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刚刚从央视3•15晚会节目上看到一则消息,一种被称作胎盘素的药品,竟然是一种淘汰的旧药,却被用来改头换面谋取暴利。一只单价只有1·9元的药,市场销售价竟然翻了数千倍。更让国人恐惧的是,这种市场销售单价以万计药品竟然是在一个黑暗脏乱的小作坊里,由几个临时工象灌装低档饮料一样分装出来的。当时我正在服用一种叫作“黄金九号”的新中药降压药。受上述触动,我上网一查吓了一跳,这种每粒胶囊五元的高档新药,竟然在网上查不到生产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不到批准文号,而且这种被称为新药的所谓“纯中药降压药”其批准文号竟然是【黑卫监审食准字】。更让我感觉蹊跷的是,这种使用食准字,包装上标明主要配料都是中药的新药,却降压效果十分明显。使用当天就可以停用所有降压药。本单位同事使用当天,血压就从110~150毫米,降到75~115毫米。可是这种自称无任何副作用的新药使用后却伴随着出虚汗、口渴、头脑晕、浑身无力的症状。所以我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出业务咨询。却没有得到任何回答。
今天,在组织这篇文字时,我心理暗笑自己幼稚。在这种假药满天飞的社会,记者都查到了造假窝点,民众用税收奉养的国家药监机构都还没有发现市场上有那种假药,这样的药监能对其有多大的指望呢!不是笔者说话离题,国内那么些黑奴工被奴役残害,那么些矿工死于非命,劳动监察部门却没有半点责任。行政不作为,已经成为国内一种通病。施政没有责任跟着,怎么会有高效!也自然难以杜绝腐败。黑奴工事件与矿难的频繁发生,说政府相关部门完全不知道,大概只有中国老百姓愿意相信。药品,本来就是用来救治病人的。药品造假,等同于故意谋杀。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药品与食品造假要受到最高刑罚。并且要罚没全部财产,并且从此不许再踏入食品与药品行业。而我们国家,对待药品造假可谓纵容。以罚代处,不过是政府管理部门“养鸡取卵”。就拿环保部门来说,哪里的环境保护搞得好,哪里的环境保护部门就是清水衙门,清贫得只有工资。有的时候甚至工资都不能准时到位。而哪里的环境保护问题严重,哪里的环保部门就肥得流油。如今的公务员都知道,工资只是收入的一部门,甚至有些地方只是一小部分。
前药监局长郑筱萸案就足以说明药监系统黑幕之深。早在上个世纪末,一些做药品生意的朋友就告诉我,用药到他们那拿,价格低,还保险。那个时候大部分市场药价就已经比出厂价翻了几十番,甚至几百番。我当时叱责他们心太黑,他们告诉我一是他们扭转不了行情,二是真正抬起药价的是药监部门与医院。做药品生意,不贿赂药监部门不行,水涨船高这些人当然希望药品价格越高,他们从中捞取的贿赂也就越多。而医院药品采购人员,都是院长的嫡系。院长要借这些人的手发财,自然不会在药价上把关。当事人也还要发财,所以做药品生意的把药低价卖给他们,是卖不出去的。因为这样在医院的账面就会体现出来,医院领导与当事人都不好再从中获得利益。可是如果把药价抬起来,药品采购人员与医院领导就可以名正言顺无任何风险地直接或间接得到药品回扣。这些负担自然要由患者来分担。
然而,即使高价进的药,到了医院还得加价卖给患者。因为医院也得赢利,维持医院动作。很多医院,为了防止患者看病后到药店购买廉价药,在病志与诊断上都只写他们内部人能够看得懂的符号。这样患者不知道医生给开的是什么药,就只好被迫购买医院的高价药。这公然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行为,虽然屡遭举报,可是医政部门与药监部门都想方设法搪塞。因为他们也是药品暴利的间接受益者。
中国的民众最好欺骗,愚民教育已经使国人丧失思考的能力。就在昨天,一位网友在与我探讨教育体制问题时还说,教育体制是人民大会堂里的人民代表考虑的。普通老百姓考虑那些没有任何作用。我没有贬低这位网友的意思,可是国人这种奴才嘴脸,自然助长腐败风气。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哪些人呀?大部分都是即得利益者。教育经费垂直到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截留,在一定程序上解决教育乱收费的根源问题。可是几次人代会,这个议案就是通不过。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让即得利益的人大代表们主动来制定剥夺其即得利益的法律法规,无异于与虎谋皮。只有靠民众的呼声,敦促其解决这类问题。
药品监管尚没有教育这么复杂。如今网络时代,只要国家象烟草一样实行药品专卖,在网络上公布各省的药品价格浮动范围,如有超范围销售的,一经举报就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布在网上与传统媒体上。对于胆敢超国家规定价位销售药品的,一经查实即在网上公布其黑名单,被两次公布违规的药品经销商,即罚没全部库存药品,从此取消其终生经营药品的资格。各药品经销商,如果出现销售假药,且属于非正常渠道进药,则罚没全部财产,从此取消其终生作法人的资格。国家规定各药品经销商,必须经营足够种类的国家规定药品,如果出现某种药品缺货,又不属于政府专卖系统缺货的情况,必须公示品种与缺货日期,并上报药监部门,超出三个工作日不能恢复正常销售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出现药品销售问题被举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得不到解决。具体工作人员要被设离原工作岗位,并在药监网上公示。因此被调离三次以上的,开除公职。如果被举报问题一个月内得不到解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必须辞职。并不得再在药监部门工作。责任,就是因为我们的政府是一个没有施政责任的政府,所以才没有效率。象上面所述这种方式,完全可以贯彻到大部分政府部门。责任明确,处罚标准具体,不但可以极大限度地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腐败现象。这类方式,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与地区具备了成功的先例。最近看到一则消息,台湾一个公民盖了类似于大陆简易房的建筑用来居住,当地政府裁定其违规,要其拆除。当事人将政府告上法院。理由是当事人盖这个房时没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阻止,因此要其拆除当地政府必须承担其建房的全部费用,并为其安排不低于同等条件的住房。政府应该为其不作为承担责任。从法理上讲,靠纳税人所纳税款开资的政府及其公务员,与公民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政府相关部门解决不了公民的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困难,就是违约,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辨别假药,仅靠规范政府部门责权是不够的。身体健康与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大家看到假药要举报,因为任由这种现象泛滥,最终受害的是全体公民。责任即不是政府的专利,也不是民众的专利,是包括政府公务员在内的全体公民的。虽然我们国家由于中医存在的特点,致使医药行业难以划一。但至少应该在成药上象上面那样规范。
目前国人对于药品的使用存在着误区。一是,国人认为只有西药有副作用,中药没有副作用。是药三分毒,中药西药都有副作用。只是程度不同,西药的副作用较大些。一些国外与国内的不法医药生产企业,利用国人对中药的这个误解,常常在中成药里加入西药。然后冠以一个什么新技术拋出来。这种改头换面,在我们国家的市场上到处可见。一次我问一位资深理发师,什么叫作离子烫,她告诉我说:什么离子烫,无非是利用一个新科技名词招揽顾客罢了。文首所述的2008年3·15晚会上的那种药假胎盘素就是利用这个原理来欺骗消费者的。
有点医药常识的人都知道,中药大多为植物、动物组织与矿物质。这些药多数的药效较慢。须要使用一段时间才会见效。如果你见到哪种中药立竿见影,你就要上网查阅一下生产企业与国家药监部门的专业网站里有没有批准文号,看看是不是连生产企业的任何信息都查不到。一般正规一点的医药企业,即使没有自己的网站,也能够在网上查阅到相关信息。正式由国家审核的药品,应该能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里查阅到生产批号。如果都查不到,你可以通过国家药监网站举报或者进行业务咨询。当然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还不是很正规。有些信息无法查到。举报与咨询也常常得不到回应。但是,国人应该督促政府完善药监机制。为自己的健康负责。
据本人经验与一些常年使用药品的朋友介绍,日常用药也是有一定规律的。第一,能用国产药品,不用外国药品。由于我们国家药监部门的体制与技术等原因,进口药品的安全性没有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高。而且进口药因为生产企业远在国外,运输与知识产权等因素,药品价格常常很贵。同时,一种药品的开发都有针对的人群,适用于西方人的药品,不一定完全适应于中国人;第二,能用非处方类药,不用处方药。象抗生素等处方类药,当慎用。药品长期服用是会产生抗药性的,所以国人使用药品应该本着从传统药品到新药的原则。过早使用处方类药与新药,不但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还会对今后的身体健康埋下隐患;第三不要迷信好药。药品本无好坏之分,总想使用好药是种误区。药品的开发,是根据人体产生抗药(耐药)的程度而确定的。如果迷信好药(—般新药的药效较好),过早使用,会使身体的抗药性超过人类的平均耐药程度。一但身体患大病,将缺乏有效治疗的药物。第四,许多传统中药使用要有提前量,也就是说要在疾病症状不十分重时就开始服药。一但病情症状较严重,还一味地坚持使用药效较慢的中药会延误病情。象一些去火药,上清丸、解毒片之类的可在春秋季开始时,稍许服用。第五,儿童使用非处方类药必须慎重。不是非处方类药就无害。尤其是儿童,抵抗力弱。即使常用的解热镇痛药,使用不当也会对孩子造成药原性肾损害。小儿发烧,能不用药物止烧,就不要用。一般在38度以下,尽量采用用酒搓背、凉水擦身等物理方式降温。即使到了38度,也要适量使用去烧药。许多家长认为,成人感冒药适当减少剂量就可以给小孩服用,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药片分普通片,缓释片等几大类型。普通片如多潘立酮(吗丁啉)消化药剖开来吃对小孩身体无影响,而缓释片、缓释胶囊就不能减少剂量给宝宝吃,6个月以下的婴儿不做剂量要求而应该遵医嘱。新生儿对某些药物特别敏感,如氯霉素对新生儿的毒性要比一般成年人大14倍,即使用量很小,也可能造成严重毒性。因此1~12岁的孩子用药,一定要遵医嘱,不可按着成年人身体与药品的关系来处理。
药价昂贵与假药问题是时下中国的顽疾之一。这些问题坐等政府来解决是绝难收到良好效果的。国人必须积极行动起来,为自己的健康负责为社会负责,履行监督义务,不销售过期药品,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医药秩序。最后声明,此文所谈用药规律,不过一些用药感受,并非严谨医药知识,只能供读者参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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