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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生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卅儿

发表于-2008年04月29日 凌晨2:37评论-15条

法律?面临这两个汉字,你首先会联想到什么?怕是每人答案都不相同:可能是法律之中的人生,可能是法律之中的现代化可能是法律之中的社会主义可能是知法行法也可能是知法犯罪,是……但这都似乎与每天的活动每天的变动都是紧密联系着的。人们经常是当面临具体的危机具体的麻烦具体的事故后,才感知法律的重要,法律是向我们的人生紧密包围着的。

其实,法律几乎笼罩着整个社会的一切活动。法律始终在规范这社会的万事万物和一切活动。当然,我们也不能例外!你的权利由法律设定,你的义务由法律监督。法律也不仅仅是规则和惩罚,法律也指导你的行为,给你鼓励、启发和警告。

法律规范与我们的人生紧相连,没有法律我们的人生谈何价值谈何道德谈何品质……

当然法律也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东西,但确实需要我们去感悟去琢磨。而多数人难以专心探研法律知识。那公众如何解决把握法律尺度的问题呢?很简单,社会已经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法律、道德、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深入的理解会增强你的法律意识。

在培养法律意识时,何不着力于以下我所提到的呢?

1、法律与人生之间求证,你要会它的证明过程,行动于你的构想之时,能凭你的经验、知识、习惯和道德习俗,敏感意识到其中必有法律脉络的跳动,而后小心求证之。

2、求助于法律知识与法律的制定方式,懂得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与我国的政治发展。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即筹划设计在先,谋即可行与否,可以判断其结果,此乃法律的“专业科学”,不可以一般经验估计而代之。

3、执行法律,时时刻刻我们都与法接触着——所谓的人生,我们的生活,我们所在的社会,时刻注意法律与现代化的变动。每时每刻我们都是在执行着法的。

4、执行法不可说1“完毕”,不可了即了之,而应做适当的评价或建议,旨在发现遗留隐患和检讨社会上的不足法之人生法之幕后的作用,对已经出现的遗留问题,要限制其不良影响的扩大。

法具有安全性、系统性和灵活性、程序严密而执行顺滑的解决方案法律是我们权利的强有力的工具,极限使用法律资源,开发法律的边际效用。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功能。人生何不以追求为此呢而法不应也是吗?

当认识法律时也要意识到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在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中,政治发展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国政治发展的目标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民主化与法治化。然而,当前中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阻碍,能否突破这些障碍成为政治体制改革整体推进的关键问题。通过对阻碍和影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因素的初步分析以期形成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艰巨性的基本认识。

法律、政治、道德、文明等等理念与人文精神的思想具有相通性。人文精神应当是当代中国法核心价值理念。以人文精神为基础的以人为本法治观为当代中国法的建设提供了思想的预设,法律所体现的思想、人权至上的观点、民主合理性的设想等都是它重要的内容,中国宪法正是在如此思想的推动下,确立起民营经济的合理地位反映了人文精神在现实法律实际中的意义,也推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化的过程,是否存在着法律意识的递减或是道德水平上减退呢?是的,存在,但法与人生之间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道德的规范、法律的执行、价值观的体现、人生观的形成、人文精神等关系的体现。就像我们人类把血缘关系带进了文明社会,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农村村落,长期的在熟人村落系统所形成的文化对家族伦理予以了高度热情。从理论上说,现代化的过程,由于以市场经济作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这种生产方式将逐渐解体,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加速了这个解体的历史过程。但无论怎么说,毕竟这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也许很长,在这个过程的走向总是带有它与众不同的特点,其在实现着自身的社会文明历程。因此,现代化的过程,不求其有多完美,只求其在演变过程中的更替……我们中国按着自己的逻辑踏着时代在进步。

任何一个民族在自身的文化发展中都可能给人类带来具有普遍价值的思想或观念。法治文明是一个时代命题,这个命题之所以是时代性的,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只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是可能的。这里包含的就是普遍性的要素。作为我们中国人就应当理直气壮地询问自己,中国的法律法学对人类的法治文明可以给予什么呢?是的,中国传统上以混合文化为基础所提出的和谐理念,是中国智慧可以给人类法治文明建设做出的思想贡献。在中国的智慧里面,辨别是非对错固然重要,但并不一定要把人生观弄得过于模糊。人生的存在不仅仅说明单个个体个人个性的存在,而应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他人才能确认自己个性的存在,以个人修养,个人不同的气质而联系着我们所谓的和谐、文明、理想的社会,充分发挥调解的社会功能就成为法治文明应积极吸收的内容。当然,我们有必要对所提出的观点作进一步的论证。

对法治之法而言,法治观念不仅是其催助剂、而且是其营养液。说其是催助剂,在于倘无超前的法治观念,则法治之法难以产生,如没有资产阶级革命前夜的法治思想启蒙,就没有近现代资本主义法治;没有近20年来中国法学界对法治的热切呼唤,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将更加困难。说其是营养液,则在于法治之法一旦没有法治观念的支持,则必是“死法”,而无法变成“活法”。

人生一世,并没有完完全全的自由与放松,这不是被迫的无奈,也不是作茧自缚,这实在是人性的一种规则,也是法律的一种准则。比如说道路交通,如若没有靠右行驶的交通法规,没有警察的执法,整个路面将是杂乱无章一片混乱,谁都无法正常行走,无论是车,还是人。于是,人们拟定的交通法规就形成了一个制度,人们不可越雷池一步。一个国家,也是如此,如果没有了法律为准绳来制约人们的行为,那么国家将不称其为国家,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还谈何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同样,人们的所作所为,也由一定的社会规范所左右,无论这种规范是有形的法律还是无形的道德,都是保障人类正常生活的法则,使人们相安无事,安居乐业,形成一个发展文明与道德的轨迹。否则,人们为所欲为,任由人的本性本能地表现个人意志,那么人性恶劣的一面将会肆无忌惮地暴露和实施,人们的生命、财产、精神、情感都得不到保护,然而,野蛮的堕落会使人类进步的文明又回到蛮荒的幼年时代。所以,一个标准,一个守则,或一种章法,一个极限,无一不是“度”的另一种注释。所谓“度”,就是规矩。不依规矩,无以成方圆。这是多少年来人类的经验总结,它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人际关系、工作责任上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力。人们必须遵守一些规章制度,无条件地,那实在是一种必然。

人们在谈论“度”的问题时,也许更多地是说“度”的把握问题。分寸把握得好,为适度,过分了,则矫枉过正。然而,人们在日常生活之中,有谁会费尽心机地去考虑某件事情做得是否适度,哪一个问题又过分计较了呢?这无疑,又是一个“度”的问题。其实,只要我们稍加区别,就会很好地把握这个“度”。我们在大是大非面前,是一定要坚持原则的。除了以法定的制度为准绳外,我们别无选择。但是,我们的思想、精神、科技、艺术等领域,却是应该放开思路,任思维驰骋的。否则,循规蹈矩的作风无法有所作为,我们的人类文明也就无从得到更广泛意义上的提高。

有一句成语,叫“置之度外”,那是把一切都抛弃的一种牺牲,往往这样的牺牲精神,是基于一种高尚的行为。这样的行为,超出了一般的思想观念,因其特殊,而见真性情。人生,就在这“度”的左右徘徊,也因人的无法把握·法律与人生,法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它们的关系我们又能懂得多少呢?总之,我们的人生就是在法之中左右徘徊着,现代化的进程也镶嵌在了法律之中,也因有了众多的规矩,我们的人生才色彩斑斓,我们才能够感触到真实地生活着,有喜有怒,有哀有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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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生命之花点评:

阐述流畅,观点鲜明。一个人一出生,就确定了他的法律关系。人无不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的进程昭示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文章评论共[15]个
生命之花-评论

你好作者!
  【卅儿 回复】:谢谢你对我的文章的欣赏! [2008-4-29 15:18:24]at:2008年04月29日 早上8:21

笼子里的金丝鸟-评论

长发为你飘
网上起青楼
女人本来贱
男人亦可笑
 
狂飙就是我
有事咬偶鸟
正南又偏东
赌你咬不动

  【卅儿 回复】:???
我不懂嘞~ [2008-4-29 15:23:07]at:2008年04月29日 早上9:47

黑寡妇-评论

这个题目太大了,改天我们细分了再研究,呵呵!问好!
  【卅儿 回复】:真的很大吗?谢谢!谢谢你能抽出时间看我写. [2008-4-29 15:21:25]at:2008年04月29日 中午2:35

卜玉梅-评论

问好!祝福!现在钻法律空子的大有人在!at:2008年04月29日 晚上7:58

黑寡妇-评论

作者发来短信“请”我来看看这篇文章,也就有“请”我提点意见的意思。既然有请,当然义不容辞,我不想用黑寡妇那种语言来发表严肃话题的点评,毕竟这个题目很大,除了法律,还有人生,还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都是高,精尖的玩意。如果用游戏的商榷语言来探讨,似乎是对法律的藐视,对人生的轻薄,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怀疑。at:2008年05月06日 凌晨1:13

黑寡妇-评论

作者开章明意,说的就是解释法律的含义,也就是作者说的“法律?”这两个字,他把别人的理解当成自己的理解来提出问题,一,法律之中的人生。二,法律之中的现代化,三,法律之中的社会主义。四,法律之中的知法行法,也可能是知法犯法。at:2008年05月06日 凌晨1:17

黑寡妇-评论

作者还总结说:人们经常是当面临具体的危机(,)具体的麻烦(,)具体的事故后,才感知法律的重要,法律是向我们的人生紧密包围着的。
毫无疑问,作者是用了很多时间来考虑“法律”这个问题的,可惜的是作者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在方向上已经犯了一个绝大的错误,致使陷入了一种错误的误区不能自拔,这就注定了在讨论这个巨大的课题上的偏差。
at:2008年05月06日 凌晨1:17

黑寡妇-评论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统治被统治阶级而通过国家这个机器制定的规范人们活动范围的规则,并不是所有人认定或者公认的行为规范。他跟人生的关系只是一种制约和控制的关系,至于“法律之中的人生”我还是第一次听说,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所以对“法律之中的人生”到底是什么意思没有理解,如果把一种能够规范人的行为的工具的人生来理解,那么这种人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就像呆在监狱里的人生一样的没有意义,也没有自由和权利,这种“法律之中的人生”其实是没有真正的意义的。at:2008年05月06日 凌晨1:17

黑寡妇-评论

“法律之中的社会主义”,这我也是第一次听说,但我听过“社会主义的法律”这种说法,那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只有社会主义控制下的法律,没有法律控制下的法律,也就是是说,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来控制被统治阶级的,还没有听说过法律是通过统治阶级来控制被统治阶级的。如果我们把“法律”跟“社会主义”这两个概念搞错了,那么这种解释也就没有意义了。at:2008年05月06日 凌晨1:18

黑寡妇-评论

“法律之中的知法行法”,这是一种重复的理论,知道法律和执行法律是否存在于法律当中,人们有知道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包含这种“义务”的规定,这只是一种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要求,同时也是被统治阶级为了不受到统治阶级的惩罚而必须要知道的一种权利和义务,所以说,法律之中的知法行法本身是不存在的。at:2008年05月06日 凌晨1:18

黑寡妇-评论

“也可能是知法犯法”,“法律”是规范,“知法”是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人所要知道法律规范,“犯法”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活动范围,这三个名词是不可能等同的,也可能是作者在文字的表达上存在偏差,如果不是存在偏差,那么,这种解释的危害是很大的。
作者说:法律规范与我们的人生紧相连,没有法律(,)我们的人生谈何价值(,)谈何道德(,)谈何品德……
at:2008年05月06日 凌晨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