们的办案意图来配合,以达到向上级交差的目的。而罗博飞有自己的原则,不予配合,惹恼了办案人员。
第二句话的潜台词就在暗示罗博飞了:你要再不配合,对不起,就要送你进监狱了。
要送罗博飞进监狱,不能不翻罗博飞的老帐,于是已经处理过的“虐待犯人”再拿出来炒冷饭,跟据刑法就顺理成章的进行“身份转换”,一个享誉江西司法界的副监狱长,就这样被“自己的原则”送进监狱。
顺便提一两件往事,或许也能说明罗博飞所坚持的“原则”是多么不合潮流,多么令当事人感到不爽,遇到合适的气候,他的“霉运”就会光临的。
早在2002年,珠湖检察院就要求罗博飞改善其办公条件,遭到拒绝。2003年初,珠湖检察院以某某两干警体罚犯人为由,要两干警各交5千元,监狱交1万元作为罚款,罗博飞也不卖这个帐。这两件与人交恶的事对他的判刑有没有间接关系,我们局外人就不敢胡乱猜测了。(200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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