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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一半的灵

发表于-2008年05月05日 中午1:31评论-0条

该不该废除经济犯罪死刑? 文/王安石

我对法律一概不懂,所以尽管胡扯。

对于题目,我可如此明白。“该不该”我明白,“废除”我明白,“经济”我明白,“犯罪”我明白,“死刑”我明白,但是“该不该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我不明白。

我觉得死亡本来就是一个顺其自然的事情,但是被人类搞得死都有日期,那真是一件荒唐的事情。

经济犯罪说白了,好像是牵扯到利益问题的犯罪形式。我想啊,我们都是贱人,谁不喜欢钱才是疯了。为了金钱若何不择手段都有情可原,毕竟人们已然给予自己一个很荒唐的环境让自己为所欲为,然后自己抓自己。

我们可以试想,假如有一天这个世界上没有小偷强盗等任何以犯罪著称的人群,那么如许美好的世界还是我们所神往的吗?

所以正义建在,邪恶在所难免,一味扼杀,适可而止,但并非如愿以偿。如果我们在森林草原上,我相信没人像现在一样喜欢关在笼子里的老虎跟狮子。

优胜劣汰固然存在,但是没有哪样弱势群体被光明正大所蚕食。像人的死,本应不是人把人吃了,或者谁把人吃了,是人自己老死、病死或意外死亡了。

这道理在大自然里其实也是一样的,而我们只是看到了大自然的一个角落的杀戒,拿来说事,那是错的。

在法律的森林或草原里,作为服从法律的我们来讲,也不过看到了一个角落里的杀戒或犯罪,并拿来说事,而我相信,在这背后没有平白无故,但是法律不曾了解这些。

所以在我看来,没有哪场邪恶是非正义的,相反,有些正义才是非正义。譬如杀人,我相信任何一个所谓罪犯杀人的时候无论认为这样的行为对错与否,他都会一如既往的做下去,这是能够理解的,相反,当这些杀人犯被抓起来再被警察杀死的时候,这样的行为在法律认为就是想当然了。我觉得荒诞,同样是人,在性质不同的情形下,任何的死亡的结果都是一样,哪来的合理与否呢?

所以警察拿枪毙了杀人犯不比杀人犯拿枪毙了警察来得名正言顺,枪是一样的,只是在不同的人手中罢了。

经济犯罪没有必要赘述太多,于今,任何犯罪无论若何迂回,无不牵扯经济利益,所以能够举一反三、一概而论。

该不该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我游移了很久,仍然没有做出答复,我想啊,无论我说该与不该,结果都是一样的,该死的人迟早会死,不该死的也会死。况且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我还没有胆气独树一帜,并立足自己的论点于不倒。无论我怎么说,总有一方会说我是错的,所以与其这样,毋宁不做任何表态。

我忽然在想,如何有一天我说地球其实是三角形,保不齐某一天科学家就会针对我的论点探讨近百年,然后等我死后,给我一个光荣的称号和未知的结果——地球果真是三角形。之前我们认为地球是椭圆形是由于我们的眼睛是这样的形状,转念一想,不对啊,如此一来,那么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眼睛的形状了,于是几百年后又驳倒了我的论点,如何往返,后人都不知道地球究竟是什么形状。

值得一题的是,地球什么形状并不重要,能够名声大振,即便破口大骂未尝不好,名人总是有一些道理存在的,何况我还不是,所以道理也不存在,没有一再阐述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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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9日 星期六

王安石

晚上:22:03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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