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件小小的民事案件——许霆恶意取款案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一审判决对许霆恶意取款十七万元课以无期徒刑,舆论与民众一片哗然。似乎人们很难接受十七万元能与无期徒刑划上等号,更有丰富的联想把他与某些贪官做了类比,这也是无法接受的一个因素。
也许许霆案只是一个特殊的个案,但是让现代化社会的法律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法律持不同意见者的法律工作者自愿为许霆案提供法律上的援助,网上更有人呼吁为他鸣冤叫屈。小小的案件,可谓是声势浩大。
许霆重新审理,最终有了结果,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事情以许霆抗诉“胜利”而暂告一个段落,但是思考仍在延续着。
atm机的事故,在社会普及面前并不为少数。许霆案的最富有争议的要点就是:许霆是否构成盗窃?这个问题回答之前,先了解一下人性的弱点。如果在利益面前,人人都是正人君子,这样的社会是否太完美了呢?而事实上很少有人能做到这样的。先别说中国人素质普遍不是太高,在西方人也是如此。英国也发生过atm机失灵事件,人们也不是排着队在享受着它的错误。香港一居民在银行取钱,营业员错把百元当十元发给了顾客,顾客一样是一走了之。营业员与atm机没有区别,都是一种银行系统的工具,能说那居民是在盗窃吗?香港法院最后判定居民要把错给多余的钱返还银行,谨此而已。
我们总把人的意识普遍高尚化,又普遍妖魔化。其实人在诱惑的面前有时是很难把握的,因为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思对与错的结论。犯罪有时是冲动性的,却又后悔莫及。从许霆案判决来看,缺少的是人文的关怀。我不知道这十七万元是否要去返还?如果返还能否给于免责呢?
许霆案也是在挑战法律的严肃性,从无期(到死刑只有一步之遥)到五年有期徒刑有着天壤之别,足可见我国的法律弹性之大,令人大跌眼界。难怪有人就有类比了,贪污个几百几千万也只不过是个无期之罪,又何从去解释我们的法律呢?罪当要看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深是浅,影响不大,当轻则轻,也是人性化法律的体现。其实许霆案并不复杂,银行卡都有实名实址,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也!atm机事件已经不是第一起了,在此之前云南也发生过机器失灵而造成的恶意取款四十七万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也许这样的事情还会发生,也许atm机也会发生吃钱的事件,这只是一个误会,只是一个人性的考验。或许有人退回,并不能证明其伟大,而是他有结论在先的意识所做出的有效结论。而许霆是做出了相反的结论,被推上了被告席而得到惩罚,没有了改正的机会。
回到我刚开始提出的问题,许霆是否犯了盗窃罪呢?法院的判决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作出的裁定。银行的钱就是国家财产,“非法”拿银行的钱就构成了盗窃罪。而atm机失误而造成吞钱是否就构成了盗窃之罪呢?前面所举香港居民一事已经有了结论,只是返还并非获罪。也许银行更应该为自己的失误所给人造成的麻烦而道歉。这就是一个平等的意识,而不是强制要求人的思维如何高尚的问题。一或许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自说自话的感觉,既是裁判员,又是规则的制定者,而弱势的一方无从辩驳。二或许银行的强势地位,在法律上过于的优势很难面对民众。银行出错是正常的,百姓出错是错误的,还没有审判百姓已经处于不利境地。
atm机引起的思考还在继续着,许霆案的深远意义已经远远超过无期和有期的争论了。而是人与机器共存时代里人性思考,相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譬如网络传播案,个人隐私案等,都表现了我们的法律已经是滞后了。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在法律界已经司空见惯,法权的随意性使人民很不满意,许霆一案人们给予很高的关注度就在于此。
许霆案让人们有时间去思考实在是件好事情,也许人与法的较量中双输会改变成双赢,这才是人性最后的目的。
2008年4月3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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