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历史原因、自然条件之外,其实,贫困是贪官造成的。
为了消除贫困,中央对贫困地区给予扶助、支援,仅1997至1999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向全国592个贫困县投入扶贫资金488亿元,但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达43·43亿元,占去9%。
我国目前仍有贫困县约600个,约占县总数的8%。贫困人口近两亿,占人口总数的14%。
贫困地区的人们过着极端穷苦的生活,有的至今还在生存线上挣扎。
例如,贵州赫章县辅处乡茶花村,由于地理环境恶劣,至今还没有通电。苗族同胞还过着半饥半饱的生活。这个村一所小学校,房子破烂不堪,黑板是用墨汁刷的,没有一面国旗,46个孩子没有红领巾。一个仅小学毕业的老师,每月只有120元工资(一年只拿10个月)。
据甘肃、宁夏调查,一些绝对贫困的地方,妇女80%以上是文盲。有的农户,人均收入100元,人均粮食100公斤,无牲畜,住茅草房。儿子娶不起媳妇,孩子没钱读书。
彻底消除贫困不是一件很简单的工程。但如果各级干部多去为贫困地区人民着想,办实事,应该说他们的生活只会逐年改善。但是,那些贪官置他们的生死于不顾,只为个人聚敛财富。
例如:山西省有个和顺县,人口十四万余人,人均收入仅1200余元,是个国家级贫困县。原县长崔保红在任县长的短短5年间,就敛财近千万元。也就是说,他占有全县每人55元。
原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受贿671万元,挪用2650万元,贪污19余万元。他检查说:“我的一次受贿,可以让几百名下岗工人生活一年。”
云南交通厅副厅长胡星贪污受贿4000万,每次都是用越野车装满一车钞票。
这几个典型例子,足以证明:说贫困是贪官造成的,是不为过的。
我们要消除贫困,要靠自己勤劳努力,也要靠全社会的支持,还要靠政府的政策引导。
贪官不除,贫困难除。这是一个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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