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权利和权力这两个概念前,我们有必要先把这两个概念弄清楚,如果把这两个概念搞错了,那么,在我们讨论某些问题的时候,就会走进一种自相矛盾的怪圈当中不能自拔,甚至出现把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用在通一事物中,造成理解的进一步混乱,这种混乱会把我们带进一条死胡同,永远也走不出来。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其意义为个人自主性为正当。
也就是说,权利必须为道德,法律或者习俗所认定,而且所认定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是正当的,如果你的上述行为没有被道德,法律或者习俗所认定,那么,你的权利是不存在的,也是不正当的,如果你超越了这种界定,那么你就超越了道德,法律或者习俗的界线,你的这种权利就是违法的,或者是违反道德标准的。
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已经把公民的权利说的很清楚了(我不一一列举),这就是法律所认定的权利,你在自己的权利范围进行活动,而且维护你自己所活动的效果,这是正当的。
再说清楚点,你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你可以去打工,可以去做生意,可以去当农民,这种自由就是你的权利,通过打工,做生意,种地所得到的效果属于你自己,那就是权利。
权力是指权位,势力,它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指挥和支配力量。
也就是说,权力是一种国家或者习俗给予你的指挥权和支配权,比如说,政府委任你当了局长,你就有在一个局所管辖的区域,人员,业务具有指挥权和支配权,包括人员的调度,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资金的开支,这种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权和支配权就是权力。
再说清楚点,政府委任你当局长,你这个局长就有指挥你这个局的所有干部工作的职责,还有在你管理范围内的资金支配调度,使用的职责,这就是指挥权和支配权,这种指挥权和支配权是上一级(政府)委托的,你的这种权力只对上一级(政府)负责,但是,在你履行你的职责以后,所产生的效果是属于上一级(政府)的,并不是属于你个人的。
请注意,权利的收益是属于个人的,权力的收益是属于上一级的,两者的分界线就在这里了。
权利的收益不外是两种,一是亏本,一是盈利,不管是亏本还是盈利,都与其他人无关,由当事人承担和享受,不能说,我亏本了,把亏本的责任转嫁于社会或者他人,更不能说,你赚钱了,我也要参加分配,这就是权利的真正含义。
权力的收益也同样有两种,一是造成损失,一是造成成功,如果你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给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是由国家(政府)来承担的,至于你所承担的那只是行使这种指挥权和支配权的个人所要承担的渎职责任,如果没有渎职,你一点责任也不应当承担,如果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成功了,这种成功的效果是属于国家的,因为是国家(政府)给予了你这种指挥权和支配权。所以,不能说,在你运用权力的过程中的成功是属于你个人的,更不能说,在你运用权力的过程中的失败是属于你自己的,你也没有这种承受能力,你只是受人之托,并没有自己处分自己的能力。
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你可以放弃你上学的权利,你可以放弃你工作的权利,你可以放弃你生存的权利,没有人会干涉你的自由,这就是你的合法权利。
但权力是不能放弃的,如果你放弃了权力,就会对他人造成不安定因素,给予你这种权力的政府就会收回你的权力,但不会剥夺你的权利。
在权力的运用中,往往会产生很多衍生物,把权力当成权利就是危害最大的一种,国家给了你权力,你就该在你的权力范围内按照法律的规定,勤勤恳恳地履行你的指挥权和支配权,但有一些掌握着权力的人,偏偏要把这种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权利(也就是把权力当成了理所当然的权利),把好的效果留给自己,把不好的效果推给政府。
比如说,政府把分配给农民的某种物资的支配权给了你,这也就是你的权力,可是,你把政府所分配给农民的物资利用条子的形式分配给了第三者,这就造成了一种支配上的错误,这种错误是由上级来承担的,毕竟分配的标的是政府的,如果你没有从中得到回报,也就是个人利益,那你只要承担渎职的责任就行了,如果你从中得到的回报,得到了利益,那就不是渎职的错误了,政府也就需要剥夺你的权力,另外委托别人了,因为你已经把权力和权利概念搞错了。
权利不是一种思维观念,而是一种社会认可的,受到法律制约的一种个人行为,权利不是依靠思维来实现的,它是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的,我们曾经在不断的寻找更多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给予我们肯定,也就是你的这种思维是不受法律承认的,那么,权利也就不是一种思维观念了,当然,你可以继续去追求新的权利,特定的社会能不能让你的这种思维观念存在,那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法律所认定的权利是和社会的说教紧密相连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跟国家的说教相矛盾(有时会说错,但很快就会纠正),如果一个国家制定了法律,而又在自家的舆论工具上唱反调,你这个舆论工具也该结束了,就像一个网站,如果你跟国家的法律唱反调,那么,后果可想而知。
社会的贪婪是因为有人扩大了权利的范围,你只有劳动致富的权利,你没有抢劫致富的权利,你有投机致富的权利,你没有贪污受贿的权利,更何况你是滥用了你的权力!
制定权利的本身是为了赋予公民活动的范围,这种活动包括生存,生育,劳动……并不是赋予你为所欲为,至于你在权利范围上的发挥,那是你个人的行为,权利并不会给社会和谐带来毁灭,只能带来兴旺和繁荣,正因为我们应该得到的权利还没有完全得到,所以才形成一种变态的局面,我们还需要努力去寻求新的权利,那就是民主,民生……
有人说,社会的不公和贪污腐败是权利惹的祸,错了,不是权利惹的祸,而是权力惹得祸,没有权力的滥用,没有权力的过度集中,没有权力的诱惑,权力是人掌握的,只有那种掌握了这种权力的人才会有条件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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