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今年1月下旬的香港“艳照门”事件,已经喧闹了一月有余,艳照风波随着陈冠希的出面道歉,表面看似已经告一段落。最近在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也在关心起“艳照门”风波来。奇怪的是,全国政协委员陈道明评艳照门事件事竟然说,最恶劣的是发布和传播者。
我本来对陈道明没有坏感,但是这次我觉得身为政协委员和明星的他说出这样的话,未免让人失望。我真不明白,他在“两会”期间面对媒体的时候,为什么要公开偏袒陈冠希,还为那些不知道廉耻搞淫乱的女星辩护,为什么把矛头指向无辜的发布者和传播者。
“艳照门”从最初看上去非常八卦的一起娱乐事件,渐渐滚雪团般成为一场集体的偷窥狂欢,事件闹得满城风雨,警方介入拘捕传播人;追星族示威游行;陈冠希公开道歉;媒体狂轰滥炸;律师出面说话;专家众说纷纭。目前,有一种声音占了上风,认为艳照是明星的私生活,是道德范畴,别人没有权利去窥探;陈冠希拍艳照是得到当事人同意的,不属于侵权,他也不是主动传播,不应该负责和道歉。有人说他很蠢,很无辜;在网上故意传播者属于侵犯别人隐私权,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网民争相观看艳照,属于素质低下,如果大量传播,就涉及犯罪,陈道明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
陈冠希是不是真的很无辜?对他拍艳照究竟应该怎么看?据香港媒体报道,“阅女”无数的陈冠希,其实成名后经常乱搞男女关系,2004年9月就曾到台湾开淫乱派对,被拍下不少意识不良的相片。据悉,陈冠希刚出道时接受一个电视节目访问,曾坦言玩过一y*情,并多到连自己都记不清。尤其是2003年到2006年间,陈冠希玩得最疯,拍拖公然是脚踏多只船,去狂欢派对更几乎是来者不拒,经常喝到醉醺醺,便与对方擦出火花,我觉得淫乱比嫖娼还严重,他简直就是一个大流氓。
我在《明星不如妓女》那篇文章里写阐述这样的观点,如今明星不如古代妓女,“古代妓女买艺不卖身,现在明星买身不卖艺”,我在文章中强调,我所说的妓女不是今天的卖淫女、坐台小姐和“鸡”,而是古代艺妓。但是,“艳照门”事件改变我的观点,要在今天写那篇文章,我会用这样的标题:《明星不如卖淫女》!
“艳照门”彻底暴露出娱乐圈真的“很黄,很下流”。本来人五人六的大“明星”,在公开场合给人的感觉“很美,很可爱”,其实在暗地里她们“很丑,很可恶”,就连现在的卖淫女也不如。看看陈冠希镜头下的所谓“明星”,一个个“很乱,很可耻”。卖淫女在和嫖客交媾时,绝对不会不顾廉耻轻易让嫖客拍照,而众多“很浪,很流氓”的明星,在和陈冠希做爱时,居然不顾廉耻,都同意让他拍照,真让人感到“很脏,很恶心”。我现在郑重声明,我那篇《明星不如妓女》的文章高抬了陈冠希镜头下的明星,我建议再有网落和媒体转载时把标题改成《明星不如卖淫女》。
记得1983年10月,长春电影演员因流氓罪被判4年,原因是跳舞的舞伴坐在大腿上。那是严打,被称为聚众淫乱,一起跳舞的男女青年都被判了。和他一起被抓的还有两个人:一个罪名是偷看女厕所,判了死缓;另一个因为强行搂抱女青年,被判了4年。如今法律取消流氓罪,迟志强是不是可以平反了?法律界的结论是否定的,专家解释,刑法取消了流氓罪也不是说流氓罪对社会没有危害。反革命罪名取消了,现在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不是说过去因反革命获罪的人现在都要平反,迟志强要平反是不可能的。要是按照当时的法律,陈冠希与若干个女人搞淫乱,被枪毙100次都不嫌多。
我真不明白,身为政协委员的陈道明为什么要为大流氓陈冠希说话!为什么要为不顾廉耻的与多人淫乱的明星鸣冤!为什么要把矛头对准发布者和无辜的网民!
陈道明也许会狡辩,当今流氓不犯罪,侵犯个人隐私就是犯罪。我们且不说法律本身有不完善的地方。就这件事的本身,根本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如果夫妻俩在做爱,有人偷拍,那是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有人偷窥异性洗澡和上车上,那也是侵犯个人隐私。陈道明把发布者和传播者定位为侵犯个人隐私就不妥了。我觉得发布者和传播者无罪,他们传播艳照就像老百姓举报贪官,就像警察抓卖淫嫖娼,何罪之有?
如果按照陈道明的逻辑,陈冠希和女星们淫乱是个人隐私,而发布艳照和传播艳照的人违法,那么就等于说官员贪污受贿、包二奶、搞淫乱没有关系,那是是个人隐私,而举报贪官的老百姓就是侵犯别人隐私权?这真是强盗逻辑!按照陈道明的逻辑,如果警察闯进正在性交的卖淫女和嫖客的场所,是不是也是侵犯别人隐私?这真是滑稽透顶!
道德就是道德,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像“很酷,很阳光”的陈冠希这样比嫖娼更恶劣的流氓要不要进行法律制裁?像与陈冠希淫乱的那些“很丑,很下流”的女明星算不算卖淫?就连性骚扰已经是犯罪了,过度淫乱能不算犯罪?我相信,总有一天法律对陈冠希和那一帮淫乱无耻的女明星,会受到法律制裁。
其实,陈冠希最恶劣,一大批下流无耻的明星更恶劣,陈道明你该闭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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