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法律,人生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他发来短信“请”我去看看,当然,也有“请”我提点意见的意思。既然有请,当然义不容辞,我不想用黑寡妇那种语言来发表严肃话题的文章,毕竟这个题目很大,除了法律,还有人生,还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都是高,精,尖的玩意。如果用游戏的商榷语言来探讨,似乎是对法律的藐视,对人生的轻薄,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怀疑。
作者开章明意,说的就是解释法律的含义,也就是作者说的“法律?”这两个字,他把别人的理解当成自己的理解来提出问题,一,法律之中的人生。二,法律之中的现代化,三,法律之中的社会主义。四,法律之中的知法行法,也可能是知法犯法。
作者还总结说:人们经常是当面临具体的危机(,)具体的麻烦(,)具体的事故后,才感知法律的重要,法律是向我们的人生紧密包围着的。
毫无疑问,作者是用了很多时间来考虑“法律”这个问题的,可惜的是作者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在方向上已经犯了一个绝大的错误,致使陷入了一种错误的误区不能自拔,这就注定了在讨论这个巨大的课题上的偏差。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统治被统治阶级而通过国家这个机器制定的规范人们活动范围的规则,并不是所有人认定或者公认的行为规范。他跟人生的关系只是一种制约和控制的关系,至于“法律之中的人生”我还是第一次听说,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所以对“法律之中的人生”到底是什么意思没有理解,如果把一种能够规范人的行为的工具和人生来理解,那么这种人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就像呆在监狱里的人生一样的没有意义,也没有自由和权利,这种“法律之中的人生”其实是没有真正的意义的。
“法律之中的社会主义”,这我也是第一次听说,但我听过“社会主义的法律”这种说法,那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只有社会主义控制下的法律,没有法律控制下的社会主义,也就是说,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来控制被统治阶级的,还没有听说过法律是通过统治阶级来控制被统治阶级的。如果我们把“法律”跟“社会主义”这两个关系搞错了,那么这种解释也就没有意义了。
“法律之中的知法行法”,这是一种重复的理论,相当于相声中的绕口令,是玩弄文字游戏,知道法律和执行法律是否存在于法律当中,人们有知道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包含这种“义务”的规定,这只是一种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要求,同时也是被统治阶级为了不受到统治阶级的惩罚而必须要知道的一种权利和义务,所以说,法律之中的知法行法本身是不存在的,等于废话。
“也可能是知法犯法”,“法律”是规范,“知法”是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人所要知道法律规范,“犯法”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活动范围,这三个名词是不可能等同的,也可能是作者在文字的表达上存在偏差,如果不是存在偏差,那么,这种解释的危害是很大的。
作者说:法律规范与我们的人生紧相连,没有法律(,)我们的人生谈何价值(,)谈何道德(,)谈何品德……
法律是一个很严肃的统治工具,在法律的控制下,它不可能为你的人生去考虑问题,你犯法了,那么,你就等待着法律给你的判决和制裁,它不会考虑对你的人生将会造成什么影响。法律是没有价值可讲的,它只有量刑,不是价值!把你的行为放进法律的格式里进行衡量,如果没有法律,那么你的价值就会继续存在(我是说那些违反了法律的人),如果你违法了法律,那么,你的价值也就只有在惩罚中去实现了。道德跟法律更是没有任何的联系,道德是一种传统观念在人们心目中的善恶标准,它不会对人们的肉体进行摧残,只是对没有道德的人们的灵魂进行鞭挞。品德那是衡量一个人的道德善恶的标准,它跟道德是相辅相连的,只是道德用于对象,品德用于衡量,所以,法律跟品德也就很难挂上勾。
作者说:1,法律与人生之间求证……
这段话很难理解,求证什么?作者说:行动于你的构想之时,能凭你的经验,知识,习惯和道德习俗,敏感意识到其中必有法律脉络的跳动,而后小心求证之。
我怎么看了似文言文那么费解,法律与人生之间求证,我猜猜,但我猜不出来,也就是说,我根本就不知道作者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难道所有的一切都与法律的脉搏有关?我的理解是,只要我的经验,知识,习惯,道德没有违反法律的约束,没有跟法律相违背就行了,何必去求证它是否与法律的脉搏的频率一致呢!
作者说:2,求助于法律知识与法律的制定方式,懂得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与我国的政治发展。
法律知识是一种积累和总结,他不是依靠“制定”来成立的,也不是一种方式,更不是一种简单的公式,它需要由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制定,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社会主义的性质是什么?那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建国的前期,政治协商会议在讨论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定义的时候是没有“民主”这两个字的,后来毛泽东给加上去了。
我国的政治发展到底是一条怎么样的路,谁也说不清,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但是,政治体制的改革一直是人们所关心的事情,没有政治体制的改革,那是没有政治发展的,这是一个常识。如果按照作者说的,通过法律来达到政治的发展,那是一种独裁,是一党专政,如果连这个也不懂,那就没有发展的可能,更不要奢谈政治。
作者说:3,执行法律,时时刻刻我们都与法接触着——所谓人生,我们的生活,我们所在的社会,时刻注意法律与现代化的变化。每时每刻我们都是在执行着法的。
我不知道作者想说明什么?是说明要注意法律与现代化的变化,还是说明人生,生活,社会跟法律的关系?如果说是法律和现代化的变化,那么,法律的真实意义也就不存在了,因为法律的变化是统治者的需要,而现代化是全体人民的需要(包括统治者的需要),两者有着巨大的区别,不是一种等同的变化。人们的生活跟法律是相互冲突的,如果没有冲突,那就不会产生法律,一种制约人们行动规范的法律是与社会的和谐相矛盾的,但是,也只有在法律的制约下,才能达到社会的安宁,让人们遵规蹈矩。
作者说:4,执行法不可说“完毕”,不可了之了之,而应做适当的评议或建议,旨在发现遗留隐患和检讨社会上的不足法之人生法之幕后的作用,对已经出现的遗留问题,要限制其不良影响的扩大。
法律的执行是一个过程,既然是过程,你就存在“完毕”,比如我们终止执行的裁定书,那就是一种法律执行完毕的凭证和依据。法律执行完毕以后的评议和建议于事无补,只有统治者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加强和补充,比如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司法解释),发现错误和改正错误,那是在统治阶级认识到的前提下进行。从我国建国以来的历次跟法律冲撞的运动中,我们可以发现,每一次运动都是跟执政者所制定的法律相矛盾的,也就因为这种矛盾是执政者自己造成,所以,也只有执政者才能去纠正,而且需要执政者自己发现。
(待续)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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