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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弹性导致的危害康慨

发表于-2008年03月10日 中午2:19评论-1条

两年来争议不休的许霆案于今年2月22日在广州中院重新审理,检方仍以许霆为盗窃罪起诉。

许霆利用取款机故障恶意提款17·5万元,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许霆案再审尚未落幕,广东顺德农信社员工芩国良挪用储户存款二亿多元事发,其中一亿多元无法追回,被佛山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7·5万元,判无期;二亿多元,判有期10年。仅从这两组数字来看,法律的巨大弹性导致的不公已昭然若揭。

盗窃罪是否重于挪用储户存款罪?挪用储户存款和盗窃实质上有何区别?这只能是法院如何引用法律的说明,这就存在法律弹性的空间。

根据刑法第二编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款有前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刑法第二编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

上述两条罪名的量刑可以看出,盗窃罪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不相上下。

许霆案的罪名是否属于盗窃罪是控辩双方激烈争辩的焦点。就算是盗窃罪吧,参照刑法,法院无疑是对许霆判处最重刑律,17·5万元怎么说也不能是“数额特别巨大”;而芩国良案,法院显然量刑过轻,二亿多元这个数额难道还不算巨大吗?法院量刑的巨大弹性于此可见一斑。

法律条文越细越好操作,要细到不给执法者一丝的主观操作意向。我国现行刑法量刑的空间甚大,连罪名都能模棱两可,(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85条就适用“贪污贿赂罪”第384条)哪个都能适用,给法官以巨大的弹性空间。

法律的弹性导致的危害不外是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法律弹性空间越大,法官执法的主观性就越大,偏袒性、随意性就越大,相同的案例可以得出不相同的判决,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

法律弹性的恶劣危害是给司法腐败以可乘之机,由此导致的司法不公,又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不仅授人以柄,败坏司法公正;还制造冤案,严重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2008·3·1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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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点评 ☆
咖啡茶1234点评:

这是一个很滑稽的社会,法律的自由度如此之大,让人感叹!

文章评论共[1]个
金秋红叶-评论

法律的弹性,弹性的法律?!无言……at:2008年03月12日 上午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